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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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操作规程 1.项目管理 1.1.施工项目开工登记的对象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必须到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手续。 1.2.建筑业施工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 1.2.1.办理建筑施工项目的项目登记(包括工程项目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停缓建登记、停缓建复工登记以及注销登记); 1.2.2.对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1.2.3.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2.4.掌握工程项目进度和工程项目结算情

2、况; 1.2.5.根据工程进度监控工程项目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1.2.6.监督工程双方单位合法开具、取得建筑业发票; 1.2.7.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1.3.施工项目开工登记的期限及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或开工后3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施工项目登记: 1、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见附件1)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4、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5、法人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

3、料 1.4.办理施工项目开工登记的程序 施工项目登记业务流程图 原 已 办 理 了 税 务 登 记 的 纳 税 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先 办 理 税 务 登 记外来施工企业已经办理了外 来 证 明 登 记 的 纳 税 人外来施工未办理外来证明登记的,先办理外来证明登记1.4.1.申请办理 1.4.1.1.基本登记: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第三条第一款16项所需资料申请办理施工项目登记。 1.4.1.2.跨区施工登记:长沙市区内跨区、县(市)的施工企业除需提供第三条第一款的1-6项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跨区施工证明(见附件2)办理项目登记。

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跨区施工证明由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工程项目完工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清缴税款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及意见的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跨区施工证明返回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进行核销。】 1.4.1.3.外地来长施工登记:外地来长的施工企业要按照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外来登记,除需提供第三条第一款16项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外出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项目登记。未提供外出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地来长施工企业按正常纳税户进行税务管理。(注:外地来长的施工企业是指核算地在长沙市区以外的施工企业,含四县来长的施工企业和四县之

5、间施工企业的交叉施工) 1.4.1.4.稽查局所查建安营业税及其他各项税费,如属欠税,由欠税项目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并报市局审批;确认为举报、偷、逃税款的由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并在核算地办理项目登记。 1.4.1.5 .项目所在地未进行项目登记管理,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的,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仍由施工项目所在地进行项目登记管理和征收。同时由核算地税务机关报市局对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管理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4.1.6涉外企业在长沙市区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在涉外局办理项目登记;涉外企业在长、望、浏、宁

6、四县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登记。 1.4.1.7.原则上由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登记,一个项目名称对应一个施工单位。 (1)由多个施工单位分别招标的情况: 分别办理项目登记,分别归口项目缴税开票。 (2)由总承包人统一招标,再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情况: 只由总承包人办理一个项目登记,对应纳税户为总承包人。 (3)总承包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视同多个施工单位分别招标,分别办理项目登记,分别归口项目缴税开票。 1.4.1.8.各电力系统电力安装工程和广播系统的收视初装费工程以及燃气公司煤气管道安装工程、自来水公司供水工程等,在核算地统一办理一个项目登记,建安税收归口

7、项目管理。 1.4.1.9.工程收入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不需开具建安发票的,可以不办理项目登记,不纳入项目管理。 1.4.2.受理审核 1.4.2.1登记窗口受理后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 1、纳税人提供证件、资料是否真实; 2、纳税人提供证件、资料与其在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上对应填写的内容是否一致; 1.4.2.2经税务登记窗口对上述证件、资料审核后,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将有关证件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将税务登记副本、身份证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原因,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或者重新填报。 1.4.3.录入信息、核发登记证件 登记窗口

8、根据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外出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跨区施工证明等情况,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录入电脑,生成项目登记卡号,登记窗口打印施工项目登记卡给纳税人保存。纳税人凭施工项目登记卡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1.5. 变更登记、停缓建登记、停缓建复工登记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工程项目发生停缓建、工程项目停缓建后复工,应自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带施工项目登记卡、填报下列登记表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停缓建登记、复工登记: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见附件3) (二)建筑业

9、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表(见附件4) (三)建筑工程项目复工登记表(见附件5) 施工项目变更登记、停缓建登记、 停 缓 建 复 工 登 记 业 务 流 程 图 纳税人到登记窗口领取相关登记表并据实填列施工项目发生变更、停(缓)建、复工 登记窗口根据登记表录入相关信息 1.6.办理注销施工项目登记的程序 施工项目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图 项 目 完 工纳税人到登记窗口领取建筑业项目登记注销申请表填写税收管理员审核发现问题 征收科、所长审核发现问题 主管局长审核发现问题 登 记 窗 口 收 回 项 目 登记 卡,注 销 项 目 登 记1.6.1.受理申请 纳税人工程项目完工,应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的10日内

10、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建筑业项目登记注销申请表(附件6),结清税费开具发票后,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回施工项目登记卡并注销该施工项目登记。 1.6.2.办理程序 1.6.2.1.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应持下列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2、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6.2.2.到申报征收窗口或到主管代开建安发票窗口缴清未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1.6.3.审核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交来的建筑业项目登记注销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证件后,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有未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2、

11、是否有偷、逃税行为; 3、是否有其他税务违章行为。 1.6.4.处理办法 1.6.4.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未发现问题的,税收管理员、征收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在建筑业项目登记注销申请表上分别签注“同意注销”意见交纳税人,纳税人持建筑业项目登记注销申请表到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 2、对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即进入税务检查程序,通知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检查完毕对纳税人发送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在建筑业项目登记注销申请表上注明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编号交纳税人。纳税人到征收窗口或主管代开建安发票窗口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税收管理员

12、、征收科室负责人、检查科(稽查局)、主管局长在建筑业项目登记注销申请表上分别签注“同意注销”意见交纳税人,纳税人持建筑业项目登记注销申请表到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 1.6.4.2.登记窗口在收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建筑业项目登记注销申请表后,收回施工项目登记卡,立即办理注销登记。 1.6.4.3停缓建、复工、注销登记即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停业、复业、注销登记。 2. 征收管理 2.1.一般情况的征收管理 施工项目税款征收管理业务流程图 2.1.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一律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有关税费(涉外企业除外)。 纳税人凭施工项目登记卡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办理纳

13、税申报,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 2.1.2. 纳税人必须按项目审定的预算级次和综合征收率申报缴纳税款。 2.1.3.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城区5.36%,县(市)5.3%,个人所得税按2%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2.1.4.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以总承包人为建安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凭证给分包人作为完税凭证。 2.1.5. 未在项目管理内的零星项目,每次发票金额值限制在10万元以下,综合征收率为5.36(5.3),由各分局大厅和税务所、征收分局开具通用发票。 2.1.6. 税款征收对级次

14、的要求 1、市级或市级以上建安企业的税款,严格按相应级次征收入库; 2、所有外地来长建安企业,营业税一律按市级入库;(四县的按相应级次入库)。 3、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建安企业跨县(市)、区施工的,营业税按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入库,长望浏宁四县(市)到市区施工的,一律按市级入库。 4、原县(市)、区属建安行业纳税人【包括县(市)、区以下】及新办的县(市)、区属【包括县(市)、区以下】建安行业的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必须报市局计财处审批后,方可作县(市)、区级收入入库。 5、未按规定级次入库的,一经查出,按规定级次予以调整。 3发票管理 3.1.建筑业发票管理的一般规定 3.1.1

15、.建筑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 3.1.2.凡在城区内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统一开具湖南省长沙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电脑版);凡在长、望、浏、宁四县(市)施工的,一律开具所属县(市)的建安发票。 3.1.3.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以外的建安发票,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1.4.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以总承包人为建安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开具有分包标记的建安发票,开具的发票金额不能大于总承包人可开发票金额,发票付款方为总承包人。 3.2.建安发票开具的管理规定 3.2.1.在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纳税大厅及税务所设立开具建安发票及税票窗口。 3.2.2.建安施工项目必须进行项目登记后持项目登记卡才能开具建安发票,建安发票只能按所登记项目名称归口开具。 3.2.3. 已进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按项目开具的发票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已纳税额金额的累计数。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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