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培训)共同共有财产执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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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共有财产执行的思考 作者:彭跃进 陈国平 发布时间:2006-06-01 09:50:49- 一、人民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直接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对此,法学界存有不同观点。绝大多数认为,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甚至可采取拍卖等处分性措施。 从共同共有的性质看,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共同关系而存在的。共同共有中虽存在应有部分,但受到共有目的的拘束,与按份共有有显著区别。所以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能对该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

2、款仅规定了按份共有关系中的各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出或转让其共有部分财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也明确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分割共有财产。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允许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共同共有的财产采取处分性的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共有财产中的应有部分予以拍卖等处分,势必产生将“共同共有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同共有因下列原因而归于消灭:1、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婚姻关系终止;2、继承人分割遗产;3、家庭解散而分家析产。

3、只要这些事实发生,共同共有关系才不复存在。 夫妻共同共有人对外关系与其他共同共有人,如合伙中的共有人等对外关系有较大的区别。依我国法律规定,除夫妻有约定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均为共同共有财产。同理,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或妻一人承担债务的,除其显然为个人债务或判决表明其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管理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且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为个人债务的以外,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管理的财产清偿。而合伙共有关系中,则各合伙人是独立的,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并不能就整个合伙财产主张债权。 综上述,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不宜在该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前,即对该共同共有

4、的财产直接采取拍卖等处分性强制执行措施;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执行法院可以对该共同共有财产就被执行人所有部分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如果该共同共有财产是不可分割之物,则执行法院可就该共同共有财产的整体进行查封。 二、执行共同共有财产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不能直接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采取强制分割、拍卖等处分性措施,并不等于执行法院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执行,以清偿其债务。笔者认为,对被执行人在某一共同共有财产中享有的应有部分可以执行,但应先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只要发现被执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不管是案外人或被执行人提出,还是执行人员自己发现,负责执行该案的执行人员都

5、应将这一情况及时报告庭长,并要求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或诉讼的方式分割该共同共有财产后,再予采取包括拍卖、以物抵债等处分性措施在内的执行行为。 所谓通过听证方式分割共有财产,是指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时,由其主持召开听证会,通过召开执行听证会的形式就该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再由执行机构对该分割后的、由被执行人享有的应有部分进行强制执行。对于通过听证发现或在听证前即发现,该共同共有财产是无法分割的,或被执行人、其他共同共有人不同意分割的则可通过诉讼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需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方能执行的,应先暂缓或停止对该共有财产的执行;所谓通过诉讼方式分割共

6、有财产,是指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时,应先暂缓或停止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通过另行起提诉讼的方式对该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执行机构根据审判庭的分割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提起,可由申请执行人依照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程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三、拍卖共同共有财产时对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应予保护 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执行拍卖程序中,不应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份出或者转让。

7、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也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其他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也应予以保护。强制执行的拍卖,其程序虽与普通买卖不同,但也是买卖的一种,自是应遵守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优先购买权保护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1、执行法院在拍卖该共有财产前,应做到提前通知其他共有人,

8、并限其在一合理期限内表示是否愿意优先购买;2、执行法院发现对其他共有人无法通知的,应作出公告通知,并在适当的场合张贴该公告通知;3、其他共有人接到通知后,逾期未表示的或经公告通知后其他共有人仍不到场的,视为对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放弃,不影响本次拍卖;4、其他共有人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在拍卖日到场,在拍定时主张以同一价格优先购买;5、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接受的,则可以在多个优先购买权人中再进行竞价,或由其协商确定购买人。本案共有房产可否直接拍卖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立伟 年,宋某向余某借款万元,因借款期限到后,借款人宋某未按期归还,余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归还借款本息。法院作出了由宋某归

9、还余某借款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宋某不予履行,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本案在诉前曾对宋某与朱某等人共有的房产一幢予以保全。该案立案执行后,法院告知该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朱某等人先行析产,但共有人朱某等与被执行人宋某恶意串通分割,据此,宋某仅得房产份额,其余归朱某等其他三个共有人。此分割协议经法院确认无效后,上述房产共有人一直借故未予析产。后执行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但案外人朱某等三人提出异议认为是其共有财产,致使拍卖中止。 在本案执行中,执行人员对该共有房产可予以执行无异议,但对如何处置该共有房产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房产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但也可对宋某与朱某等人共有房产

10、直接裁定拍卖,只要同时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可。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直接拍卖不当,应先通过执行听证或诉讼方式分割共有房产,分割后,才可对被执行人应享有的部分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否则属程序不到位。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房产并不属于可分割物,强行分割有损其使用价值,应整体予以处置。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三种: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以及折价补偿。实物分割是指在无损于共有财产价值的前提下,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应有部分。所谓变价分割即变卖、拍卖共有物将价金分配给共有人的方法。折价补偿则是共同财产由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取得时,该取

11、得人对其他共有人予以补偿的分割方法。三种方法原则上并无先后之分,法院分割时,仅须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关系、共有物之性质及其价格、经济效用及公共利益等,以公平方法决定。但三者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存在不同,实物分割适用对象为可分割的共有财产,而变价分割则适用于共有财产不可分的情况。所谓不可分,即分割有损共有财产价值的情形。折价补偿方法则适用于共有人中有人愿取得共有财产的条件之下。这是在民法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具体到对共有财产的执行中,也应用上述方法执行。这就要求对可分共有财产应用实物分割方法执行,对不可分、分后有损财产价值的应用变价分割或折价补偿的方法执行。本案中,共有物是宋某与朱某等人共同共

12、有的房产,房产因其建造时各种配套设施设置的单一性,强行实物分割则有损于其用于居住的价值,应明确属于不可分物。在此情况下,可直接予以整体拍卖,而后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价款。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的规定。 二、第二种意见提出用听证或诉讼方法事先予以分割,但采用听证或诉讼方式并不能对本案房产予以实物分割。执行中,用执行听证方式对可分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对不可分财产通过听证方式决定予以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是可行的。但本案的共有财产是不可分不动产,通过听证也不能在实物上对房产予以分

13、割。同样,通过引入诉讼方式事先分割,也无必要,不动产的变价分割并不需通过诉讼,只要法院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即可把财产转化为金钱价值,至于该总价款中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的份额,有约定的则按约定确定份额,无约定的则推定为均等,然后把该份额执行给权利人即可。所以第二种意见看似合理,其实有悖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并不可行。三、对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可通过优先购买权予以保护。第二种意见的本意是在执行中不侵犯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但按第一种意见也能保障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第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如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予以支持。对此,执行中处置共有财产均应严格遵守。就具体方式而言,法院则可在对共有房产予以拍卖前三日内,通知其他共有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当然,通知应以可能通知为前提。这样,对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也可以得到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杨东本文论及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中的几个常见问题。文章自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到夫妻一方作被执行人时对另一方的追加,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三个方面。因本人从事执行工作时间尚短,许多问题尚未深刻理解,只期本文能有抛砖引玉之功。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

15、财产及债务的处理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然而,即使经过了法院的判决,在民事执行中的夫妻财产及债务问题仍旧是比较突出的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执行中的夫妻财产及债务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另一方的追加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下面分别论述如下: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执行中,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本文暂以判决书为例进行分析),所载明的义务负担人可能为夫妻双方或夫妻一方,以及有夫妻承担不同责任的情形。若夫妻双方为义务的共同负担人,执行中自然以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分别执行。问题在于,如生效判决中,仅仅列名夫妻一方为义务承担人时(离婚、抚养费等纠纷暂不讨论),如何确定可以执行的财产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究其根源,是夫妻双方对负债同时或之后获得了利益。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负债,自然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案件审理中,夫妻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执行中,夫妻双方均为被执行人。如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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