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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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受理 刑事案件时在权限上的分工,即根据刑 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范 围,确定应由哪一个司法机关和哪一级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审判的分工制度 。 二、管辖的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 事诉讼管辖分为两大类:一是立案管 辖,二是审判管辖。其中审判管辖又 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 三、管辖的意义 (一)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公、检 、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有利于防止因管 辖不明互相推诿责任或争管辖权而影响刑事 诉讼活动的及时、顺利进行。 (二)明确

2、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有关单 位和个人依照管辖分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 、检、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避免或减 少了移送环节,防止了告状无门的现象,方 便了公民参加诉讼。 (三)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涉诉单位或 者个人参加诉讼,也便于群众通过旁听、新闻报 道等途径了解诉讼,接受法制教育,从而有助于 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 积极性。 (四)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助于司法机关深 入群众,调查研究,准确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 用法律,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 免受刑事追究,顺利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一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限于自诉案件,

3、 具体包括以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予受理 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 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被告人刑事 责任。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 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 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 侮辱罪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 诽谤罪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刑法第 条第款); 虐待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侵占案件(刑法第条)。应当指 出的是,除侵占私人财物案件外,其它案 件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则构成公诉案件。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它是指人民法院

4、、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 分工。这种分工是与这些机关在国家机构 中的立案相适应的,因而又称为职能管辖 。 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是:犯罪案件的性质 和复杂程度;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 情,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与公、检 、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 相适应。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属于法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故意轻伤害案; 重婚案;遗弃案; 妨 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生 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

5、分则第 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其他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此,尤其 要注意第类犯罪是一个类犯罪,包括多种罪名 。 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对于上述轻微刑事案件,被害 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 机关受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 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类自诉案件。 因被害人提起自诉必须以公诉终止为条件 ,因此又称之为“公诉转自诉案件”。此 类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限制性条件: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追究 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属于侵犯被

6、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 犯罪且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于 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检 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 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一种特殊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属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 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 件有: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

7、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其他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 件。此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 重大犯罪案件;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 三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 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 案件;依法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 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依法由军队政治保卫 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由监狱机关侦 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四、关于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对于第二种自诉案件,被害人享有提起自诉或 进行公诉的选择权。如果被害人选择公诉,向公安 机关提出

8、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检交叉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 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 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 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 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 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 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接 受,不得以不归自己管辖而拒绝。对于不 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 人;对于不

9、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 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 送主管机关。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 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 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 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 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 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 工。我国立法只明确了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根 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 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包括外国国籍人 、无国籍人和不明国籍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值 得注意的

10、是,上述三类案件中,如果属于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案件,则应由高级人民 法院管辖;如果属于全国性重大案件,则应由最 高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 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目的是确定 某一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中哪个地方的人 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 (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 判为辅; 四、专门管辖 在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有军 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其中,军事法院 管辖的案件有: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 役军人、在军队

11、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 、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 件。对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原则上实行 分别管理制度,即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 )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 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 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随军家属 在军队营区内犯罪的; 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现役军人入伍前犯 罪的(需要由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由铁路系统公安机 关负责侦破的危害、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 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

12、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 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铁路运 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一般 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 特殊情况的管辖 一、优先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 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移送管辖 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 具体案件的管辖权。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以下 两种情况:管辖不明。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 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争议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管辖不能。因享有管辖权的法 院不宜行使

13、审判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包括各种难期公正审理 或审理难度太大的各种情形,如因案件涉及法院 院长;因案件涉及多方关系;等等。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 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及其 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的人民法院, 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 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 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 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 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 材料移送被指定的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 事人。 管辖权移送只能是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 件移送上级法院。具体包括: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14、审判依 法应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但必须 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 下级请求移送。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 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 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 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 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 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 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 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 中国车站所在地或

15、者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 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该公民离境前的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地 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 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 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 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 ,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 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 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 或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 者单位的,由犯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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