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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我县目前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相关政策,全家共同生活成员一致同意,申请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现将全家有关情况报告如下:1、 家庭基本情况:户主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口数 ,家庭居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原因 。2、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姓名、与申请人关系、身份证号、健康状况、残疾类别、就业状况、劳动能力、文化程度、月收入等) 3、 家庭房产、财产情况:(主要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 4、 赡扶抚义务人情况
2、(姓名、与申请人关系、身份证号、健康状况、残疾类别、就业状况、劳动能力、文化程度、月收入等) 以上本人代表家庭所报告的情况均真实、可靠,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附件: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须知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骗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别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欧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夫要;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租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县极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3、。存在法定赠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葡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廉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但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4)转移性收入。指围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端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高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信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拥赠(赠送)收入等。3、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族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4、申请时应声明是否为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干部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