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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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自然资源部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和“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

2、重要题词精神,持续深入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坚决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部的决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四、统一领导和管理自治区林业局,管理自治区海洋局、自治区地矿局。第二章职责分工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管理工作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厅全面工作。副厅长、总规划师、总工程师等厅领

3、导协助厅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实行AB角工作机制,互为AB角的双方,一方因公出国(境)、离桂、外出学习或请假,由另一方临时代为处理其分管联系工作。六、厅办公室主任协助厅领导处理厅机关日常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局,以下简称“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并直接向厅长和分管厅领导负责。七、厅各处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确定的职责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工作事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厅办公室指定牵头处室,牵头处室要主动沟通协调,相关处室要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第三章坚持依法行

4、政八、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部门。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九、遵循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部门立法工作,适应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厅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代拟)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

5、明易行。完善自然资源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代拟)的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公众权益等事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意见,或按程序组织听证。十、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有关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十一、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

6、关、司法机关、纪委监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执法督察工作机制,推进共同责任机制和问责制度建设,依法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群众权益和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三、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增强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厅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十四、出台(代拟)自治

7、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改革方案等,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地方的,应事先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加以调整完善。十五、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部的决策部署,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政策措施

8、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推进政务公开十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规划计划、行政许可事项、重要统计数据等政务信息。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由牵头处室负责,通过厅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9、。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政府规章及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厅网站公开。十八、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牵头处室应及时公布。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落实政策文件起草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制度。十九、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审管分离”、网上办理、网上查询,与会审工作有机衔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厅办公室依法受理,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二十、建立内部通报制度,向自然资源系统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要自然资源工作事项。第六章健全监督制度二十一、依

10、法认真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时予以答复,认真接受询问和质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公开办理结果。二十二、主动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和驻厅纪检监察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定、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查处和整改,并按要求作出报告。二十三、加强内部监督,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十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

11、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由政策法规处代表厅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按“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作出行政行为的处室为案件承办处室,政策法规处组织协调,相关处室配合。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的责任。二十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并不断改进工作。重大问题由牵头处室负责组织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二十六、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

12、渠道;厅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第七章会议制度二十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专题会议、全区性工作会议和区域性专业会议。厅党组会议按照厅党组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执行。二十八、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召集人决定列席人员。厅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部的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二)研究贯彻落实厅党组会议作出的有关重要决定;(三)讨论修改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和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的规章草案以及

13、厅颁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四)讨论修改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或者厅下发的重要文件;(五)研究部署年度工作以及一个时期的全厅工作重点;(六)讨论其他需厅务会议研究的事项等。厅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2次。二十九、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厅领导出席。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厅长决定列席人员。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二)研究落实厅党组和厅务会议的决议、决定;(三)协调有关处室之间的重要工作;(四)其他需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等。厅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三十、厅专题会议由厅领导召集和主

14、持,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某一专项工作问题。提交议题的处室要提出出席会议人员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厅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三十一、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厅长确定,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需要印发会议讨论的材料由有关处室负责并提前送厅办公室分发。厅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提交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几个处室的,牵头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厅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厅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牵头处室负责。牵头处室负责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记录和纪要起草。提交研

15、究的事项,应先由牵头处室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要简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厅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经牵头处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核稿后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须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三十二、严格会议纪律。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准时与会,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与会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厅办公室或牵头处室,因

16、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提前退出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厅领导因故未能出席会议时,由会议组织者或有关处室(厅办公室或牵头处室)向厅领导汇报会议情况。三十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牵头处室拟定会议方案,办公室统筹协调,经分管厅领导审核,报厅长同意后执行;厅各处室召开区域性专业会议,由牵头处室拟定会议方案,办公室统筹协调,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执行;安排厅领导出席会议的,需报经厅长同意。三十四、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应事先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请示。以厅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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