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上传人:杰猫 文档编号:119581258 上传时间:2020-01-19 格式:DOC 页数:28 大小:24.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2011年3月2日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运用,现就近期对新条例的学习情况做个小结。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以下是小编准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一起来看看吧。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

2、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

3、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条例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4、(条例第七十条)条例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六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确定范围,以便落实责任,更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条例中共提出了6项名单公告制度,其中有1项属于引用。1.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三条)条例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

5、、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六条)条例第六条(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

6、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

7、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5.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例第五十四条)条例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6.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

8、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第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

9、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更多热门文章: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2.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容5.2017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文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7.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解读9.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三、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为了更好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同时也避免法规条文的臃肿,在条例中共涉及7个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相对于国务院令第344号来说全部为新增内容。更体现了法规制定的关联性,完整性。1.中华人民共

10、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条例第九十二条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八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

11、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

12、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

13、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6.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七十八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四、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

14、政府责任)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条例第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目前没有发布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条例第三十三条)条例第三

15、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4.危险化学品禁止与限制制度(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条例第四十条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