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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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第一部分 基本制度公 司 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长庆石油勘探局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而制定。第二条 公司全称: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庆城县北关。第四条 公司宗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第五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主营设备、线路、管道、电器、仪表的安装,建筑工程、道桥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水泥及钢构件制作,修井、钻井,精细化工、涂料、保温材料、橡塑制品加工,公路运输、服装加工,钢铝门窗、钢制品、漆包

2、线、油毡、工业毛毡生产,配电箱制作,电工机绕制,机电修理。兼营设备、压力容器检修,仪器仪表制作,电视、电信工程设计、安装及配件销售,成品油零售。化工产品(除易燃易爆品),机电产品、钢材、汽车配件、办公用品、家电、电子器材及配件销售。五金交电、建材、装潢、机修、印刷、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与发布,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车、刨、钻、钳工及油井管理劳务,房屋租赁,百货、烟、酒、副食零售。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与出资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18万元。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及住所1、长庆石油勘探局集体资产投资管理中心(股东代表:周延礼) 住址:西安兴隆园小区2、长庆局第二采油技术

3、服务处职工持股会(股东代表:刘拴孝、王振华)住址: 庆城县北关3、王秉科 4、燕世文 5、雒继忠 6、李崇奇 7、严正江 8、李开连 9、魏世明 10、陶 俊 11、王曹记 12、马友年13、肖朝福 14、周瑾成 15、魏列宝 16、刘宁祥 17、白吉明 18、张均礼 19、巨永宁 20、刘嘉喜 21、黄廷源 22、张 静 23、朱好华 24、崔立权 25、刘 鑫 26、高彦斌 27、程永宁 28、苟庆林 29、张布伦其中: 329为长庆局采油二处内部单位股东的信托代表,住址均为庆城县北关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1443.3万元,以实物出资3374.7 万元。各股东出

4、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股权 性质1长庆石油勘探局集体资产投资管理中心580.512.05实物集体2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职工持股会1350.928.04实物社团法人3王秉科17.50.36现金、实物自然人4燕世文13.120.27现金、实物自然人5雒继忠13.120.27现金、实物自然人6李崇奇13.120.27现金、实物自然人7严正江17.50.36现金、实物自然人8李开连13.120.27现金、实物自然人9魏世明13.120.27现金、实物自然人10陶 俊698.3614.49现金、实物自然人11王曹记174.783.36现金、实物自然人12

5、马友年177.583.69现金、实物自然人13肖朝福81.181.68现金、实物自然人14周瑾成128.22.66现金、实物自然人15魏列宝168.73.50现金、实物自然人16刘宁祥112.122.33现金、实物自然人17白吉明43.280.90现金、实物自然人18张均礼67.21.39现金、实物自然人19巨永宁90.11.87现金、实物自然人20刘嘉喜93.321.94现金、实物自然人21黄廷源221.844.6现金、实物自然人22张 静137.062.84现金、实物自然人23朱好华125.222.60现金、实物自然人24崔立权205.24.26现金、实物自然人25刘 鑫174.063.6

6、1现金、实物自然人26高彦斌26.440.55现金、实物自然人27程永宁1.20.02现金、实物自然人28苟庆林29.30.61现金、实物自然人29张布伦30.860.64现金、实物自然人合 计4818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举和被选举权;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权。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以

7、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5、自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一节 股 东 会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计29名。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

8、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股东会对前条第8、11、12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

9、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4、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2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6、股东会实行集体决策,采取每人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第二节 董 事 会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11人,按出资大小由股东大

10、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和更换。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董事必须购买不低于普通股东平均股15倍的公司股份作为担任董事的资格股。董事在被正式推选为董事后的5日之内,必须购买资格股,否则,将被停止董事职务。如果在限期内既不能满足资格股要求,又继续行使董事职务的,则应负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11、、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2、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3、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4、董事会

12、实行集体决策,采取每人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董事对其投票要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节 经 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8、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节 监 事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股

13、东会从股东中选举产生,并选出监事会主席1名。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条

14、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十八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三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其他事宜,按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章 收益分配第三十二条 对税后利润,除按国家、局、处有关规定执行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提取公益金510%;按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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