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浅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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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合同范本资料下载浅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作者:梁硕南由于宝安、龙岗两区是深圳市的行政区域,却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同时宝安、龙岗两区又属中国和广东省的普通行政区域。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深圳特区的劳动立法又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就存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如何适用的问题。笔者在为劳资双方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同类案件、同在宝安、龙岗两区,不同的仲裁员、不同的法官就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的裁判。这样一来,就有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法律感到困惑和无奈,从而失去

2、依法维权的信心,不利于全民普法活动的开展。有感于此,笔者想就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问题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见解,也许笔者的某些观点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争议,笔者欢迎持不同观点的各界朋友提出宝贵意见共同商榷,望能抛砖引玉。要正确适用法律,必须明确法律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法律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要正确适用法律,就必须根据法律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去适用。根据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的规定,对法律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如下: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内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决定

4、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5.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6.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级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7.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8.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9.法律、法规、规章一般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不再必然高于上级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以往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必然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全国人大常

5、委会办公厅1995年12月27日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问题的复函 (下称复函)的规定,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宝安、龙岗两区)但法规中有关国家赋于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方面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所属经济特区。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在非经济特区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时,如果与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发生冲突,应适用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复函没对深圳特区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广东省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规定的事项,宝安、龙岗两区可参照执行深圳特区规章的规定。“参

6、照执行”不同于“适用”,所谓“参照执行”是指对某一事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广东省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规定的,才执行深圳特区规章的规定。否则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广东省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下面分门别类,一门一门法律,一个一个问题地细谈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和理解问题。一、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只要有:劳动法(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特区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市政府规章),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省级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规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动部规章)。劳动法只是对社会保险作了强制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而对社会保

7、险费的缴纳、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事项都没有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些事项只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详细规定(下面就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弓用劳动法时不再重述)。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工伤保险条例,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和范围、工伤费的缴纳比例、工伤保险待遇高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和方式等事项都规定不同。例如同一工伤事故兼有商业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时,三种补偿或赔偿可否兼得?上面几个法律文件的规定都不相同。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商业保险赔偿、民事赔偿可全部兼得;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8、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只补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究竟宝安、龙岗两区应适用哪个规定?根据复函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发生冲突时,宝安、龙岗两区应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规定,当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同一事

9、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宝安、龙岗两区应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还是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还得由国务院决定或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也许有人认为,按以往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法规的效力当然高于部门规章,宝安、龙岗两区自然应当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并非如此。当然,根据地方法规优先适用的原则,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宝安、龙岗两区还得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都必须依法为本单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10、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据笔者所知,宝安、龙岗两区尚有不少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只为部分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这些用人单位为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只要有: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法规性文件)、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特区法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省级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规章)。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和深圳特区的养老保险法规、规章都是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

11、实施后制定的,是对决定的具体化,与决定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复函的规定,在宝安、龙岗两区,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 2000年12月22日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两处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一是修改前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适用于整个深圳市行政区域(包括宝安、龙岗两区);修正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适用于深圳特区内的企业及其员工,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二是修正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增加规定了养老保险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两年(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没此规

12、定)。之前,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裁决,普遍认为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不应受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六十日仲裁时效的限制,所以多数裁决都要求用人单位补交多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一方申请仲裁是否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六十日仲裁时效的规定?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六十日仲裁时效的规定,因为社会保险事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凡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就得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六十日仲裁时效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不应适用六十日仲裁时效的规定,因为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不应受时效的限制。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社会

13、保险事项争议申请仲裁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从2000年12月22日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规定看,社会保险事项争议也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只不过是此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与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不同而已。笔者认为,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作变通规定是可以的。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宝安、龙岗两区应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另外,笔者认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14、规定的只是仲裁时效(包括诉讼时效),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宝安、龙岗两区的劳动者向社保部门和劳动部门投诉,由社保部门和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不受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据笔者所知,宝安、龙岗两区还有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这些用人单位为全体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三

15、、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只要还是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 1993年10月,原劳动部提出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在试点地区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覆盖城镇全体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深圳市作为我省医改试点较早的城市,1996年5月,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住院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三种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方式,具有深圳市户口的员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工尚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劳务工也无需负担医疗保险费。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法规性文件),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笔者认为,广东省和深圳市都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精神,尽快进行医疗保险立法,规定城镇所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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