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社会资本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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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社会资本的选择投标人资格法人资格投标人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联合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与本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足够的投融资能力。(1)投标人为独立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3亿元人民币及其以上。(2)投标人为企业法人联合体的,应具备以下条件: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2家,各成员均应为独立企业法人联合体牵头人注册资金2亿元人民币及其以上;同一潜在投标人不能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联合体,也不能既独立参与投标又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商业信誉(1)近三年内企业无涉及重大资产的不良诉讼(注:不良诉讼指因投标人重大过错所

2、致或可能会对其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2)履约情况良好;(3)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目前未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均应符合上述商业信誉基本要求。财务状况(1)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总投资的25%,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其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总投资的35%(不足一年的,以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准);(2)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公司存续年度计算(不足一年的,以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准);(3)年度财务报告(投标人成立不足一年的,为最近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4)近两年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

3、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年度审计报告必须经过独立审计);如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满足上述财务要求。投融资能力银行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有资质评级机构评为A级以上(含A级)。如为联合体,联合体主办人必须满足上述投融资能力要求。投资人选择方式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公开招标具有下列优点:公开招标将吸引较多的投资人参与竞争,有利于政府优中选优,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政府融资成本,使公众和政府获得最大利益;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运作原则,运作规范有序,政府在项目运作中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有利于控制项目进度;通过招标文件明确项目基本条件,合理分配各方风险、权利和义务,易于被政府和投资人接受,为项目最终能够顺利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招标文件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投资人的运营经验、资金实力、信誉度等方面严格把关,选择合格的潜在投资人参与竞标,避免在谈判中与投资人纠缠,从而保证转让项目快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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