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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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工业有限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生效日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

2、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各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1日全国人大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3、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各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全部条款各部门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

5、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各部门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

6、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十三十六条、第十九二十条、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第三十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各部门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

7、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健环部生产管理部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全部条款各部门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12月0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全部条款

8、各部门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

9、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安健环部生产管理部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企管部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

10、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

11、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健环部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七十一条使用国

12、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

13、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安健环部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安健环部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9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全部条款生产管理部质检中心1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部条款生产管理部质检中心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

14、一号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安健环部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安健环部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章法律责任企管部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全部条款安健环部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10年4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全部条款安健环部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 法律责任安健环部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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