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临澧农商行前台业务操作规程(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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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辖内营业网点的前台操作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防范业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国家相关金融规定、省联社相关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前台业务,是指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的现金、转账、银行账户等业务与服务,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凭证、印章、反洗钱等柜面管理。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临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本行”)所有营业网点。本行所有工作人员在办理前台业务时,必须遵循本操作规程。第二章 现金出纳业务第一节 现金管理 第四条 所有营业网点在办理现金头寸调拨业务时,只能由主管使用“现金入

2、库”或“现金出库”操作,不得使用“现金业务”(操作码0604)来办理现金出入库操作。第五条 柜员交接班移交现金时,必须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共同在监控设备下当场点清现金,在会计人员交接登记簿中登记各券别钞币的张数、金额,附上打印出的系统尾箱现金余额并签字确认。柜员营业日间因尾箱现金不足等原因进行调剂时,比照交接班移交现金办理手续(无需打印系统尾箱现金余额),不得因临时交接现金而减少移交手续。第六条 现金清点分机点与手点,柜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内部交接与碰查库清点现金时,必须置于监控范围内;机点现金要求至少过机两遍(正反各一遍)。第七条 柜员收款时,先点大数后点小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先点大面

3、额票面后点小面额票面,收款中发现交款凭证金额(免填单为客户口述金额)与现金不符,应立即向交款人声明,可按原凭证金额(或口述金额)多退少补或由交款人重新填制现金交款凭证(免填单需重新向客户询问确认金额)。现金收妥后,打印交款回单及单证,审核回单与单证并加盖业务章和个人名章交客户签字确认。第八条 柜员付款时,先审核付款凭证要素内容(免填单应询问客户取款金额),打印凭证,按照凭证金额和客户提出的券别要求配款,配款时按凭证大写金额逐位配款。确定所配款与凭证金额相符并核对无误后,将取款回单及单证交客户签字确认,将现金从大到小逐位向取款人点交清楚。第九条 柜员营业时,营业屉中各面额的钞币均不得超过100张

4、,零散现金同一面额达到100张后必须及时扎把锁入保险柜;日终所有现金必须收入头寸箱上锁入库或上解,营业间不得留有尾箱现金。第十条 网点上解的现金必须达到“五好钱捆”标准,即点准(百张一把、十把一捆、张数金额准确无误)、挑净(完整券与残损券分开)、墩齐(票券内不折叠、不露边、不露角)、扎紧(每把腰条不显松弛、正反面不过紧起皱)、印章清晰(腰条私章、封签网点公章、封签封包员与复核员私章要清晰)。第九条 柜员办理现金业务时,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不得违规办理“白条抵库”、“凭证抵库”等业务。第十条 柜员离开营业间时,现金必须入屉、入柜落锁,营业用保险柜密码锁必须打乱重置。第二

5、节 头寸箱交接第十一条 柜员交接头寸箱时,必须置于监控范围内。接收头寸箱时,必须先检查锁具的完好性,开启清点时,必须有另一工作人员在旁监督;移交头寸箱时,必须落锁。 第十二条 押运车收送头寸箱时,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必须先行确认押运员身份,随后办理相关接送手续并登记头寸箱押运登记簿与重要区域进出登记簿。第三节 金库出入库第13条 必须坚持“双人出入库”制度,同进同出,不得在开启金库门后一人离开由单人滞留在金库中。第十四条 开启金库门后,密码锁必须打乱重置;开启金库中保险柜后,密码锁必须打乱重置。第四节 碰查库第十五条 每日营业日中、日终必须至少各碰库一次,碰库时必须由主管复核。第十六条 查库时,查

6、库人员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移位、拆包检查,对金库、柜员尾箱、自助设备尾箱均要进行检查,支行负责人对本单位现金查库每月至少要进行四次(含分理处与储蓄所)。第十七条 查库必须双人进行。接受上级有权部门查库时,应凭查库介绍信,由支行行长、出纳员(管库员)在场进行。第五节 出纳长短款第十七条 长款暂列入“出纳长款”科目,及时联系客户,通过转账交易退还至客户个人账户;列账两年以上仍无法联系客户退还的,转入营业外收入。第十八条 短款及时联系客户,请客户将差额退还或进行账务处理补齐;营业日终差额仍未退还或补齐的,由经办柜员先行垫付,待向客户追讨回差额后,再向经办柜员返退。第六节 假币收缴第十九条 办理现金业务

7、的柜员(复核制网点的出纳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币上岗资格考试。第二十条 收缴假币必须双人办理。第二十一条 应在收缴的假币正反双面加盖蓝色印油的“假币”戳记,无论存在何种理由,假币实物不得退还给被收缴人。第二十二条 收缴假币后,应向被收缴人开具规范的“假币收缴凭证”;且向被收缴人告知存在异议后的处理方式(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至人行临澧支行提交鉴定申请)。第二十三条 经人民银行鉴定后认定为真币的,由原收缴网点按照收缴币票面金额全额兑付给被收缴人,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按残损币处理。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发现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8、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第二十五条 应及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及时在人行反假币信息系统中录入收缴假币的信息,按月向总行财务会计部上缴假币实物并办理好上缴手续。第二十六条 所有营业网点必须对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 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公示。第7节 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挑剔与兑换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挑剔标准如下: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纸币票面裂口两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纸币票面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纸币票面污渍,

9、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0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样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第二十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面额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第二十九条 以下几种情形的残缺人民币不予兑换:票

10、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伪者。故意挖补、涂改、粘贴、拼凑、揭去一面者。第三十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愿意按照本行网点认定标准兑付的,柜员对收回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使用蓝色印油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对收回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第三十一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不同意认定结果、不愿意按照本行网点认定标准兑付的,柜员应将原残缺、污损人民币退还给持有人,若持有人要求出具认定证明的,还应出具认定证明(见附件一)。第三十二条 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持认定证明至人行申请认定后,可凭人行开

11、具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至本行任一网点兑换,兑换标准按人行鉴定书中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按票面金额分类,扎把后上解至总行营业部,由营业部统一上解人行。第三十四条 所有营业网点必须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公示。第8节 小面额人民币备付第三十五条 所有营业网点10元以下面额人民币每种券别备付金张数均应大于1500张。第三十六条 小面额人民币兑换主办网点,必须对小面额人民币兑换主办网点标识公示。第9节 反宣币兑换第三十七条 反宣币是指票面写有反动宣传言论的人民币。柜员发现后必须对持有人强制兑换,不得从营业网点再次流出。第三十八条 完整的反宣币

12、,按照票面金额等额兑换;残损的反宣币,按照残损币标准予以兑换;达不到兑换标准的残损反宣币,直接予以收缴,不予退还。第三十九条 反宣币纳入残损币保管,与残损币一并上解。第10节 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第四十条 所有营业网点的存取款一体机应当张贴冠字号码记录蓝标标识;自动取款机应当张贴冠字号码记录黄标标识;满足了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的柜台,应当张贴冠字号码记录黄标标识。第四十一条 自动取款机加钞前,应当使用专用的A类点钞机点钞,记录人民币冠字号码。第四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必须及时备份A类点钞机、存取款一体机记录的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至少需要保存三个月。第四十三条 客户对支取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的,应在办理取款业

13、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向办理取款业务的网点提出查询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超过20日的,依照湖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 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管理规定(试行)不予受理。第四十四条 客户需查询冠字号码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存在异议的现金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卡折、取款凭条等),到原取款网点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见附件二)。原取款人委托他人代理查询的,需要出示原取款人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四十五条 本行受理冠字号码查询申请的网点,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附件三)一式两联,请客户签字确认。第四十六条 查询结果认定假币

14、由取款网点付出的,应向客户全额赔付,比照出纳短款规定进行处理。有假币实物的,按照假币收缴规定处理;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第11节 自助设备现金管理第四十七条 自助设备管理员应及时保证自助设备(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的现金供应,加钞时由双人在监控下过点钞机后加入,每日对自助设备实行清机,出现长短款时,及时登记信息,并查明原因。第四十八条 收取存取款一体机现金时,必须双人在场,在监控下清点现金。第3章 重要空白凭证第1节 支行领用第四十四条 支行向总行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时,必须由领用支行双人赴总行财务会计部领用并押回,不得单人领用、不得双人领用后单人押回。第

15、四十五条 支行赴总行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支行委派会计必须参与,因特殊原因委派会计无法参与的,由支行出具书面说明,报财务会计部同意后方可派其他人员赴总行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第四十六条 支行凭财务会计部开具的“重要凭(单)证领用(交回)单”,在总行营业部办理凭证出库手续。第四十七条 总行营业部凭证出库后,支行原则上应在当日办理入库手续,因特殊情况当日无法入库的,必须在三日内办理入库手续。第四十八条 支行凭证入库后,及时填制(打印)内部记账借方传票,表外120科目借记相应发生额(能入系统尾箱的,通过“凭证入库”操作;不能入系统尾箱的,通过“单笔借贷”操作),并及时登记重要凭(单)证登记簿。第四十九条 分理处/储蓄所向支行领用凭证,比照支行向总行领用凭证执行。第2节 支行上缴 第五十条 因总行某种重要空白凭证不足,需要支行间调剂使用时,必须经过财务会计部同意,先由凭证调出行办理上缴手续后,再由凭证调入行办理领用手续,各支行间不得私自进行调剂使用。因凭证更换等原因,总行统一上收某种或多种重要空白凭证集中处理时,各支行必须待财务会计部通知后,方可办理上缴手续。第五十一条 支行上缴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时,必须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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