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重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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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重点P5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国际商法有两类渊源:一类是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另一类是对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P13以判例法为特征的狭义普通法,是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法律渊源,19世纪后期形成的“遵循先例”原则,伴随普通法的传播被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接受。衡平法出现于商品货币关系进一步发展、社会及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的14世纪的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另一渊源,且为普通法的重要补充,其主要内容之一是在缺乏普通法保护或其不能提供适当保护时对新权利加以确认,在普通法能够提供适当救济的情况下衡平法并不介入。P15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异:第一,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第二,法律分类不同。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大陆法系国家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采用法典化立法。第三,判例地位不同。英美法系是法,大陆法系不是正式渊源。第四,诉讼程序不同。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法而轻视实体法的倾向明显,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第五,从两大法系的形成过程来看,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中心、呈放射状向全球传播

3、,明显区别于大陆法系的欧洲大陆本土的连锁式、欧洲以外的多中心式传播方式。第六,法律适用不同。英美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形式。P21独资企业的概念:独资企业亦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单独出资兴办,企业财产完全归投资个人所有及经营管理,同时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依其投资人国籍的不同,独资企业包括由国内公民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有外商单独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P23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独资企业完全由投资者一人投资建立,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企业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利,因此独资企业的事务应由投资者进行管理。此外,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

4、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P25合伙企业的概念: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以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P39母公司、子公司:持有另一公司的股份的公司为持股公司。持有股份达到一定程度时,持股公司可以支配与控制另一公司,此时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所谓子公司就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公司在内部组织系

5、统上的不同,并非各具法人资格互相独立的两个公司。本公司是指领导、管理整个公司事务的总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为受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有本公司承担。”P44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的宗旨、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经营管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的公司准则。公司章程是组建公司的必备的和核心的法律文件,必须提交政府的登记部门核准并备案。公司章程是公司据以内部运作和对外经营的基本原则,它是公司存在的基石,也是政府依法管理公司的基本依据,更是外界了解公司的主要途径。

6、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P46公司资本制度:一、法定资本制(Statutory Capital System)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履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续,即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法定制本制由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后为意大利、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公司法所继受,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

7、中的一种典型的资本制度。二、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章程。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其中美国是典型的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三、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或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

8、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目前,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这一制度,以德国和日本最为典型。各自优缺点:对于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优劣,一般认为,法定资本制具有确保公司资本真定、可靠,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优点;但比较僵化,从而影响公司的效益。授权资本制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容易造成公司滥设和公司资本虚空;同时,将新股发行权赋予董事会,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欠缺周全。折衷资本制吸收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而克服了两者的弊端,被看作是一种更具优越性的资本制度,并且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P50股东大会的组

9、成: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大多数国家仍然认为,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实际上,现代各国股东大会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下降。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以不同形式吧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处理。股东大会分为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定期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又称为股东年会;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超过股本总额一定百分比的股东的请求而召开,因此也叫股东特别大会。P55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的方式必须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和技能来为公司服务。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

10、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忠诚于公司利益,积极保护公司的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的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其自身利益一旦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董事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至上。P60我国原来公司立法上并没有独立董事的规定,但是在上市公司实践中逐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我国监证会于2001年8月16日制订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P62优先股是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一般规定优先股具有以下三项特别权利:1优先获得股息权2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资产权3优先股往往是无表决权

11、的,但在涉及优先权所保障的权利时,优先股可以有表决权,P97合同生效的要件:1、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2、合同当事人具备订约能力3、合同存在对价或合法的约因4、合同必须合法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P100-109要约、承诺P112错误:是指当事人对与合同相关问题的认识与事实不符。通则将错误定义为:对有关合同订立时的既存事实或法律的不正确假设。合同错误可能是共同或双方错误,也可能是单方或法律上的错误。各国法律一致认为,并非所有意思表示的错误,都足以使表意人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只有重大误解才可以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条件,当事人可依法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重大”通常界定为与合同有关的重要

12、事项、错误行为的后果与当事人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英美法系认为,单方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重要条款或有关交易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法国法规定,关于合同标的物本质方面的错误、涉及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错误,均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德国法强调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上的错误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通则将错误的后果区分为两类:错误方知情或理应知情的重大错误可导致合同无效;由于错误方重大过失所致的错误,或错误的风险由错误方承担的,不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

13、以变更或者撤销。P113欺诈:是指一方制造假象或隐瞒与合同有关的事实致使他方发生错误或作出误判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规定,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被欺诈一方可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英美法系将欺诈称为“欺骗性的虚假描述”,是一种侵权行为,受欺诈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法国法规定,欺诈将导致合同无效。德国法规定,欺诈的结果导致合同撤销。关于当事人对事实保持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德法英美国法律均认为,只有当一方负有对某种事实作出说明的义务却未做该说明,构成欺诈;若当事人无此义务,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欺诈。P117英美法系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1.违反条件。根据英国法,凡合同的主要条款成为“条件”,

14、当事人违反条件即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其后果实,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美国法中重大违约的法律后果与之类似。2.违反担保。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其后果是,守约方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只能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美国法中轻微违约的法律后果与之类似。3.违反中间性条款。是对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这种传统的违约形式的区分方法的调整,是英国法院通过判例引入的。若违约方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的违反后果轻微,且通过损害赔偿可予以不就,守约方不则能解除合同,这种条款可认定为中间性条款。4.先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示或默示表明届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直特殊违约形式。先期违约

15、确立的原则是,预期的不履行等同于履行到期时发生的不履行。一方先期违约时,守约方课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并立即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补偿;亦可拒绝接受对方掀起违约的表示,待合同履行届满再采取措施。5.履行不可能。它包括:订约时合同就不可能履行,如由双方错误导致则合同无效;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不可能,合同可予解除,但允诺人仍需负损害赔偿责任。P122实际履行:又称依约履行、强制履行、特定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或由守约方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通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达到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目的。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的态度存在差异。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将实际履行作为合同履行的首要原则,以及违约的主要救济手段,凡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除属于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外,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根据债的关系可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法国民法典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英美普通法不采用世纪履行的救济方法,而以损害赔偿作为主要救济手段。在英美衡平法上,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例外的、补充的救济方法,只有当原告能证明仅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且实际履行为可能、可执行时,法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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