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应试人员违纪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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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鉴定应试人员违纪处罚暂行规定一、理论考试违纪处罚规定(一)应试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分别给予扣10分处理。1、夹带资料(书籍、笔记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纸条等)进入考场者。2、在考场内随便说话或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3、偷看他人试卷、抄袭资料者。4、每发现一次传纸条者。5、考试结束铃响后,仍强行答卷者。(二)应试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试卷判0分。1、将单位、姓名、考号等,写在密封线以外者。2、在试卷上作各种标记者。3、偷换试卷或传递试卷者。4、故意撕毁或带走试卷者。5、替考者。6、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且不听劝告者。(三)应试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通报给其所在单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理。1、从考场

2、中带走试卷者,由其所在单位追回试卷。2、撕毁试卷者、对替考和被替考双方取消考评资格。3、对扰乱考试秩序,污辱威胁监考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职业技能鉴定站。二、实际操作考核违纪处罚规定(一)实际操作考核应试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分别给予扣10分处理。1、未按劳动保护规定着装者。2、私自调换考核工件或工位者。3、点名后,5分钟不到工位者。4、围观他人操作不听劝阻者。(二)实际操作考核应试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1、在工件上作各种标记者。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仪器、仪表损坏或人身伤害者。3、故意带走工件者。4、替他人制作工件者。5、替考者。6、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且不听劝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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