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重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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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个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案例增值税与营业税疑难浅析 企业重组业务复杂,涉及的税收种类繁多,不及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还涉及印花税和契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搞清不同重组业务适用的法规类型,正确计算相关税种的涉税金额,是准确分析企业税务重组成本的关键环节。本文就复杂重组业务涉及的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以案例的方式加以定性分析不同业务适用法规。下面笔者给合一个 2011 年 3 月准备借壳上市案例,对其中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疑难点进行分析。例:A 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最近几年亏损。B 公司是 A 公司的母公司(B 公司是一个非金融企业) 。C 公司是 D 公司的母公司,D 公司是一家经营业绩很好

2、的非上市公司。2011 年 C 公司欲借壳 A 公司将 D 公司的资产并入 A 公司,同时将 A 公司原有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剥离。预计的重组方案如下:第一步:A 公司先将全部资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 C 公司,交换 C 公司持有 D 公司的等值股权。A 公司成为 D 公司的股东。第二步:C 公司以收到 A 公司原来的资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为对价,交换 B 公司持有 A 公司的股权。C 公司成为 A 公司的股东。第三步:A 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收购 D 公司两大股东 C 公司(占 D 公司股份的 30%)和自然人股东(以 E 代表,占 D 公司股份的 60%)所持有

3、D 公司的股权。收购完成后,D 公司成为 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第四步:A 公司吸收合并 D 公司。D 公司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及人员全部由A 公司接收,D 公司注销。通过上述四次重组,A 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全部归属到 B 公司,D 公司全部资产与负债并入到 A 公司,C 公司完成了一次完美的借壳上市运作过程。笔者试分析对上述重组方案中影响较大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一、增值税方面1、第一步中 A 公司将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剥离到 C 公司的行为,根据关2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

4、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 号) 同时废止。 ”可知:A 公司转让增值税应税货物不征收增值税。2、第二步中 C 公司以收到 A 公司原来的资

5、产与负债为对价,交换 B 公司持有 A 公司的股权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可知:C 公司销售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亦不征收增值税。3、第四步中 A 公司吸收合并 D 公司,D 公司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及人员全部由 A 公司接收,D 公司注销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可知:D 公司不征收增值税。对于上述重组方案中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文件的规定,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三个问题:一是上述重组方案中出售资产,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其价格不仅仅是由于资本本身决定,纳入不征收

6、增值税的范围。如果仅仅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区别资产组合的交易还是单纯资产的交易,是重组方案是否征税的关键之处。二是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并末明确,需要企业和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因不不是免税,故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二、营业税方面1、第一步中 A 公司先将全部资产与负债作为对价,交换 C 公司持有 D 公3司的等值股权行为,涉及两个交易行为:(1)A 公司转让全部资产中不动产及无形资产涉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7、(国税函2005504 号)规定:“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规定可知:A 公司转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应缴纳营业税。(2)C 公司转让 D 公司股权行为涉税问题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 号)规定:“自 2003 年 1 月 1 日开始,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

8、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和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就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批复如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9、。 ”规定征税。2、第二步中 C 公司以收到 A 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为对价,交换 B 公司持有 A 公司的股权,其中有两个涉税问题(1) 、C 公司以收到 A 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为对价行为涉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上述 C 公司换出的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2)B 公司持有 A 公司的股票转让行为涉税问题。42009 年以前一般企业转让股权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是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包括股票)转让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应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将金融商品转让列为金融业征税范围,该文件规定,本税目的征

10、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从 2009 年 1 月 1 日开始,金融商品(包括股票)转让的纳税人扩大到所有企业,不再限于金融企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但此纳税人不包括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 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

11、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分析,B 公司转让 A 公司的股票应缴纳营业税。3、第三步中 A 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收购 D 公司除 C 公司外其它股东(以 E代表)所持有 D 公司的股权行为涉税因为 D 公司为非上市公司,D 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根据财税2002191号不征营业税。 4、第四步中 A 公司吸收合并 D 公司。D 公司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及人员全部由 A 公司接收,D 公司注销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 号)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

12、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问题批复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可知:5由于股权转让而致的产权发生转让,实际上就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因而是不征税的。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企业重组业务中,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亦是非常复杂的,只有搞清相关法规适用范围,企业才能准备计算相关的税收。一个借壳上

13、市企业重组案例所得税疑难浅析 龚厚平企业重组在税收上的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 ,其它税种包括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针对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文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现有的文件主要是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号)和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 4 号)两个,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重组的文件。因企业重组业务的千变万化,限于篇幅,

14、本文依据案例对所得税作定性分析。例:A 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最近几年亏损,企业账列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8 亿元,负债的公允价值均为 12 亿元(备注: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6 亿元) 。A公司大股东为 B 公司,占 A 公司股份比例为 60%,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为6 亿元;A 公司的其它股东为其它有限公司(以 E 代表) ,占 A 公司股份比例为40%,其股权的公允价值为 4 亿元。D 公司是一家经营业绩很好的非上市公司,D 公司的大股东为 C 公司,占A 公司股份比例为 40%,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为 24 亿元;D 公司的其它股6东为多个自然人(以 F 为代表) ,占 D 公司股份比例为

15、60%,公允价值为 36 亿元。2011 年 C 公司欲借壳 A 公司,将 D 公司的资产并入 A 公司,同时将 A 公司原有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剥离出来。预计的重组方案如下:第一步:A 公司先将全部资产与负债作为对价 6 亿元(即是净资产公允价 6 亿元) ,交换 C 公司持有 D 公司的等值 6 亿元公允价值的股权(占 C 公司持有 D 公司股权公允价值 24 亿元的 25%,交换后 A 公司持有 D 公司股权的40%25%10%) 。收购后 A 公司成为 D 公司的股东(A 公司占 D 公司 10%的股权)。第二步:C 公司以收到 A 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为对价,交换 B 公司持有A 公司的

16、股权。C 公司成为 A 公司的股东。第三步:A 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收购 D 公司的另外两大股东 C 公司(占D 公司股份的 30%)和其它自然人股东(以 F 代表, 占 D 公司股份的 60%)所持有D 公司的股权。收购完成后,D 公司成为 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第一步收购 D 公司 10%的股权加上第三步收购的 30%和 60%,合计持股比例为 100%) 。第四步:A 公司吸收合并 D 公司。D 公司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及人员全部由A 公司接收,D 公司注销。通过上述四次重组,A 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全部归属到 B 公司,D 公司全部资产与负债并入到 A 公司,C 公司完成了一次完美的借壳上市运作过程。另外上述四步骤全部在连续 12 个月内完成。笔者根据重组步骤试分析对上述重组方案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定性分析。第一步:A 公司先将全部资产与负债作为对价,交换 C 公司持有 D 公司的等值股权。A 公司成为 D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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