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青云谱区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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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云谱区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目 录1、食品卫生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5、消毒管理办法 6、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9、传染病防治法 10、艾滋病防治条例 1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1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5、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6、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17、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18、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1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2、管理办法2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1、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22、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23、中医药条例 24、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25、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26、执业医师法 27、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8、护士条例 29、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33、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3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3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6、药品管理法 3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38、处方管理办法 39、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40、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41、献血法 42、江西省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4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4、血站管理办法 4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6、母婴保健法 47、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48、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4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5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5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55、职业病防治法 5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5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5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5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6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6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62、职业

4、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6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6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5、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一、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废止)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

5、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细化标准:1、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2、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3、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15000元的罚款。4、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6、所得三至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030000元的罚款。5、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的罚款。在实施上述处罚的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7、款。细化标准: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予以取缔参照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三个月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

8、020000元的罚款。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3万元的罚款。5、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6、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一个月而不满六个月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7、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

9、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10000元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细化标准:1、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其中一项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其中三项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下限应符合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罚款下限的规定。4、违反食品

10、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其中四项以上的,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5、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其中三项以上条款,并在十二个月内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为拒不改正;其他严重情节指违反第八条第一款其中七项以上条款违法行为或造成食源性疾患后果的;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细化标准:1、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2、生产经营变质、有毒、有害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的,查处货值不足1000元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查处货值10005000元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20000元的罚款;查处货值5000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50000元的罚款。3、生产经营无兽医卫生检验(疫)证明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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