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助产技术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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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科门诊工作制度一、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门诊医护人员应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二、对疑难重症病人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三、门诊工作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和同情心,关心体贴病人,热情接待,太度和蔼,耐心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方便病人。做好门诊分诊、导诊、咨询服务和候诊宣传管理工作。四、对病人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科主任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负担。五、门诊检验、超声、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药房划价、发药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

2、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六、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七、门诊各科与病房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人情况,有计划地收病人住院治疗。八、门诊工作人员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离岗缺岗,特殊情况须请假,经临床科主任同意,作好代班安排。分娩区工作制度一、分娩室每日二十四小时应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分娩室。二、分娩室应设有产程中所必需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三、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必须穿戴分娩室专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接产和手术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四、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察产程。产妇在

3、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五、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测血压、听胎心,并做记录。六、分娩室应保持清洁,定期搞好卫生和消毒,定期做细菌培养。有传染病的产妇,分娩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分娩后及时消毒。七、接产后,接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临产、新生儿和出生证等记录。八、产妇在产后留分娩室观察一小时,无特殊情况送回病房。新生儿处理完毕,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全身检查,测验脚印、点眼等,送婴儿室。交接班制度一、实行小时值班制。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二、对于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值班医师应将急、危、

4、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并注明日期和时间。三、 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遇有需经主管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主管医师必须积极配合。四、 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五、 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待产室消毒隔离制度一、工作人员进入待产室要更换手术衣、口罩、帽子鞋子。

5、二、待产室整齐清洁,地面无污迹,每天用3-5%来苏尔液拖地,墙壁、无影灯与桌面等处,每日擦抹一次,晨晚均要开窗通风,避免室内空气污浊。三、消毒液浸泡,每周更换一次,各种消毒液浓度要达到要求。四、每周彻底清扫一次,每日用紫外线定时消毒。五、物品排列有序,消毒与未消毒物品严格分开,并有标志。母婴同室消毒隔离制度一、室内定时开窗通风换气,每日一次,备手提式紫外线消毒灯,作出院终末处理。二、室内日常清洁消毒,湿式打扫,病房地面与走廊每天用含氯制剂拖扫一次。三、工作人员注意手的清洁,治疗操作及接触产妇、新生儿前后洗手,必要时消毒液浸泡。喂哺前帮助母亲清洁手、乳头。四、护士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多人次接

6、触产妇及婴儿而引起交叉感染。五、工作人员如患传染病及时调离。六、隔离病房收住传染性疾病的产妇(如HbeAg阳性孕产妇)。七、产妇与婴儿用物分开,直接接触新生儿的布类需经高压消毒后使用,换下的尿布要放在固定的容器内。八、控制陪护探视人员,探视者应着清洁服装,洗手后方可接触婴儿。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禁止探视。产房消毒隔离制度一、分娩室要求无尘,环境清洁,空气新鲜。每周大扫除,室内、家具、用品彻底消毒,对空气物品表面,每月作细菌监测,并记录。物品表面细菌少于8个cm2。空气少于500个m3。二、每日通风2次,每日紫外线照射1小时,紫外线强度每半年监测1次,有记录。三、每日用消毒液浸湿的抹布擦拭全部

7、用具,每班用浸有消毒液拖把擦地面l2次。四、拖把、抹布分区专用,设有标识。五、产床每次使用后,应用消毒液抹洗,然后才能重复使用。六、接生用的臀垫,尽量使用一次性用品,非一次性的,用后应用杀菌剂浸泡,刷洗晾干再用。七、各类物品如体温表、剃毛刀、毛刷、洗手桶等,均按常规进形清洗、消毒或灭菌。八、持物筒、持物镊、敷料缸、器械盘等冲洗用品,每周进行2次清洗、消毒和灭菌并更换消毒液。九、接生后所用物品、器械、敷料应及时处理、更换、消毒。十、浸泡消毒手术器械,应标明时间,一切无菌物品必须注有灭菌日期。十一、产妇用卫生纸,必须高压消毒、灭菌,方可使用。十二、患者便器应固定使用,用后刷净、消毒后,方可再使用.

8、安全管理制度一、医务人员要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医疗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在医疗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执行好“差错事故防范处理制度”。三、对于违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责任心差而造成医疗纠纷和事故,医院要严肃处理。四、对孕产妇及其陪护人员进行防火、防盗窃及安全用电知识教育。五、医护人员会用灭火器、防火门处理火灾事故。六、随同来院的小孩须由监护人看管,严防走失、跌伤等事故发生。七、定期对电路进行检测,消除隐患。八、使用好电子监控系统。九、定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差错防范制度一、各级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二、严格执行三级

9、医生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疑难杂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倒讨论制度等核心制度。三、严格值班、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对新病人、术后病人及危重病人加强巡视,精心护理,及时处理。必要时随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紧急会诊讨论。四、坚持首诊负责制度,不准借故推诿和拒收病人。加强急诊工作和抢救工作,不得延误病人诊治。树立良好医德医风,不断改善服务态度。五、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七、经常组织业务学习,鼓励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八、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由科主任报院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九、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

10、节,分别组织全科或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汲取教训,改进工作。十、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急救药品管理制度一、急诊药柜的药品,保存一定数量的基数,便于临床应急使用,工作人员不得擅住院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病历书写应使用准确的中文和医学术语。二、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层次分明。表达要明确、客观,不可含糊其辞或主观推断。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原笔双横线划在错字上,改动医师盖章,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三、病历应当按照

11、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均须用正楷签署全名,不得用草书或外文签名,更不能只签一个姓代替全名。四、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对病历修改一律用红笔,注明修改日期,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须有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五、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

12、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本院主管院长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知情选择书中所确定的被告知者。病历书写质量检查制度根据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现制定我院病历书写质量评价标准和监督检查规定,目的是规范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工作,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最终保障医疗安全,具体规定如下:一、坚持医务科督查与科室自检相结合的办法考评。要求医生、护士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认真书写,及时完成各项记录。书写病历的医生及护士应经常对照质量评分标准进行自我检查。二、科室内由科主任、高年资医生、护士长组成科室

13、病历质控小组,随时对病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 医务科每个月组织一次全院病历检查。四、 检查工作由医务科主持,人员由临床科室各派一人,原则上是科主任参加,如果科主任有事可以指派本科医师参加;此外每次检查病历时,病案室配合抽取病历。五、病历检查方法为:病历由医务科从病案室抽取,每次每个医生的病历都要检查;各科室不能检查本科室病历,其余可随机抽取,每份病历均需按照病历书写质量评价标准逐项全面检查并评分,不得漏项。六、病历检查人员要本着对医生负责的态度认真检查,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质量评价标准评分,查完后签署名字和日期。七、医务科将最终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汇总意见后上报院领导,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14、病历给予处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4、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15、。(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一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7、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8、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9、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妇字20016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二)补发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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