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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旧村改造的调研报告关于旧村改造的调研报告 文章作者: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9月26日22:46 关于旧村改造的调研报告 朱铭源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浙江 温州 325027) 旧村改造是当前全国上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但至今从上到下都还没有形成一个具体的可操作办法。其实,旧村改造政策的关键就是解决好土地问题,核心就是有关的土地政策。为此,我们专门进行了调研,试图找到这把“开门”的钥匙。 温州旧村改造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温州市区及各县(市)散落着不少的旧村,有些旧村上的房屋拆迁有政策规定,而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如果土地保持集体所有性质不变,旧村改
2、造的整个拆迁工作缺乏法律保障。再则,如果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个别“钉子户”,强制拆除缺乏法律依据。村干部为了使改造工程得以顺利实施,就会对 “钉子户”提出的过分要求予以妥协,这又会引起先行拆除户的不满,造成政策不公正;二是旧村改造中多余出售的商品房使用集体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 四、旧村改造品位不高。一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旧村,其改造方案事先未经规划部门审定,改造后仍保持单间独户式的“通天屋”而不是建公寓式的住宅,建筑密度高,绿化面积少,配套设施不齐全,改造层次和品位低,与城市建设的要求不相符。下一轮城市建设时又要拆迁重建,造成重大浪费。 五、实施主体不合适。旧村改造是一项涉及面广、
3、政策性强的重要工作,既不能单独由村集体负责组织实施,也不宜由政府包办。从村集体本身的职责、人员素质、技术力量及其本位利益等各个角度看,由村集体承担这一任务显然不合适。从政府的职能和角色看,也不宜由政府包办拆迁、开发建设、安置和房屋出售等一切事务。 六、选择开发单位不公开、不透明,缺乏监督。村委会以“一对一”的方式选择旧村改造的开发单位或自行组织实施,既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又极易导致土地资产流失,使旧村改造所产生的本应归政府所有的增值收益却悄悄地流入村集体或开发商手中,还可能造成村干部腐败,容易引发村民上访,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及时制定一个统一规范的旧村改造政策以指导规范全市旧
4、村改造工作,使之健康、有序推进,已是我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迫切要求。 制定旧村改造政策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制定旧村改造政策要注意处理市、区政府、村集体和村民、的关系,使之依法规范,促进旧村改造的健康发展,关键是需要研究解决以下五个问题。 (一)区分层面 对于旧村改造,目前尚无一个明确界定的概念。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认为,根据旧村所处的区位不同,旧村改造应分为三个不同的层面。第一类是位于城市(镇)建成区内已被城市(镇)所包围的旧村和政府统一建设的新区所涉及的旧村,我们称之为“城中村”;第二类是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但目前尚未完全纳入城市(镇)建设范畴的、其村民群体意识还比较强、生活方式还比较接近农村
5、的旧村,我们称之为“城郊村”;第三类是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外的旧村,我们称之为“郊外村”。第一类即“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其实我们早已经在进行,如市区的旧城改造就常常涉及一些已被城市“包围”的旧村的拆迁重建;又如市区的中心区建设,虽然是新区建设,但也包括了五个旧村的拆迁重建工作,这其中都包含了旧村改造的内容。这一类旧村的改造实际上已统一纳入到城市(镇)建设的范畴。第二类即“城郊村”虽然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但由于政府目前尚无财力、人力和精力进行建设,这些地方的建筑形式、居住环境、配套设施及人的意识观念等相对于城市(镇),还比较滞后,还更象农村而非城市。但是,由于城市建设的辐射,土地却已显现出较大增值潜
6、力,并且村集体积极性较高,村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比较强烈,当地乡镇党委、政府也想推动改造,加快城市化步伐。这一类村,正是当前旧村改造的热点,也应当是我们政策研究的重点。第三类即“郊外村”,由于生产仍以农业为主,生活方式不同于城市,再加上地价普遍较低和不在城市(镇)建设范围以内等原因,还不具备大规模开理又依法的做法就是将旧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统一征为国有后再改造。二是土地的使用方式。国有土地使用分为有偿与无偿两种方式。在旧村改造中多余的开发用地,其性质是经营性的,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有偿出让,有偿使用,这同旧城改造中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原理一样,使用方式自然应当一样;对于村民拆迁安置部分的土地,考虑
7、到村民被拆迁前本来就是无偿使用集体土地的特殊性,再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安置用地的做法,可以无偿划拨使用。三是土地由谁进行开发。无非两种情况,由房开公司开发或由村集体自行组织开发。从我市房地产市场发育的情况看,已出现了一批有相当实力和经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让其中有资质、有信誉的公司来对旧村改造开发,这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如果让村里自行开发,因为村集体不具备这样的资质和实力,最后还是要找房开公司来合作,这样容易造成矛盾和腐败,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四是如何确定地价和选择开发单位。现在有些村要求自行选择开发单位,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的形式确定地价和开发单位,这有相当大的弊端,这在前面已详
8、述过。今年4月,国土资源部专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11号令,其中明确规定: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选择开发单位、确定地价其实就是一个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无论从公开、公平、公正的角度还是从依法办事的角度,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进行。这也切合国家一再强调的政府必须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大政策,符合我国土地市场的管理模式。 3、“郊外村”的改造,这类村的改造只能是零星、局部的,应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实行“一户一处一宅”,提高土地利用率。有条件的村还可实施鼓励农民置换土地进城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放弃原来的住宅,留给山区迁移来的农
9、民或退宅还耕还林,将有限的土地资源更有效地用于小城镇建设,促进人口梯度转移,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镇)集聚。 (四)拆迁政策 旧村改造直接牵涉到旧村住户的房屋拆迁,关系到各住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政策的合理与否是关系到旧村改造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关键。按照我市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通过旧村改造,居住环境、房屋结构和套型等方面得到改善后,房地产价值一般都会有不小幅度上扬,广大村民能直接受益。所以,如果拆迁政策合理,村民还是有积极性的。对于房屋拆迁,现在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没有明确规定,这次我市新发布的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10、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对此倒是作了规定:“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土地征为国有后按本办法执行。” 1、“城中村”的改造,我市新颁布的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明确,不可能也不必再另行制订相关政策。 2、“城郊村”的改造,如果再单独另行制订一个旧村改造的拆迁政策,若比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优惠,则会扰乱冲击整个旧城市(镇)改造的统一拆迁政策,阻碍城市(镇)建设进程。并且本身这些旧村就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有些下一步就是城市(镇)建设的重点,故而也只能通过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适用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政策。此外,还需要研究的是,对于符合条件建房而还属无房的村民,在旧村改造中应一
11、并考虑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享受拆迁安置待遇,解决旧村改造后由于村集体无地而不能申请建房的村民的住房问题。 3、“郊外村”的改造,根据其农村的特点,因局部整(二)村集体提出申请。“城郊村”的改造虽然应该按照城市功能的综合要求进行建设,但在实施时仍有别于建成区的房屋拆迁改造。一是政府还没有到了必须实施的时候;二是该区域农民群体意识较强,生活方式上仍保留一定的农村特征。故而村民自愿改造是前提,村委会支持协助开展工作是基础。所以要进行旧村改造的村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再由村委会向政府提出申请。 (三)区政府组织实施。旧村改造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不可能由市政府统一包揽或另外专门成立机构,比较可取的
12、是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统一平衡资金和进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地块的前期具体工作可利用现有机构(如龙湾区城市化建设指挥部)或成立专门机构,也可交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主要做好:1、对改造地块内的房屋进行丈量,调查登记拆迁量,核对房屋权属和用途并报规划、土地、房管部门审核认定;2、对调查丈量结果在村内进行公示,是否有错登或漏登,接受群众监督;3、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搬家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4、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完成改造地块的土地征用报批工作;5、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编制改造地块规划设计方案,并通过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报批。 (四)有关部门各
13、司其职,相互配合。旧村改造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统一按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房管、土地、规划、物价等部门按照该实施办法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改造地块房屋拆迁的前期工作。 (五)招标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和拆迁安置有关数据,测算出让土地底价,会同区、乡(镇)政府、村委会编制改造地块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挂牌出让方案,在方案中,可根据村方要求对安置房位置、套型进行适当规定,以确保村民利益,然后组织旧村改造地块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挂牌出让。 (六)拆迁、建设、安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地块的改造开发权后,按程序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然后实施房屋拆迁和地块的改造开发建设。 文章出处: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