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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民楼道卫生标准 长春市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卫生防病工作”有关精神,依据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法规的规定,为全面提高城市卫生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创造整洁、优美、温馨、文明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提高全民的卫生意识,扼制非典型肺炎的扩散与蔓延,控制其他传染病的传播,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步伐,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居民楼道卫生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城区、县(市)的机关、团休、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民营单位、社区、居委会所有单位及居民楼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维护居民楼道的卫生,配合
2、居民楼道的管理工作。 二、严禁在居民楼道内搭设摆放各类架子、仓子、有碍通行的各类隔离问(墙)。 三、严禁在居民楼道堆放各类杂物(砖、瓦、煤、木柴、纸箱、筐、木箱、桌椅、凳子、家俱、桶、酸菜缸等)。 四、居民楼道内不得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童车、残疾车。 五、要保持楼造请洁、卫生,楼道的墙壁、棚面、门窗、地面、扶手无吊灰、积尘,无乱写、乱画、无张贴物(经过批准的公益性广告除外)。楼梯、缓台无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杂物。 六、严禁在居民楼道饲养禽畜。 七、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小区、居委会、产权单位应当分别成立管委会并指派专兼职人民负责楼道管理工作。 八、做好楼道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组织楼道清扫保洁专业队伍,或由街道保洁员清扫。 九、市(区)爱卫会、公安消防、房产等部门要加强楼道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楼道管理工作达标竞赛活动,其成绩列入爱国卫生活动评比内容。十、各级爱卫会对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 0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