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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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手册(试 行)第五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会上提出:“要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方的责任”等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依法依规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着力解决调查处理不规范、调查工作抓不住重点、行刑衔接不畅、追责问责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的落实,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安全生产清单制

2、管理原理,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工作流程、有关规定、方式方法、追责问责、整改措施、文本格式、失信惩戒、调查评估、工作要求等进行了梳理,力求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手册(试行)。第一章 政策法律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二、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

3、定(厅字201813号)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委办201827号)和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第二章 事故性质及分类一、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一)报告时限1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2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报告。3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不得超过2小时。4应急管理部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国务院。

4、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对于较大以上事故,有关单位可按1小时原则,越级上报,先电话后书面报告。(二)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续报。二、进行事故性质预判接到事故报告后,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判。(一)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5、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原国家安全生产总局(政法函200739)号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等要求,下列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个人或家庭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雇佣个人修建及修缮房

6、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5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自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8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9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抢险、校车、企业通勤车及其他营运性车辆等十二类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经公安部门认定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10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

7、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11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不落实,防范救援措施不到位,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12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13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8、失的事故。(二)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有关规定,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范围为:1、从业人员突发疾病死亡,或者从业人员因饮酒、吸毒致使自身受到伤害或死亡,或者从业人员自残、自杀,且未造成次生事故的。2事故主体缺乏生产经营单位要素(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以及个人或家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由民事法律调整的。3从事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的行为(如走私、暴恐袭击、蓄意破坏、投毒、纵火,偶发的偷盗、盗挖盗采、生产违禁物品等)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4由不可抗力(如

9、洪水、泥石流、崩塌、滑坡、地裂缝、雷击、地震、雪崩、台风和龙卷风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事故。三、准确掌握伤亡事故分类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的规定,将事故类别划分成20项。包括:(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7)灼烫。指强酸、强碱

10、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9)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

11、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12、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第三章 调查权限规定一、调查权限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一是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是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可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对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

13、,可以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企业进行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对事故调查中发生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据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另行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特殊行业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

14、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之规定,对“煤矿事故、铁路事故、民航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分别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煤矿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四川煤监局)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铁路事故。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规定精神: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重

15、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内河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号)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2第3号)规定精神: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触碰或者浪损;触礁或者搁浅;火灾或者爆炸;沉没(包括自沉);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一次死亡和失踪10人及以上的内河交通事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他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权限由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结合四川实际,相关水运企业或船舶在载客、货物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水域一次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下的事故,由地方政府组织或授权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海事等相关部门参加。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9号)规定精神: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民用航空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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