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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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序号罪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移送依据移送标准1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2.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4.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三)、(四)项。1.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2.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4.

2、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八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2.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3、第(一)项。1.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4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九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4、0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1.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2.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4.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5、第十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2.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4.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

6、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一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5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1.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2.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7、310号);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4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二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

8、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1.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2.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4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9、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1.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2.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4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10、)(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四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8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1.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2.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4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

11、836号)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五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1.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12、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1.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

13、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

14、严重的情形。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2.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5.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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