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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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警务化管理,更好地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公安事业接班人,根据公安部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和任务 第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校党委、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警务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警务化管理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

2、指挥全校性大型学生活动,与团委配合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校学生会和学生团体工作; (四)负责学生的奖励和处分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学生量化考核评定工作; (六)负责对学生大队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和学生管理干部的选聘、培训、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配合教学系部和教学管理部门抓好学风建设,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八)负责扶贫助学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九)协助政治部搞好学生党建工作; (十)协助“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3、。 第二条 各系、部设专职书记和副书记,领导全体中队长主管学生管理工作。书记不带学生,副书记可带学生,中队长带学生,学生管理干部与学生按1:150的比例配置。各系、部书记在学生工作部指导下领导本系、部副书记和中队长开展各项学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本大队学生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维护学生的思想稳定; (二)在政治部、校团委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党支部建设,学生党员管理教育,组织发展工作; (三)负责贯彻执行警务化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规

4、章制度的落实; (四)负责组织实施学生量化考核评定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报批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认真抓好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保证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七)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预防事故,确保安全; (八)负责学生的学风建设工作; (九)负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第二课堂、警务训练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十)负责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督促检查所属中队、区队做好各项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部扶贫助学工作,帮助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十二)负责本系、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关工作,掌控好学生心理危机,并做好预防和心理疏导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

5、。 第三条各系、部下设若干学生中队,每个中队原则上管理二至四个区队。各中队设中队长一名,由专、兼职学生管理干部担任。学生中队在各系、部书记和副书记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中队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经常开展谈心活动,随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提高学生思想素质,保持学生思想稳定; (二)具体组织贯彻实施警务化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具体组织实施学生量化考核评定工作; (四)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奖励和处分的基础工作; (五)具体组织实施本中队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抓好

6、学生一日生活制度各个环节的落实,保持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 (六)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预防事故,确保安全; (七)协助教学系部和教学管理部门和任课教师抓好学生的学习,建立良好的学风; (八)具体组织学生开展校园文化、第二课堂、警务训练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九)具体负责学生档案整理和学生鉴定、毕业鉴定等工作,协助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做好就业推荐工作; (十)具体开展扶贫助学有关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十一)及时掌握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掌控好学生心理危机,并做好预防和心理疏导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7、 学生中队下设两至四个区队。各区队设区队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各一名,由学生担任。区队干部主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区队干部在中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时事政策学习,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搞好全区队团结,了解掌握全区队学生的思想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带领全区队同学共同搞好学习,抓好本区队的学风建设,主动与任课教师沟通联系,帮助、督促全区队学生完成好学业任务; (四)带领全区队同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一日生活制度,抓好本区队的警容风纪、内务卫生、操

8、课纪律等工作,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 (五)协助系、中队搞好学生量化考核初评工作; (六)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检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上级报告; (七)与团支部积极配合,组织全区队开展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好区队各项集体活动; (八)主动关心帮助同学,及时了解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九)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学生区队下设若干班,每个班学生为10名左右。班设班长一名,通过民主推选产生,由中队审核,报系、部主管领导审批。班长在区队干部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熟悉全班学生情况,如实反映学生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

9、积极开展互帮互助活动,搞好全班团结; (二)带领全班同学完成好学习任务; (三)带领全班学生整理好内务卫生,严守警容风纪等,自觉遵守各项校纪校规; (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五)带领全班同学出色完成好其它各项任务。 第二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和仪容 第六条 着装 公安、司法专业学生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高职专业学生着警服时也遵守本规定) (一)下列时间,不着警服: 1、进行体能、擒拿格斗、查缉战术等训练,任课教师要求着其它服装时; 2、课外进行体育锻炼、文娱活动时; 3、离开校园时; 4、星期五晚、双休日、节假日休息时; 5、学校、学生工

10、作处、大队统一规定不着警服时。 (二)除以上时间外,公安司法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着警服。着警服时,在校园内可以不戴警帽。但下列情形必须戴警帽(如有明确要求时,还需扎制式腰带): 1、负责站岗、执勤时; 2、进行队列训练时; 3、升国旗仪式时; 4、阅警式时; 5、紧急集合时; 6、检查警容风纪时; 7、学校、学生工作处、大队统一要求时。 (三)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四)外着长袖制式衬衣时,下摆必须扎系于裤腰内,同时系制式领带; (五)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帽徽、领花等,不得佩带、系挂其他与身份无关的标志; (六)不得歪戴警帽,不准披衣、敞怀、挽裤

11、腿; (七)着常服时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不得赤脚穿鞋,男生鞋跟不得高于2厘米,女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 (八)着警服时不得在外罩便服,不得围围巾; (九)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十)执行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十一)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十二)着常服、多功能服或外着制式衬衣时,男生戴大檐帽、女生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男生也可以戴大檐帽、女生戴翻檐帽; (十三)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沿前缘与眉齐高,

12、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十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着警服人员。 第七条 仪容 (一)男生发型一律为平头,发长不得超过4厘米,不得留大鬓角、剃光头或蓄胡须;女生发型一律为留齐耳短发,长度不得过衣领,不得蓄怪发型。男女生均不得染彩发和烫发; (二)学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戴首饰。 第二节 举止和称呼 第八条 举止 全体学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着警服时,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

13、、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在校园内,不得赤背、赤足、穿拖鞋; (三)着警服时,两人以上在校园内行进或外出,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严禁学生吸烟、喝酒、行为举止亲密有伤风化、赌博、打架斗殴、迷信活动,严禁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网吧、台球厅等娱乐场所; (五)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安院校学生形象和人民警察的声誉; (六)集会、晚会、大型活动,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喧哗打闹,不迟到、早退,散会后,要让领导、教师或来宾先退场,然后依次退场; 第九条 称呼 (一)学生对老师和领导称呼,可姓加老师或姓

14、加职务;学生之间可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学; (二)学生听老师或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回答问话时要立正,在领受上级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三)学生进入教师或领导办公室,应先敲门并喊“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三节 礼节 第十条 学习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一)校内相互间的礼节 1、晋见和遇到上级领导、老师时,应主动问好; 2、在室内,当领导、老师到来时,应自行起立,待领导、老师许可后再坐下; 3、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列队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到时,均由领队人员发出“立正”或“起立”的口令,并由领队人员向上级领导中职务最高者报告; 4、在楼梯等处与教师、领导相遇时,要主动让路; (二)着警服时,对校外人员的礼节。 1、晋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敬礼; 2、与外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因公接触时,应敬礼; 3、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4、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领导到来时,应起立鼓掌欢迎; (三)集会,当奏国歌和升国旗时,列队人员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自行立正,行注目礼; (四)执行迎送国(校)旗任务的人员应向国(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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