(项目管理)中融信托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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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融信托 资金信托合同合同号:201320500700450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B类委托人) 本编号为2013205007004502的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B类委托人)(“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西城区签署:委托人:本合同第二

2、十六条记载的委托人 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9层 联系方式: 传真: 公司网址: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受托人推出了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

3、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2信托合同:统指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A类委托人)、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B类委托人)(以下统称优先级信托合同)、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以下简称次级信托合同)及对前述信托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4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

4、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5信托文件: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1.6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东方地产”)、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恒集团”)、项目公司(定义见后文)、李中秋等各方就以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及其修订、补充文件、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监管协议、信托文件及为上述法律文件所引用的其他法律文件。1.7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8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

5、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优先级委托人分为优先级A类委托人和优先级B类委托人。1.9优先级委托人:指签署优先级信托合同并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主体。1.10优先级A类委托人:指签署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A类委托人)并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的主体。1.11优先级B类委托人:指签署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B类委托人)并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的主体。1.12 次级委托人:指签署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

6、划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并认购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的主体。本信托计划次级委托人为新东方地产。1.13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享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其中,享有优先级A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A类受益人”, 享有优先级B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B类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继承/承继等情形的,受益人系以前述方式合法取得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14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

7、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1.15优先级受益权: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支付优先级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在全体优先级受益人应得信托利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优先级受益权被划分为等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分为优先级A类受益权和优先级B类受益权。1.16次级受益权:指相对于优先级受益权而言,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次级受益权被划分为等份额的次级信托单位。1.17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

8、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1.18优先级信托单位:指优先级委托人签署优先级信托合同认购的信托单位。1.19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指优先级A类委托人签署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A类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1.20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指优先级B类委托人签署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B类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因认购金额不同,分为B1类信托单位、B2类信托单位、B3类信托单位。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和开放期内募集。1.21次级信

9、托单位:指次级委托人签署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 1.22 项目公司:指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是负责目标项目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公司。1.23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1.24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2013205007004515的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5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及开放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

10、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1.26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1.2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并最终转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优先级信托资金,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次级信托资金。1.28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

11、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1.29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1.30信托收益:指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1.31项目地块:指项目公司准备投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地块,即“国际文化商业中心AC地块”,土地编号为P(2012)056号。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约为117,430,总建筑面积约为1,080,809。1.32目标项目:指项目地块及其地上及

12、地下开发建设的全部项目。1.33元:指人民币元。1.34日/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35年/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1.36月/信托月度: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当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不含该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1.37 信托计划成立日: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1.38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按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信托计划到期终止、延长期结束终止或提前终止之日。1.39开放期:指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的运用

13、情况、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等情况自主决定设置的用于继续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开放期次数、开放期期间、募集规模、条件、方式、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募集资金的用途等各项事宜均由受托人自行设置。本信托计划项下开放期为N期,分别为第1期开放期、第2期开放期. 第L期开放期,第M期开放期,第N期开放期,以此类推。1.40开放期结束日:即开放期募集成功日,指开放期募集信托资金达到募集数额标准后受托人宣布开放期募集成功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开放期结束日为N个,分别为第1期开放期结束日、第2期开放期结束日. 第L期开放期结束日,第M期开放期结束日,第N期开放期结束日,以此类推。1.41赎回: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向优

14、先级受益人分配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使其退出信托计划的行为。1.42赎回开放日: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信托财产赎回优先级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之日。本信托计划赎回开放日的设置,以及赎回的具体程序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管理情况确定。1.43信托单位取得日: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开放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对应的开放期结束日。第二条 信托申明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

15、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第三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计划成立实际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第四条 信托财产4.1 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4.2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所有或管理。第五条 信托计划类型5.1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5.2信托计划成立时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结构与期限 6.1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为人民币150,600万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下同),共分为150,600万份信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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