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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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Green mine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of non-metallic mine(报批稿)2019 - - 发布2019 - - 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 37/T 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5 建设要求25.1 矿区环境25.2 资源开发方式25.3 资源综合利用35.4 节能减排45.5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45.6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45.7 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5附录A(规范性附录) 部分矿种“三率”指标要求7参考文献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2、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山东联创矿业设计有限公司、山东省矿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东总队、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娜、郭宝奎、陈国栋、申文金、郑茂兴、程光锁、王海芹、韩学林、冯克印、简荣、孟燕、周健、张树淇、孙波、孙柳。本标准为首次发布。9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1 范围本规

3、范规定了非金属矿绿色矿山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方面的基本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金属矿(石墨、耐火粘土、岩盐、石膏、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长石、滑石、膨润土、石英砂岩、沸石、萤石、高岭土、重晶石等)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建筑用石材矿和饰面用石材矿不适用于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

4、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3306 标牌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1016 非煤露天矿边坡工程技术规范HJ 651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技术规范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48

5、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DB37/ 237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绿色矿山 green mine 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3.2矿区绿化覆盖率 green coverage ratio of the mining area 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百分比。 3.3研发及技改投入 input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technical inn

6、ovation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改活动的资金投入。研发和技改活动包括科研开发,技术和知识产权引进,技术创新、改造和推广,设备更新,以及科技培训、信息交流、科技协作等。4 总则 4.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办矿,诚信经营。4.2矿山企业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因矿制宜的原则,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企业文化和企地和谐等统筹兼顾和全面发展。4.3矿山企业应以人为本,重视人文关怀,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控制职业危害。4.4依靠科技进步、鼓励科技创新、建设环境友好型矿山,推行清洁生产、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科

7、学化、规范化。4.5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全过程;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规范建设;生产矿山应按照本规范进行升级改造。 5 建设要求5.1 矿区环境 5.1.1 矿容矿貌 5.1.1.1 矿区按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和生态区等功能合理布局分区,各功能区应符合GB 50187的规定,运行有序、管理规范。生产、运输、贮存管理规范有序。 5.1.1.2 矿区地面道路、供水、供电、卫生、环保等配套设施应齐全;在生产区应设置操作提示牌、说明牌、线路示意图牌等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在需警示安全的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符合GB 14161的规定。 5.1.1.3

8、 矿山应采用喷雾、洒水、湿式凿岩、加设除尘装置等措施处置采选、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GBZ 2.1的规定,矿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规定。5.1.1.4 矿山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应有专用贮存、处置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应符合GB 18599的规定。5.1.1.5 矿山应实施清污分流,污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5.1.1.6 矿山应具备废气处理设施,气体排放应符合DB37/ 2373等的规定。5.1.1.7 矿山应采取消声、减振、隔振等措施降低采选、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工业场所噪声限值应符合GBZ 2.2的要求,工业企业厂界

9、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GB 12348的要求,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GB 12523的规定。 5.1.2 矿区绿化 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搭配合理,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 5.2 资源开发方式 5.2.1 基本要求5.2.1.1 遵循矿区资源赋存状况、生态环境特征等条件,依据自然条件、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管理要求对矿区进行合理的规划布置,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资源开发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5.2.1.2 根据非金属矿资源赋存状况、生态环境特征等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矿山企业应优先选择国家鼓励、支持

10、和推广的资源利用率高,且对矿区生态破坏小的先进装备、技术与工艺,充分实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综合利用。5.2.1.3 应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压占和损毁土地。矿山压占土地和损毁土地治理和复垦应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5.2.2 绿色开发 5.2.2.1 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应符合GB 16423的规定。5.2.2.2 加强露天采矿管理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露天开采宜采用剥离-排土-开采-造地-复垦技术,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露天矿边坡工程的设计、勘察、稳定性评价、监测和治理应符合GB 5

11、1016的规定。5.2.2.3 地下开采的矿山应根据矿石、围岩等地质条件,结合矿山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选择合理的开采技术,因地制宜采用适合矿山实际的充填技术和采空区治理技术。5.2.2.4 涉及选矿作业的矿山,应在选矿试验基础上制定选矿工艺,提高主矿产和共伴生矿产选矿回收率,推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5.2.2.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应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等规定,部分矿种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指标应达到相关“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参见附录A。5.2.3 装备、技术与工艺 5.2.3.1 矿山应采用与开发条件相适应的安全、高效、节能、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装备、技术与工

12、艺。 5.2.3.2 新建矿山企业在工艺技术、装备选型时,应优先采用国土资源部推荐的绿色矿山装备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目录中装备、技术、工艺,不应采用国家明文规定的限制、淘汰的装备、技术、工艺。 5.2.4 创新方式方法5.2.4.1 高岭土、重晶石、萤石、长石等涉及采选加工环节的非金属矿山,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资源综合回收率,鼓励开展精深加工,发展高端产品。5.2.4.2 滑石、膨润土、石英、石膏等涉及开采加工环节的非金属矿山,应采用先进的加工技术、工艺与装备,鼓励发展深加工产品。5.3 资源综合利用 5.3.1 共伴生资源利

13、用5.3.1.1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矿床实际,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5.3.1.2 对具备综合利用价值的共伴生资源,应选用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的技术工艺进行回收利用,最大限度提高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妥善处理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综合利用率指标应符合附录A要求。5.3.2 固体废弃物利用5.3.2.1 宜对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开展回填、筑路、制作建筑材料等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废石、尾矿资源化利用,不断提高固体废弃物利用率,减少其积存量和占地面积。5.3.2.2 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处置率应达到100%。

14、5.3.3 矿山废水利用5.3.3.1 矿井水、选矿废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合理处置。5.3.3.2 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5%。5.4 节能减排 5.4.1 节能降耗 5.4.1.1 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矿产资源开采能耗及产品综合能耗等相关指标应符合矿山设计、当地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等规定。 5.4.1.2 应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宜合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 5.4.2 污染物排放 5.4.2.1 矿山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噪声、废气、废石、尾矿等污染物的排放。5.4.2.2 矿区及

15、厂区应建有雨水截(排)水沟和集水池,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应达到GB 3838中的级功能区标准,达标排放,亦或循环使用。5.4.2.3 矿区及厂区的生产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应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符合相关环保要求。5.5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5.5.1 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完备的治理措施,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建立责任机制,将治理、复垦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部署、统筹实施,制定年度计划,及时完成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具体要求如下:a)矿山排土场、露天采场、工业场地、沉陷区、污染场地等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HJ 651 的规定;b)矿山土地复垦应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土地复垦质量应符合T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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