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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推荐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等机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操作规范等内容。三、有开展鉴定评估业务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检测业务范围较广的,酌情优先推荐。四、有至少5名具备3年以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专业技术范围包括环境监测、场地调查、环境修复、生态恢复、环境经济、环境化学、环境医学、法律等;具有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污染因子检测、因果关系判定、损害范围和程度评估、修复或恢复方案制定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经验。参加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专业培训的,酌情优先推荐。五、近三年内完成至少3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件(不含模拟开展的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被法院采信的,酌情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