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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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难题请及时向总行(合规风险部)反馈。 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xx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xx合行或本行)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户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

2、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还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农村个体工商户: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第三条 农户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行相

3、关规定。第四条 本细则中农户贷款分为农户大额贷款和农户小额贷款。农户小额贷款指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消费贷款或 5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农户大额贷款仅相对农户小额贷款而言。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 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根据总行制定的 “小额、流动、分散”农户贷款发展战略,各分支机构应积极创新产品,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第六条 各级信贷人员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紧密结合当地产业发展战略目标,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为本行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开发适合农户

4、需求的信贷产品,开展农村消费、教育信贷提供合理化建议。第七条 农户贷款管理流程包括建档、农户等级评定、营销、受理、调查、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第八条 鼓励各支行设置农贷大厅实施集中办贷,优化农户小额贷款操作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对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可以使用“丰收小额贷款卡”或本行自行设计的“三合一”格式合同;对其他农户贷款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的管理模式,由客户经理上报各级有权人进行授信、审批。第九条 各支行应努力提高办贷效率,在办公场所或农村公共

5、场所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加大支农、惠农力度。第三章 贷款基本规定第十条 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一户家庭指由登记在同一户口簿内的共同生活居住、共同经济核算、相互合作发挥作用的成员组成的单位;登记在同一户口簿内的家庭成员,因结婚而建立的生育家庭如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可视为组成另一户家庭;(二) 借款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信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的年龄应低于60周岁(含),因业务发展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

6、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且身体健康的年龄上限可以适当放宽至65(含)周岁,但需经支行行长(或分管信贷副行长、行长助理)审批;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年龄应低于65周岁(含);(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本行各机构经营网点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借款人当期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余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还需提供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近三年不得出现经营性贷款逾期记录(如属特殊原因需提供相关证明或经总行业务部门审批同意);(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

7、件。第十一条 企业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农户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不得用于本行已授信企业生产经营;如贷款资金用于非本行已授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必须提供相关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的合理性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农户经营性贷款进行管理,但经营企业具有集团客户特征的,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农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经营性贷款,优先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的使用名称申请经营性贷款,具体管理要求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8、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指本行发放给农户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产活动的贷款。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指本行发放给农户用于不属于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产活动的所有贷款,主要包括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生产或流通活动的贷款。(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按照xx农

9、村合作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贷款种类。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按期限长短分类,农户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各支行应积极参与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以及本行各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农户小额贷款(一般控制在10万元及以下,最高不超过20万元)应在农户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系统测算与公议授信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10、。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户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农户贷款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根据农户贷款用途、期限、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在总行制定的利率文件框架下合理确定每笔农户贷款的利率水平。第十七条 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一)分期还本付息方式主要有:固定金额还款、分期递减金额还款、分

11、期不固定金额还款三种,本行目前主要采用固定金额还款、分期递减金额还款两种;(二)分期还息到期还本方式,根据结息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按年结息、利随本清到期还本四种。对应的结息日分别为每月、每季末月、每年末月的二十日,其中每年末月的二十日也为利随本清结息方式当年度未结清本金的结息日。结息方式的约定。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及存单质押贷款可实行按年结息;单笔贷款金额万元以上、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实行按季或按月结息;单笔贷款金额0万元以上的,一般实行按月结息,特殊情况经支行审批可实行按季结息。各支行须根据辖内实际制定按月结息方式的推进计划和审批制度,确保按月结息贷款占一定份额,并逐步提升。(

12、三) 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第十八条 实行农户贷款业务“十严禁”制度。(一)严禁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产业、产品和项目进行授信和发放贷款;(二)严禁向不符合授信(贷款)条件的客户,或向所提供的担保人或物不符合担保要求的客户进行授信或发放贷款;(三)严禁向同一家庭一个以上自然人发生保证或信用贷款(个人消费信贷除外),严禁在各分机构网点内多头发生贷款(质押及按揭贷款除外);(四)严禁发放用途不符合规定的股本性投资贷款或用于验资、开立存款证明、保证金和从事有价证券、期货、待投机性交易的贷款;(五)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条件向关系人进行授信或发放贷款

13、;关系人是指董事、监事、行各级负责人、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六)严禁信贷人员直接经办或审批(审查)其本人或与其有直接关联关系客户的信贷业务;(七)严禁超权限、逆程序、跨地区(存单质押贷款及经有权人审批的跨地区贷款除外)进行授信或发放贷款;(八)严禁信贷人员账外经营、垫款还贷、操纵客户的存贷款、搭借贷款、发放借、冒名或发放违法、违规、违纪贷款;(九)严禁信贷人员擅自进行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有权部门审批除外);(十)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九条 各支行要根据

14、农户建档评议工作要求,主动深入村居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广泛建立农户基本信息档案和农户评级、授信经济档案。第二十条 农户申请贷款业务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经签字或签章(指模)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主体资料,包括: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资料,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其他有效证件证明等;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资料;3、申请人有稳定收入的需提供相应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税务凭证或税单、公积金查询记录单、工资单或单位收入证明、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银行存款帐单等证明复印件;农户小额贷款指10万元及以下申请

15、人经贷款调查人实地调查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可以客户信息表或调查情况记录为准;4、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摊位证、租赁协议等和经营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的,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属特殊行业的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从事项目承包的要提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项目承包保证金支付凭证、项目承包协议等;7、从事运输的要提供运输许可证、行驶证;8、挂靠企业经营的要提供挂靠经营协议书;9、借款申请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50万元以下各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自行规定),以信用或保证担保方式的还须提供申请人主要财产所有权事实情况的书面证明;10、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业务申请资料包括:1、客户信息表(对私)(可采用客户管理系统打印替代);2、填写完整并由客户签章的借款申请书(对私);3、调查岗认为需要查询征信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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