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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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受理及规范化审理问题的研究驰名商标是指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2009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应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基本制度,同时规定了认定条件、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全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基本情况我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受理原告河南安阳振动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县宏翔纺织

2、有限公司、苗玲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对涉案商标“ANZHEN”依法作出已事实上驰名的认定,并据此判断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该案成为我区第一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之后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至2009 年 3 月全区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共 110 件。其中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 4 件、赤峰市中级法院 9 件、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 6 件、包头市中级法院 7 件、阿拉善盟中级法院 11 件、兴安盟中级法院 4 件、通辽市中级法院 4 件、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 7 件、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 2 件、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 4 件,而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共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5

3、2 件,成为我区法院中认定数额最多的法院。二、全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特点(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社会效果较好。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在(2006)呼民初字第 12 号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军、安阳白雪公主乳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中,司法认定未注册“酸酸乳”商标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并据此制止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数量较多,案件主要集中在锡盟、阿盟、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区对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受理时间较晚,但已认定的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相对数量较多。其中锡

4、盟、阿盟、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司法认定 92 件驰名商标,占全区已认定驰名商标的 83%。(三)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中自治区内商标较少,而外省区商标占多数。已认定 110 件驰名商标案件中,涉及自治区内商标的案件只有 8 件,即“酸酸乳” 、 “小尾羊及图” 、 “蒙古王” 、“骆驼” 、 “龙驹” 、 “乌珠穆沁” 、 “大民” “蒙佳” ,仅占已认定驰名商标的 7%;而其余 102件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涉案商标权利人均是外省区民事主体,且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福建等沿海省市。(四)当事人均以涉案商标已驰名为事实根据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个案、因需”认定

5、涉案商标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时,对“因需”情形主要依据权利人的事实理由是否涉及对涉案商标事实上驰名的主张进行判断。上述涉及驰名商标的已认定案件均不同程度的满足“个案、因需”认定的必要前提。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1、对涉案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一是各审理法院或法官对涉案商标认定驰名的法律规定理解和适用不统一。如对于涉案商标驰名事实的范围是中国境内还是中国部分省市的问题,认识不同。二是因涉案商标的类别及核定使用产品不同,法官审查商标认知度的标准也不一致。如对与公众生活消费相关的涉案商标产品的认知度、宣传覆盖面的认定和对工业产品的认知度、宣传覆盖面的认定差异较大。2、对涉案商标认

6、定驰名的必要性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审查不严。一是上述案件虽然客观上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但在一些裁判文书中,对司法认定必要性的论述不详尽或未论述;有的裁判文书则认定侵权的论述在先,认定驰名商标的论述在后,从而客观上忽略了案件“因需”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事实。二是上述案件对被控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审查不严,且在庭审调查中对被控侵权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调查不深不透。3、裁判文书的制作不规范。一是裁判文书主文中制止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时,未标注涉案商标的具体信息,如涉案商标的注册号及核定使用类别等信息。二是个别裁判文书对案件的查明事实部分论述不详尽,认定事实的说理部分也不够充分。三是一

7、些法院裁判文书在判决主文中写入“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原因分析1、过去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管辖法院分散,各中级法院均有权受理该类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因法律背景和审判经验的不同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不尽相同,在审理过程中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具体考虑因素和认定标准也把握不一致。而这些情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主要表现为各法院或法官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和法律文书制作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一些当事人也更倾向于选择地域偏远或认定标准相对宽松的法院进行诉讼而出现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过分集中在某一中级法院的现象。2、 “神化”和“异化” 驰名商标现象成为该类案件迅速上升的外部因素。由于各种经济因

8、素、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的影响,出现了“神化”和“异化”驰名商标的现象, “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不正当的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非正常承载了其他的意义” 。权利人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和竞争优势的手段,导致一段时间内涉及驰名商标案件急骤上升。3、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些问题,当事人、社会公众存在一些模糊或错误的认识。当事人、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范围的标准和尺度认识不统一而盲目启动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司法程序。五、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规范化审理对策1、规范涉及司法认定驰名

9、商标案件的集中管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精神,我院已明确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他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过 4 件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认定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故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区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能够统一执法标准,对该类案件的规定化审理奠定较好的基础。2、规范立案审查机制。立案审查人员应当在收到立案材料后,依据权利人的事实根据先行区分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并交由知识产权

10、审判庭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审判庭主要应对涉案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及被控侵权行为的真实性等事实进行初步审查,以防止那些“异化”的涉及驰名商标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对诉讼请求及理由陈述不符合要求,基础证据不充分的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应劝告权利人撤回立案材料。3、规范适用“个案、因需、事实”认定的原则。对于当事人以涉案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严格把握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具体范围,对不符合认定范围的案件一律不予审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

11、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据此,经审理,当事人主张的涉案商标已事实上驰名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认为部分写入“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但不写入判决主文。4、规范判前审核和备案制度

12、。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判前审核和判决备案是对该类案件进行判前和判后所实施的必要监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严格全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判前审核和备案工作。2009 年上半年,民三庭已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判前审核办法 , (以下简称判前审核办法 )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认定的必要性、认定标准及被告涉嫌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审查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规范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进行了必要的尝试。该判前审核办法规定, (一)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问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

13、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第二条中所列的三种案件类型进行审查;(二)对于涉案商标是否已驰名的事实认定问题,应结合涉案商标产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及在同行业中是否位居前列的情况、涉案商标持续使用时间、涉案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形式、持续时间、涉案商标或相关产品是否有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不定为著名商标和授予的荣誉证书等事实,依法综合认定;(三)对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真实性问题,应结合被控侵权人的法律状态和被控侵权人对商标的侵权使用方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判前审核办法虽然作为本院判前审核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参照规范,但判前审核办法已印发给审理该类案件的中级人

14、民法院,故该类案件的审理法院可参照该办法审核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事实。5、加强对有该类案件有管辖权的呼和浩特中级法院的专门监督和指导。利用可能的学习提高机会,尽可能指派专门法官参加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研讨会和培训班,提高法官的专业审判能力。同时,通过就地调研的方式广泛听取审理法院的建议和意见,还需及时就地解决该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结合最新的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司法动态,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标准的相对统一。6、加强相关的纠错制度。本院在判前审核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不执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判前审核和备案制度,不报请备案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及时在全区法院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同时对认定驰名事实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按错案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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