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培训)从实现刑罚目的出发 改革罚金刑执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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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实现刑罚目的出发 改革罚金刑执行体制 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既能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设立罚金刑的目的在于惩罚与预防犯罪,抑制利欲型犯罪者再犯罪的能力和动机,达到遏制和减少犯罪的法律效应。一、司法实践中裁量罚金刑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经1997年修订,又经八次修正,不断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立法机关意图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以遏制我国当前经济犯罪日趋严峻的现状。但随着罚金刑适用频率的大幅度提高,判的多执行的少,其执行难的问题,成为困扰刑事司法的难题之一

2、,适用效果与立法初衷大相径庭。罚金刑与自由刑作为刑罚的两种方法,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体现出了立法者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自由刑的执行较为顺畅,而在罚金刑的执行中,却存在种种误区。一、审判环节存在有盲目性和随意性2008年9月18日2时,骈某、郭某、李某(均为农民)潜入一工厂机修车间,将米备用电缆线剪成小段,剥取铜线,外运途中被查获,盗窃未遂。赃物价值元。某市一区法院2009年1月20日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骈某、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元;因李某未缴纳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元。现在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来看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三被告的主

3、刑判决明显是作了减轻处罚,罚金数额高出了量刑指导意见的四倍。这起看似很平常的并处罚金案件,在当时也谈不上违法失当,但从被告人的感受去品味,还是有点不太容易接受的味道。被告人李某若能象骈某、郭某一样缴出50000元罚金,就不会情愿偿受一年半牢狱之苦。不论在服刑期间还是刑满释放后,他和他的家属会积极主动如数缴纳50000元的罚金吗?另有一被告人盗窃价值50余万元,法院判决并处罚金100万元。主审法官在量刑时是否考虑到该罪犯缴纳罚金的可能性有几成?平常人靠正当收入多少年能赚取100万?由此,对法院在适用罚金刑时暴露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可见一斑。有人统计罚金案件的执结率低于1%,“空判”现象突出也就不难

4、理解了。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缺位县、市级检察机关每年总有几起或十几起刑事抗诉案件,但从全国情况看,仅在去年闻知上栗县检察院对一起刑事案件的罚金刑提出抗诉,罚金刑由3万元改判为2000元,其他很少有对罚金刑提出抗诉的案例。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审查结论,大致都是三句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其中的“量刑”通常仅仅局限于实刑,对于“人身刑”量刑失当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会提起抗诉,但对于“财产刑”的量刑几乎没有被纳入视野。三、法院执行中的乏力刑法实施三十多年来,罚金刑的执行工作主要由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代为完成,刑事审判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履行审判职能,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的执行措施

5、并不能满足对罚金执行的需要,对故意对抗或逃避缴纳罚金的罪犯,特别是对有能力但故意拒不执行罚金的罪犯,只能是一判了之,致使罚金刑执行工作形同虚设;判决生效后,绝大部分罪犯已被投入监狱劳动改造,因服刑已丧失了经济收入的能力,这时主动缴纳罚金的甚少。在罪犯服刑改造阶段,法院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执行人力不足,财力保障不够,执行措施不完善,对罚金刑的执行更显得力不从心;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一般都各自返乡或外出谋生,法院对其行踪不掌握,对其财产的状况更无法监控。什么“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委托执行”,都成了空头支票,单靠法院自身的能力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实践中法院所能执行的少部分罚金,是以先罚后判的

6、交易方式兑现的。法院出于增收的考虑,增加罚金刑的适用,犯罪分子为得到单处罚金或适用缓刑,在权衡得失后缴纳罚金,实现减轻自由刑,这种带有交易性的执行,往往因依赖于犯罪分子的意愿而破坏罚金刑的强制力,更淡化了罚金刑的严肃性。四、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惩罚形成两张皮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的人身刑由监狱或看守所负责执行,而罚金刑由法院负责执行。这种人身执行权与罚金执行权的分离,导致监狱只承担对罪犯自由刑的执行责任,而对于罚金刑的执行则认为是法院的事,在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忽略了对罚金刑执行的宣传教育,一个罪犯应承受的两种惩罚形成两张皮,在罪犯的悔罪改造方面留下缺憾。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

7、民法院出台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后,某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裁定所管辖的某监狱呈报减刑时,突出了对罚金缴纳情况的关注,相对压缩了未缴罚金罪犯的减刑期限,在服刑罪犯中产生强烈反响,有一监区罪犯集体拒绝签收减刑裁定,同时对罚金缴纳该不该与减刑挂钩在监管干警中也引起热议。五、罚金刑的减免程序没有正常启动刑法、刑事诉讼法都对罚金刑作出减少和免除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2款也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法律对罚金刑虽规定可以减免,但截至目前

8、,全国仅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在四川发生强烈地震后,于2008年12月2日对正在白茅岭监狱和军天湖监狱服刑的四位四川籍服刑人员作出了终结其罚金刑的裁定。当时在全国其他监狱服刑的四川地震灾区的罪犯不会仅有他们四人,日常其他罪犯中也不乏有类似的不能抗拒的天灾人祸,却没有得到罚金刑减免的人性化关爱。可以说,法律规定的该项程序在全国还没有普遍启动。六、罪犯及其家属存在消极抵触情绪要说司法中有重“自由刑”,轻“罚金刑”的倾向,而刑罚的执行对象对罚金刑的认识也存在怪圈(这里也有辩护律师法律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在所有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中,不服自由刑判决提出上诉的占很大比重,还没见过有被告人对罚金提出上诉的。我国

9、近些年经济持续增长,国民收入和人均收入不断提高,应该说为罚金刑的适用创造了条件。在被判处罚金的罪犯中,完全无执行能力的只是少数,绝大多数罪犯及其家属不愿交纳罚金,是受“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传统观念的影响,存在有对抗情绪,有的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有的虚构债务,制造假离婚,防碍罚金刑的执行;还有的罪犯及其家属认为交与不交一个样,交多交少一个样,抱有刑满释放就完事了的投机心理,采取消极态度想逃避罚金刑的执行。罚金刑未执行的案件大量积压,判决之后再无人过问,甚至不了了之,更助长了犯罪分子认为有机可乘的投机心理。二、对罚金刑执行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数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法院对罚金刑执行能力的乏力,

10、与当前经济社会所出现的实际问题极不适应。这种权力与能力的不匹配现状不改变,罚金刑执行的困境还将持续下去。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该指导意见细化了法定刑幅度,统一了量刑情节适用标准,规范了司法行为。量刑的规范化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律师的量刑辩论,有利于量刑的公正和均衡。这些,都会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也会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但有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仅仅是解决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不改变当前执行方面的体制,仍然不可能根治罚金执行难的顽疾。在质疑法院对罚金刑难胜其任的同时,有

11、人提出并处罚金的罪犯在所有罚金对象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监狱应当是罚金刑的执行主体。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监狱对于监外执行罪犯被判处的罚金和刑满释放犯未能有效执行的罚金刑,同样存在执行能力不足的软肋。笔者认为,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当务之急,是要进行罚金执行体制改革,变过去法院一家唱独角戏为公、检、法、司联动,多管齐下,建立按程序、分环节执行罚金的衔接机制,也许有望实现罚金执行不再难。一、加强配合,建立罚金执行财产保障机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在案件侦查阶段,当犯罪嫌疑人涉嫌可能判处罚金刑的罪名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应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

12、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存款、股票、证券、固定资产、债权等,遇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损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情况,可先行查封、扣押,或责令财产保管人妥善保管,记录在案,然后将财产状况随案移送,为判决后顺利执行罚金刑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依环节,公、法、司各司其职的罚金执行衔接机制1、一审法院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院严格依法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使罚金刑更加理性化和正当化。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实行审执分离,由法院执行局在一个月内(看守所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付执行),将侦查机关在破案中查封、扣押、冻结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控制

13、的犯罪嫌疑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划拨、变卖、拍卖等形式,及时执行裁判中的罚金刑。同时制作罚金刑执行登记表,载明被执行人所判罚金数额、家庭财产状况及已执行的情况等,随案件结案登记表、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一起移送刑罚执行机关。2、监狱、看守所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主体,看守所负责刑期或余刑在一年以下罪犯的执行,他们共同担负着对罪犯教育改造,实现特殊预防的光荣使命。长期以来,在刑罚执行方面他们探索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心理矫治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之后,对法院未执行的罚金刑交由监狱和看守所与自由刑一并执行,让罪犯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同时,饱尝非法占有得不偿失的痛苦体验,使

14、罚金刑与自由刑相互补充,通过惩罚、管理、教育多项功能,将行政奖惩纳入缴纳罚金的内容,并将罚金缴纳作为鉴别确有悔改表现的一个重要尺度,与减刑、假释挂钩,迫使罪犯对缴纳罚金与否在处遇升降上、价值权衡上产生心理转变,并通过罪犯的心里转化进一步影响亲属,变对罚金执行的消极对抗为积极缴纳,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悔罪、赎罪,达到刑罚的目的。3、派出所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担负着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职责。法院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均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考察管理,在2009年6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

15、作的意见实施以来,全国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应将上述罪犯被判有罚金刑而法院未能有效执行的部分,以及刑满释放并处罚金未执行的,一并交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一是因当地公安派出所是上述对象的监管主体;二是在派出所对上述人员都建有档案,并采集有人体信息;三是每月要进行一次教育谈话及思想回报;四是辖区民警对上述对象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及消费情况最为熟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追缴;五是就近执行及时快捷,节约司法成本。因此,将上述人员未能执行的罚金刑交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具有法院和监狱都无法与之类比的优势。但是,应该看到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移交的上述罚金被

16、执行人,情况复杂,执行难度更大,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区分情况,宽严相济。对于有能力缴纳而故意拖着不缴者,应予以强制缴纳;对那些主观愿意缴纳,但由于家庭经济状况不佳,不能一次缴纳的,应要求有计划的分期缴纳;对于确因经济拮据不能缴纳,本人有劳动能力的,可将罚金易科社会公益劳动,以合理的劳动报酬折抵罚金;对于年老、伤残、体弱、多病,既无缴纳罚金的能力,又不能参加公益劳动者以及出现被执行人死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应据实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减、免或终结罚金的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故意隐瞒、变卖、毁损、转移财产,采取虚构债务、虚假离婚等手段抗拒缴纳罚金的,要依据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不仅可以有效防止罚金刑的空判,同时对罚金被执行人会起到良好的惩戒教育效果,还会使周围的广大群众受到法制教育,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社会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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