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培训)《综合能力》某消防协会内部重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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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能力某消防协会内部重点P1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P2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一)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

2、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二)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三)规定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P3三、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一)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二)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

4、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三)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五)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四、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一)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5、。(二)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三)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五、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一)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二)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规定公安

6、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七、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二)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

7、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九、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消防法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共设有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例如,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

8、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P7(一)调整范围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如果作为一个个独立的产品而被使用的,则应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三)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产品质量法以生产者的产

9、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构成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主要内容有:1.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2.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危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5.产品质量有瑕疵的,生产者、销售者负瑕疵担保责任,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救济措施;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6.产品质量应当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

10、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P8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调整范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P9(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共九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六)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

11、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程序都要合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任何机关或组织不得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加以处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开原则要求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要公开,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要公开,违法责任要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制裁违法者,更为重要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

12、违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规范。4.权利保障原则。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四)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两大类,分别适用于不同条件的行政处罚行为。一般程序由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等阶段构成。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当场作出的对公民处以警告或较少罚款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序中可能经历的一个阶段,因其程序要

13、求的特殊性,行政处罚法单节作出了具体规定,这种程序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六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14、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P11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

15、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刑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立案标准。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

16、三人以上的;(2)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立案标准。规定(一)第八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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