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企业管理应当如何预防劳资风险、应对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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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应当如何预防劳资风险、应对劳资纠纷第一篇分员工招聘(起草发布招募信息、收集筛选员工简历、选拔面试、办理入职手续)、员工培训(入厂教育、专项技能培训)、员工调配(劳动合同订立、改签、续签、变更,员工工作调动)、薪资管理(考勤、考核、薪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劳动卫生)、劳资关系解除、档案管理(工作履历、合同社保材料)七个章节,分别从主要工作内容、劳动法限制性条款、主要劳资纠纷、劳资风险预防措施、劳资纠纷应对措施五个方面书写,内容基本涵盖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所有。企业HR工作者既是企业管理者代表,代表企业的利益与职工博弈;同时又是广大职工中的一员,广大职工的利益和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

2、两种角色的复合体。绝大多数情况的下,HR身上这两种角色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只有极少数情况下会发生矛盾,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应该如何操作?我认为至少应坚守三个原则:一、 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方式不能直接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二、 不违反社会公德 -行为方式不能违反当地风俗习惯、行业潜规则三、 不违背个人良知 -行为方式不能伤害到无关第三人1、 主要工作内容1、 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募信息2、 搜集招聘信息、赛选应聘人员简历3、 测试、面试4、 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二、劳动法限制性条款1、 通过合法途径招用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

3、条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五)其他合法途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2、 招聘简章不得有歧视性内容、面试过程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

4、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条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条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

5、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6、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8、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

9、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1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

10、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二、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

11、营造公平就业的河蟹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招聘简章、招聘过程不得有欺诈

12、性内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条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

13、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条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七条第六十

14、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不得扣押应聘人员证件或者要求应聘人员交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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