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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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管理奖罚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依照现场处罚规定对所属矿井各级各类“三违”进行处罚。第三条 处罚的执行(一) 对矿井各单位的处罚必须在季布煤业财务科单列存根,安检科保留明细,现场处罚单由主管矿长签字生效,月底财务科兑现扣除罚款为证。(二) 对责任单位为工程承包方的处罚,由主管矿长直接签字,财务科从每月工程总结算款中扣罚,罚款单据由安检科存档备案。(三) 对责任人的处罚,由财务科在发放当月工资时,直接扣除。第四条 罚款的管理(一)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设立专用单列账户。由安检科统一管理明细,财务部管理现

2、金。第五条 奖励(一)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各科室、区队进行安全绩效考核。考核按照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生产(技改)计划完成情况、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各单位存在“三违”情况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二) 评出名次。个人:第一名奖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1000元、进步奖1000元。单位:第一名奖20000元、第二名10000元、第三名5000元、进步奖5000元。第二节 现场处罚规定 一、安全管理方面第一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一条 矿井“五职矿长”配备不齐不能违法组织施工或生产的。第二条 没有按规定设置齐全安全管理机构的, 对有关科室、区队罚款500-1000元。第三条 没

3、有按规定设置专职部门或没有明确专职部门管理安全工作的, 没有按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相关专业安全管理工作或配备人员数量不符合定员标准、不能满足日常安全工作需要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四条 矿井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造成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 矿井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来矿检查所查出的隐患,不及时上报豫煤煤炭安检部备案的,对安检科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二章 安全规章制度基本制度。第一条 矿井刚开始、区队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在规定限期内没有完全整改到位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矿井必须建立

4、健全以下基本制度:(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四)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五)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六)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七)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八)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九)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十)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十一)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十二)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十三) 安全奖罚制度;(十四)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十五) 安全举报制度;(十六)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十七) 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十八)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十九)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二十) 带班下井考核奖罚制

5、度;(二十一) 带班下井举报制度;(二十二) 煤矿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第二条 各级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且在限期没有完全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一)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四) 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第三条 操作规程不健全的,且在限期没有完全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一) 矿井所有岗位均有安全操作规程。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第五条 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 1000元。第六条 没有制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

6、计划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七条 没有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八条 没有建立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账、账目项目不相符或者项目完成没有进行验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一条 矿井没有按规定定期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二条 各专业、各区队和各岗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三条 矿井没有及时登记所排查出的事故安全隐患,没有建立事故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档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

7、款100-500元。第四条 矿井没有实行安全隐患治理分级管理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一) 重大安全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限期整改,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应由专人负责,立即整改;治理结束后,组织验收,做好记录,跟踪闭合销号。第五条 矿井没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体系,没有建立煤矿安全隐患闭合管理系统;没有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过程记录和管理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六条 矿井没有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网络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七条 矿井没有制定“三违”处罚细则的,没有建立“三违”人员管理台账的,

8、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八条 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的,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 矿井违法违规作业的,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 矿井没有矿领导带班或者矿领导带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带班矿领导1000-2000元,建议给予撤免职务处分。(一) 人员和定位卡分离者。(二) 提前升井或晚下井者。(三) 没有在井下交接班者。(四) 井下交接班记录不填写或代填写者。第十一条 矿井发生重大险情带班矿领导没有第一时间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的罚当事人5000-10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矿领导入井带班,达不到规定的班数,每少一班罚

9、款200元,连续两个月完不成规定的带班班数(特殊情况除外),建议免职。第十三条 矿井没有矿领导带班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国务院446号令执行。第十四条 矿领导带班,井口没有及时填写公示牌的,罚责任人100元。第十五条 矿长不执行请假制度的,一次一天罚款200元,以此类推。第十六条 矿领导地面值班,不坚守岗位、喝酒、离矿不请假的,每人次罚款200元,如再犯,建议罢免职务。 第十七条 按规定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各罚款100元。第十八条 按规定不按时参加生产调度会议,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各罚款100元。第十九条 按规定各科、区队不按规定召开班前会,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对

10、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四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一条 矿井没有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二条 矿井没有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三条 没有建立完善以下制度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一)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二) 中长期发展规划;(三) 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制度;(四) 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制度;(五) 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制度;(六)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复审制度;(七) 矿井通风

11、、防治瓦斯、防灭火、综合防尘等专业的技术管理制度;(八) 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化管理制度;(九) 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制度。第四条 煤矿生产没有批准的设计,各类工程施工前没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五条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填绘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图纸资料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一条 矿井没有设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条 矿井没有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对责

12、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三条 矿井没有对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没有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复)训档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参加培(复)训或安全资格证书失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第六章 其它第五条 矿井现场发现“三违”现象的,除依照季布煤业“三违”处罚管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要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六条 对于本制度没有涉及到的其他有违反煤矿有关规程、制度行为的,由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二、一通三防方面第六章 通风系统第一条

13、对巷道通风有效断面管理的处罚(一) 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1/2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二)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和动压区通风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三)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清堵,导致断面堵塞超过1/3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第二条 对风量管理的处罚(一) 不按规定进行测风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二) 巷道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三) 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量计算不正确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

14、罚100-200元;(四)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未达到计划风量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300-500元。第三条 对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的处罚(一) 未按规定启动备用主扇的,或不按规定进行风机倒台,对责任人员处罚200-300元;(二) 矿井不进行反风演习,反风演习不编写专项预案和措施,风机不能在10分钟内正常启动等,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三) 采煤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冒顶区,且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漏风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四) 井下变电所、爆炸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充电硐室等未按规定实现独立通风的,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20

15、0-500元;(五) 通风系统中,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六) 通风系统中,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七) 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或进回风巷道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八) 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私自组织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九) 超过规程规定距离,仍然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四条 对不按规定调整通风系统的处罚(一) 巷道贯通后或实际风量达不到设计风量要求,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二) 矿井调整通风系统没有专项措施或设计的,或有专项措施但未经有总工程师审批而私自组织施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三) 调整通风系统期间,无指定专人现场指挥,或造成调风工作混乱,不能顺利进行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四)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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