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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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27.140P 55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37042019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mpact assessment of flood control and water transport in the water 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2019 - 11 - 18发布2019 - 12 - 18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7/T 3704201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水利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山

2、东省水利厅建设处、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祖利、张鲁、闫成山、张修忠、朱文胜、赵莹、刘友春、李森炎、徐胜、刘斌、刘淑萍、王辉、尹凯、王伟、王君诺、陈长华、赵红兵、李辉、张珍珍、徐嘉璐。引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充分结合山东省涉水建设项目管理现状编制而成。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及审查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减轻水作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影响,为涉水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提供科学依据,将进一步促进涉水建设项目依法管理。

3、8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水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涉及涉水建设项目时可参考本规范。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201防洪标准GB 50286堤防工程设计GB 50707河道整治设计规范SL 17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679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SL 106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25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 520洪

4、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防洪评价Flood control assessment依据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对涉及河道(含湖泊、蓄滞洪区)、水库(含塘坝)的涉水建设项目而开展的防洪评价。3.2输水影响评价Impact assessment of water conveyance对涉及输水渠道的涉水建设项目而开展的影响评价。3.3输水渠道Channel指调水工程输水干线及其重要支线、大中型灌区干渠及其重要支渠。3.4省级重要河道Provincial important rivers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山东省

5、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4 基本规定4.1 建设项目布置要求:a)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相关的水利专业、专项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b) 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降低水利工程效益和设计标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功能,不得影响水功能区使用功能和水质目标,不得损坏水生态环境;c) 涉水建设项目宜选择水流流态及地质条件良好的水利工程段,不宜选择在弯道、汇合口等水流流态紊乱的水利工程段,应避开水利工

6、程险工险段;d) 涉水建设项目应避开河道险工险段、大坝主体及附属工程、闸(坝)体、取(引)水口、水文观测断面、防汛设施等工程设施,并按相关规定满足一定的安全距离;e)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岸线保护区布置与保护无关的涉水建设项目;f) 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涉水建设项目,应服从其要求。4.2 对涉水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免对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造成的不利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与补救措施。5 跨水建设项目5.1 适用范围跨水建设项目主要为跨越水利工程的公路、铁路桥梁以及输电、通信线路,其他跨水建设项目,如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管桥、渡槽等可参照执行。5.2 桥梁与水利工程立交、平交5.2.1 采取立交

7、方式跨越水利工程的桥梁工程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不得修建阻水路基和其他附属设施; 河道堤(岸)顶处梁底净空应满足2.7 m水利工程管理通行要求。其中,有防汛抢险任务的堤顶处梁底净空还应满足4.5 m防汛抢险通行要求。若因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达到要求的,应在堤防背水侧设置净空不小于4.5 m的防汛抢险通道。5.2.2 采用平交方式跨越水利工程的桥梁工程,应最大限度减少路基等占用水利工程长度,多跨桥梁路基占用水利工程长度应小于最小单跨长度。5.2.3 桥梁高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桥梁最低梁底高程应高于水利工程设计或校核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要求,且满足桥梁防洪标准要求; 桥面高程不得低于规划和现状堤顶

8、高程。5.2.4 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准保护区、输水渠道的桥梁应符合以下要求: 跨越段桥梁两侧应设防抛网及安全防护措施; 桥梁桥面应有雨污水收集、处理措施,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水源地; 跨越输水渠道的桥梁桥面雨污水不得排入输水渠道内。5.2.5 桥面雨水泄孔应避开堤防和水利工程岸坡布设。5.3 桥梁孔跨布置5.3.1 跨越输水渠道时,宜一孔跨越现状和规划输水断面。因条件限制确实难以一孔跨越规划输水断面的,应满足规划要求。5.3.2 跨越河道时,桥梁孔跨宜沿河道主槽中心对称布置,宜采用一孔跨越河道主槽。河道主槽布设桥墩的,桥墩应避开主槽主流。5.3.3 桥梁单孔跨径应符合以下要求: 跨越省级重要

9、河道时,单孔跨径不宜小于30 m; 跨越一般防洪、排涝河道时,单孔跨径一般不宜小于20 m; 跨越河口宽度小于20 m的河沟时,应一孔跨越河沟,并可适当减小跨径; 一般不宜跨越水库、湖泊,确实难以避免的,单孔跨径不宜小于30 m。5.3.4 新建桥梁相邻已建桥梁时,新建桥梁宜与已建桥梁顺水流对孔布置,新建、已建桥梁间距宜大于下游桥梁壅水长度的2/3。5.3.5 跨越通航河段时,桥跨还应满足河道通航要求。5.4 桥梁与水利工程夹角5.4.1 桥梁纵轴线宜与主流方向垂直。5.4.2 同组桥墩轴线宜顺水流方向布置。5.4.3 因条件限制同组桥墩轴线确实难以顺水流方向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跨越省级重要

10、河道的桥梁,同组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不宜大于8; 跨越一般防洪、排涝河道的桥梁,同组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不宜大于10; 跨越主要防洪任务为保护少量山地的山区沟壑的桥梁,同组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不宜大于20。5.5 桥梁墩柱布设5.5.1 桥梁墩柱应布置在大中型水库、宜布置在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不含库区)以外。若因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布置在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不含库区)以外的,距离坝脚不宜小于10 m。5.5.2 桥梁墩柱不得布置在河道、输水渠道堤身设计断面内,距离现状和规划堤脚不宜小于5 m,距离无堤防的水利工程管理岸线不宜小于3 m。5.5.3 桥梁桩基承台顶高程应低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

11、划线0.5 m以下,宜低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情况冲刷线高程以下。5.5.4 地面以下桥梁连系梁顶高程应低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线0.5 m以下,地面以上桥梁连系梁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水位加安全超高。5.5.5 桥梁桥墩两端应采用流线型或半圆型。5.6 桥梁阻水比与壅水5.6.1 跨越输水渠道时不宜造成阻水、壅水。5.6.2 跨越河道时桥梁阻水比、壅水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桥梁阻水比应符合以下要求: 跨越省级重要河道的,不宜大于8 %; 跨越其它有堤防河道的,不宜大于9 %; 跨越无堤防河道的,不宜大于10 %; 跨越主要防洪任务为保护少量山地的山区沟壑的,一般不宜大于20 %。 桥梁壅水高度应根据桥

12、梁所处平原区、丘陵区、山区,壅水高度分别不宜大于0.05 m、0.07 m、0.1 m。5.6.3 跨越水库、湖泊时,桥梁阻水比不宜大于8 %、壅水高度不宜大于0.05 m。5.7 框构桥(涵)要求框构桥(涵)桥长不宜小于河道行洪断面上口宽度,顶板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底板顶高程应低于河道现状和规划断面底高程以下。5.8 漫水桥要求漫水桥阻水比与壅水高度同5.6.2并尽量减小桥梁阻水面积,桥面高程不宜高于滩地高程,自身防洪安全应满足设计防洪标准要求。5.9 桥墩拆除要求对改建、扩建桥梁需要拆除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桥墩的,拆除桥墩顶高程应低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断面线以下0.5 m,宜低

13、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情况冲刷线高程以下。5.10 跨(穿)越蓄滞洪区要求跨(穿)越蓄滞洪区的公路工程,应采用全桥梁跨越蓄滞洪区,或修筑与地面基本相平且不造成阻水的路基穿越蓄滞洪区。5.11 架空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跨越水利工程要求5.11.1 输电线路、通信线路不应与水利工程岸线呈平行状布设,与水利工程夹角不宜小于60,距离水库大坝、控制性水工建筑物等不宜小于30 m。5.11.2 电力铁塔、线杆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电力铁塔、线杆不得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内; 电力铁塔档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跨越输水渠道时应一档跨越,铁塔距离输水渠道现状和规划管理范围不宜小于20 m; 跨越河道工程时宜一档跨越。若

14、因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实现的,宜一档跨越河道主槽,并尽量减少滩地铁塔数量,河道内的铁塔距离堤防迎水坡坡脚或河岸不宜小于20 m,河道外的铁塔距离堤防背水坡坡脚或河岸不宜小于30 m; 跨越水库、湖泊时宜一档跨越行洪主流区,并尽量减少水库、湖泊内铁塔数量,铁塔距离库、湖岸不宜小于30 m。 电力线杆距离堤防坡脚或水利工程岸线不宜小于5 m。5.11.3 输电线路距堤防顶或水利工程岸顶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 m,且须符合输电线路设计规范中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要求及输电线路防洪标准要求。5.11.4 通信线杆布置参照以上输电线杆要求,通信线路距堤防顶或水利工程岸顶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5 m。5.11.

15、5 无线通信铁塔宜避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布置。5.11.6 水利工程管理使用的输电线路、通信线路按水利工程设计布置。6 穿水建设项目6.1 适用范围穿水建设项目主要指穿越水利工程的管道工程,其他建设项目如涵(隧)洞、倒虹吸、缆(管)线等参照本章规定执行。6.2 施工方式要求6.2.1 优先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其次采用顶管(盾构)施工方式,再次采用挖沟敷埋施工方式,也可采用多种施工方式相结合。6.2.2 穿越省级重要河道、输水渠道的,不宜采用挖沟敷埋施工方式。6.3 管线布置要求6.3.1 管道不应与水利工程岸线呈平行状埋设,应尽量缩短穿越长度,宜与水流流向垂直。若因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实现的,管道与水流流向夹角不宜小于60。6.3.2 管道距离水库大坝或河道、湖泊、渠道的控制性水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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