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天津市大港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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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大港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条款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天津市大港区世纪大道9号签订日期:二00 九 年 一 月 一 日天津市大港区行政事业单位 (采购人)需求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项目 (货物名称)经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人)以编号为DGZC-2009-G-001的公开招标文件公开进行,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供应商名称) 为中标单位(既协议供货商)。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和供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 货物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折扣率:详见投标文件及中标公告(以下表格略)序

2、号货物名称品牌机型名称设备型号设备编码详细配置(标准)按媒体价计算的折扣率二、 折扣率的协商调整:在合同履行中,如果供方中标的货物降价或者制造厂商推出促销措施,或者制造厂商推出新型号的产品,供方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并就上述情况协商确定新的折扣率并按确定的折扣率订立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三、 交货地点、时间、方式:31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如果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在天津市大港区以外,运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或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32交货时间: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3交货方式:采购人凭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项目申请书向供方购货。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

3、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日期为交货日期。四、付款: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42:采购人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将资金拨入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专用账户或采购人自行支付;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应将财政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用账户。在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中心每月支付一次。43每月1-5日,供方向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报告单,向采购人提交购货发票原件,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汇总后,

4、将采购资金一次性支付给供方。五、验收: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采购人负责验收。52采购人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采购人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于七(7)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采购人与供方共同在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采购人同意付款的依据。六、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61供方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随本合同或采购合同附带赠与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

5、切费用和责任。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七、伴随服务:7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7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7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八、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供方提交的投标文件九、质量保证 9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

6、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投标文件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供本保证下的索赔。9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采购人的通知后,应在投标文件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

7、货物或部件。94如果供方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在投标文件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十、索赔10.1采购人有权根据当地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缺陷索赔。10.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还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

8、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及采购人遭受损失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采购人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的质量保证期。10.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采购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或采购人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采购人同意,采购人有权通过招标人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

9、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十一、供方履约延误:111供方应按照具体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招标人和采购人。招标人和采购人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十二、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采购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

10、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12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2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采购人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2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十三、履约保证金13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招标人提交一笔金额为2,000.00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本合同有效期终止之日止,不计利息。13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帐支票的方式提交。十四、不可抗力14

11、1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遇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1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对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五、税费15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

12、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15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5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十六、争端的解决16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62如果调解不成,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163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16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十七、违约终止合同:171在采购人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

13、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其他任何义务。(3)如果采购人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提供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利益。172如果采购人根据上述第17.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

14、同,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采购人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旅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十八、破产终止合同:181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十九、合同转让和分包:191除采购人和招标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二十、合同生效:22.1本合同在供方和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招

15、标人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2.2本合同一式两份,其中供方一份,招标人一份。二十一、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 招标人的公开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2、 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期间提交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3、 产品样本、说明书、图纸(与合同配置不符之处,以合同为准);4、 中标通知书;5、 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单;6、 合同的其他附件。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采购人有利的为准。二十二、合同修改:除合同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二十三、合同备案: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十四、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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