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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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专业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建筑工程专业管理,是指建筑工程在向城市规划部门建设申报阶段涉及与土建部分有关的相关专业部门管理。各专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专业的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制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以作为城市规划部门协调管理和审批的依据。第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有关专业管理的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进行设计,对建筑工程设计全面承担责任。第八十九条 建筑工程涉及消防专业管理的,城市规划部门对不同建筑工程,按不同方式协调管理和审批。 (一)以下建筑工程根据专业管理规定直接批出(以下简称直接审批): 1、

2、9层以下不设地下室的居住或者办公的民用建筑;2、3层以下不设地下室的戍类生产厂房或者仓库。 (二)以下建筑工程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消防管理部门联审后批出(以下简称联审审批): 1、9层以下不设地下室、主体为居住或者办公,但设有机动车库或者设有裙房用作商业的民用建筑;2、3层以下不设地下室的丁类生产厂房或者仓库。(三)第(一)、(二)项以外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取得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城市规划部门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专报审批)。第九十条 建筑工程涉及环境保护专业管理的,城市规划部门对不同建筑工程,按不同方式协调管理和审批。 (一)以下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审批:1、 居住建筑;2、

3、裙房为非经营饮食、对环境无污染的商业或者办公用房,主体为居住的民用建筑;3、 无生活污水(或者与生活污水相类似)以外污水和废气、噪音排放的公共建筑;4、 无排放污水、废气、噪音的不贮存有污染物体、气体排放的仓库等一般非民用建筑。 (二)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实行联审审批:1、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植物等生态条件和不改变生态环境功能的建设项目;2、未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小规模的建设项目;3、无特别环境影响的第三产业建设项目; 4、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碴、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的建设项目。 (三)第(一)、(二)项以外及水环境保护区内的建筑工程,实行专报审

4、批。第九十一条 建筑工程涉及卫生防疫专业管理的,城市规划部门对不同建筑工程,按不同方式协调管理和审批。 (一)以下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审批:1、 居住建筑;2、 裙房为非经营饮食的商业或者办公,主体为居住的民用建筑;3、 无经营饮食业、无有害卫生的污水和废气等排放以及无有关卫生防疫作业的一般公共建筑;4、 生产过程中不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物体、气体或者有高温、高压、幅射等作业部位的生产厂房,以及不贮存有毒有害物体、气体的仓库等非民用建筑。 (二)以下建筑工程实行联审审批: 1、基本无有害、有污染污水和废气排放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 2、贮存一般有毒有害物品,但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仓库。 (三

5、)第(一)、(二)项以外的建筑工程,实行专报审批。第九十二条 建筑工程涉及人防工程专业管理的,城市规划部门对不同建筑工程,按不同方式协调管理和审批。 (一)以下建筑工程按规定不需要在建设的同时修建人防地下室的,实行直接审批: 1、民用建筑原状复建、原状维修、内外部装修;2、非民用建筑;3、规划允许地面以上扩建,但难以扩建人防地下室的;4、原为9层及其以下无地下室、规划允许加建至10层及其以上的;(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实行专报审批。第九十三条 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建设用地内配建的汽车停泊位数300个以下的,实行直接审批;配建的汽车停泊位数300个及其以上的,取得交通规划评估和评审意

6、见后,实行直接审批。第九十四条 建筑工程涉及在建设用地内砍伐和迁移一般树木的,直接审批;涉及古树名木或者重要树木的,实行专报审批。第九十五条 建筑工程涉及国家、省、市级文物单位和广州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予以保护的文物单位以及其建筑控制范围的,实行专报审批。 建筑工程涉及文物管理部门确定的文物钻探范围的,应当待钻探后经文物管理部门许可,城市规划部门方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十六条 建筑工程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防洪排涝、河道岸线和导治线、水利工程等方面专业管理,除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已有明确规定外,实行专报审批。第九十七条 建筑工程涉及军事设施及其控制范围、民航控高范围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控制要

7、求报广州市人民政府认可,并抄送广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部门按抄送备案的要求审批。第九十八条 建筑工程涉及供水、供气、电力、电信等专业管理,有关方面由建筑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统一协调,由城市规划部门实行直接审批。第九十九条 临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建筑物与最近铁路路轨中线安全距离满足的情形下,由城市规划部门直接审批。 建筑工程涉及城市地铁、地面轻轨交通工程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按地下铁路保护有关规定执行。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规定表 5-1建筑高度(米)建筑朝向建筑短边长度(米)建筑间距方向建筑间距(米)密度1区密度2区密度3、4区居住建筑30公共建筑24南北14南北0.7H且61H且

8、81.2H且8东西68814南北0.7H且81H且101.2H且12东西81012东西14南北81012东西0.5H且80.7H且101H且1214南北、东西0.5H且80.7H且101H且12居住建筑30公共建筑24南北20南北 (0.730) +0.5(H-30)且13 (130) +0.5(H-30)且13(1.230)+0.7(H-30)且18东西H60,13H60,18H60,1860,2220南北 (0.730)+0.5(H-30)且18 (130)+0.5(H-30)且18(1.230) +0.7(H-30)且22东西H60,18 H60,22H60,22H60,26东西20南北

9、H60,18 H60,22H60,22H60,26东西0.5H,且不少于180.7H,但不少于2220南北、东西0.5H,且不少于180.7H,但不少于22附注:本表运用规定如下:(一) 表5-1规定的建筑间距为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间距。 (二)在同一用地单位建设用地内,两幢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以南面一幢的建筑高度按表5-1确定,但不得少于不设防火墙情况下的最小防火间距。 (三)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间距可允许以建筑高度80米计按表5-1确定。 (四)两幢建筑之间不平行的,可从相应建筑外墙面中点处起算建筑间距,但建筑物之间最窄处不得小于表5-1规定的计算值的1/2及规定的最小值。

10、(五)自身一方建筑间距,为表5-1规定值的1/2。 (六)建筑的外墙与用地红线不平行的,可从相应建筑外墙面中点处起算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表5-1规定的计算值的1/4及规定的最小值的1/2。 (七)建筑工程与城市规划道路(含规划河涌等)相邻的建筑间距,凡城市规划道路已开通的,自身一方的建筑间距可自建筑外墙面中点处计至城市规划道路中线;城市规划道路未开通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用地红线等具体情况择宽确定。 (八)同一用地单位建设用地内为创造大空间环境,在容积率、建筑密度、公共绿地等技术指标均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其内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经城市规划部门允许可在表5-1基础上适当调

11、整,但距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含规划河涌等)中线的自身一方建筑间距,仍须符合表5-1的规定。(九)连体建筑按连体后的建筑平面确定建筑朝向及长边、短边。 (十)建筑短边如有深度大于3米的开口天井,开口天井宽度部分可不计入建筑短边长度。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规定表 5-2临路退让间距(米)序号 规划路宽(米)路别6015151城市道路10532城市高架路103城市快速路及对外出口公路204环城高速公路505对外出口高速公路100附注: 1、北面以华南路为界,东、西、南以环城高速公路为界,位于区内的高速公路、公路路段按表内临路退让间距控制;位于区外的高速公路、公路路段除应当符合区内的临路退让间距要求

12、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要求。 2、城市高架路包括内环路、内外环联络线及人民路等高架路;其临路退让间距按地面道路红线退让。 3、对外出口高速公路指广佛、广清、广深、广惠、北二环、京珠、机场高速公路。 4、地铁(含轻轨),位于道路红线内的,临路退让间距按道路红线退让10米控制;位于道路外的,按有关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要求控制。 5、已建立交及已审定的规划立交,按立交红线退让10米控制;尚未作详细规划的立交,按规划确定的红线控制,不另规定退让间距。 6、城市设计或者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城市道路和高架路如按本节关于建筑间距的规定,建筑间距大于临路退让间距的,按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建筑工程密度

13、1、2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表 5-3建筑物高度(米)密度1区密度2区层数(层)建筑密度(%)容积率层数(层)建筑密度(%)容积率A类地块B类地块C类地块A类地块B类地块C类地块A类地块B类地块C类地块A类地块B类地块C类地块154451.8442.51.715, 1854042.54522.12.25384042.51.922.118, 2164042.5452.42.52.76384042.52.22.42.521, 2474042.5452.82.93.17384042.52.62.82.924, 2784042.5453.23.43.68384042.533.23.427, 3094042.544.53.63.849384042.53.43.63.830, 361136.538.54044.24.4113536.538.53.844.236, 43133435.5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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