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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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J.1 检验报告填写要求J.1.1 检验报告应采用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1。检验报告表格中各项栏目应完整填写,不得缺项。无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使用“ ”表示,不得空缺。编写内容应包括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以及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检验报告表格栏目排列顺序可以适当调整,内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加。J.1.2 检验报告应包括封面、首页、检验结果页,如有需要可以有封底。J.1.3 检验报告中数据、公式、表格和其它技术内容应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带有计量单位的应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数值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J.1.4 检验报告中所用的符号、代号应符合 GB/T 1.1

2、-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规定,打印检验报告字体统一采用“宋体” 。J.1.5 检验报告正本首页应加盖检验机构相关印章,检验报告正、副本(含检验原始记录)应加盖骑缝章。J.1.6 检验报告中的信息栏目与抽样单中相同的,检验报告内容应与抽样单上的内容一致。J.2 报告封面J.2.1 报告封面应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标记及其他特定标志、检验报告编号、产品名称、受检单位、生产单位、委托单位、检验类别、检验机构名称。其他特定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报告封面格式见附件1-1。J.2.2 计量认证/审核认可证书标记:应正确使用 CMA/CAL 标志。不得使用不在有效期内的

3、认证认可证书标志,未经认证认可的产品或参数不得使用带 CMA/CAL 标志的报告封面。J.2.3 检验报告编号:应为所属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编号。J.2.4 产品名称:抽查样品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如企业产品标注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应在产品标注名称后用括弧加注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一般是指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属于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填写获证产品单元的名称)。示例:“南通甜条(酱腌菜) ”。J.2.5 受检单位名称:应填写抽检样品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受检单位名称应与受检单位公章相同。如在流通领域抽样,受检单位指经销企业,生产单位指生产企业。如在生产企业抽

4、样,受检单位无需填写,可用“ ”表示。J.2.6 委托单位名称:应填写下达监督检查任务单位的全称(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J.2.7 生产单位名称:应填写抽检样品实际生产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应与生产单位公章相同。若在流通领域抽样,生产单位的名称按包装标注名称填写(抽样后应与标称生产企业确认) 。J.2.8 检验类别:应与任务书一致,分为省(市)级监督抽查、省(市)级定期监督检验、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市)级市场监督抽查、省(市)级复查检验、复检检验等。J.2.9 检验机构名称:应填写检验机构的全称。J.2.10 封二应填写关于检验报告的注意事项或有关声明,以及检验机构的地

5、址、监督电话、业务电话、传真电话、邮编、电子信箱等。此部分内容也可填写在封底处。格式见附件1-2。J.3 报告首页J.3.1 检验报告首页格式见附件1-3。J.3.2 检验报告编号:应为所属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编号,同封面。J.3.3 页码为:共页 第*页。 “”表示发出报告的总页数(不包括封面和封底) , “*”表示报告页的页数号。 J.3.4 产品名称:同 J.2.4。J.3.5 规格型号:应填写抽检样品的包装规格或品种型号。J.3.6 生产日期批号:应填写抽检样品的生产日期或者批号。若产品包装上有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抽样单的生产日期批号应与产品包装一致,两者以“”分开,若仅有生产日

6、期、批号其中的一项,则相应位置上的另一项用“ ”表示。J.3.7 商标:应填写抽检样品依法注册的商标(指有标志的商标) 。若注册商标为图形或异形字图案,可填写受检企业认可的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的相应文字。如商标未注册,此处填写“ ”。J.3.8 受检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手机邮编:应按顺序填写抽检样品实际生产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手机邮编,中间用“”连接,应按照受检企业实际生产或经销地点详细填写企业地址(x 市 x 县(市、区)x 镇(乡)x 路 x 号),地址所属市应为地级市(全省共13个地级市)。示例:“苏州市吴中区通安镇华山路28号” 。电话应为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有关负责人的固定联系电话,手机应

7、为联系人的手机号码。若仅有电话或手机其中的一项,则相应位置上的另一项用“ ”表示。生产单位同受检企业的,此处填写“ ”。J.3.9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手机邮编:应按顺序填写抽检样品实际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手机邮编,中间用“”连接,要求同 J.3.8。J.3.10 检验类别:应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中的检验类别一致,同 J.2.8。J.3.11 任务来源:应填写省局全称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编号或者省局下达任务文号,有任务编号的必须填写任务编号,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22010080088或苏质监监函(发)2010 号。省局委托各市局安排的食品或其他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任务,可以填写

8、任务下达市局的任务书编号或文号。J.3.12 抽样单编号:应为任务下达部门下发的抽样单的唯一识别号。J.3.13 样品数量:应为“检验样品数量”与“备份样品数量”之和。J.3.14 抽样基数:抽样基数应为抽样时所抽同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现存的实际数量。抽样基数应符合相关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的规定。J.3.15 样品编号:由检验机构自行编号,应为抽检样品的唯一识别号,一般与检验报告编号相同。J.3.16 抽样地点:抽取样品的具体地点,描述应不会产生歧义,如企业成品库、商场(超市)等。J.3.17 备样量及封存地点:备样量指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作为备份检验样品的数量。备样封存的地点可

9、以使用承检机构无歧义的简称。示例:“6瓶/江苏省质检院” 。J.3.18 抽样人员:应为持有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有效期内的核定专业的检验员证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有2人以上共同签字。J.3.19 检测日期:所检样品检验的起止日期,日期标注应符合相应规范,如:2010-01-252010-02-02。产品实施现场检验的,应在备注中注明。J.3.20 抽样日期:应填写抽取样品的具体日期。如:“2010-07-12” 。J.3.21 样品状态:指检验机构业务管理人员或检测人员开始检验前对样品状态和特性的记录或描述。应填写是否“符合检验要求” ,若不符合则应填写具体状态。J.3.22 封样状态

10、:应填写检验机构样品接收时的封存状态,用“封条完好”表示。J.3.23 样品等级:若产品标准中无分等级规定的,此处填写“ ”。凡是标准中有分等级规定的,应填写抽检样品的等级。若产品未标注等级或标注的产品等级与相关产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此处填写“ ”,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该产品实际应该标注的等级。J.3.24 样品到达日期:应填写所抽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实验室的具体日期。所抽样品全部项目实施现场检验的,此处填写“ ”。J.3.25 检查封样人员:应填写接收样品时检查封样状态的人员。所抽样品全部项目实施现场检验的,此处填写“ ”。J.3.26 检测地点:是指对所抽产品进行检测的地点。承检机构有多个异地实

11、验室的,需列出可以区分的具体检测地点。如:“企业生产车间”或“企业实验室” (指现场检验)或“江苏省质检院南京光华东街”或“江苏省质检院宜兴” 。所抽样品全部或部分项目实施现场检验的,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全项现场检验”或“XX 项目为现场检验。 ”J.3.27 检验依据:指对样品进行检测和判定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检验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质量承诺等。J.3.27.1 已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应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及相关产品标准一同列出。使用企业质量承诺作为检验依据的,也

12、应同时列出。J.3.27.2 检验依据应完整填写现行有效的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代号、编号、年代号及名称。示例:GB/T 5849-2006细木工板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 、CCGF 306-2008细木工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技术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注明文件名称和文号、年代号。J.3.28 检验结论:已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应按照相应产品的标准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进行判定。结论用语中涉及到的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可以使用其代号、编号及年代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只做综合判定的,检验报告

13、首页格式同附件1-3-1,检验结论用语见附件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检验结论分为实物质量判定、标签判定和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三部分的,检验报告首页格式见附件1-3-2,检验结论用语见附件2-2。暂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只做综合判定。检验报告首页格式见附件1-3-1,检验结论用语见附件2-1。J.3.28.1 不合格程度的判定:已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出现不合格,应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判定原则”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暂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暂不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1项。J.3.28.2 不符合项

14、的判定:对出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判定时,在判定中应明确所有的不符合项,且不符合项应与不符合的标准一一对应。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2项。J.3.28.3 产品等级的判定:对于检测产品执行标准中有分等级规定的,应在检验结论用语中加入对产品等级的判定。如所抽样品未标注产品等级或标注的等级与相应的产品标准等级规定不一致的,应使用相应产品标准的最低等级的技术要求进行判定。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3项。J.3.28.4 产品判定标准的使用J.3.28.4.1 对于所检产品执行两个或以上产品判定标准时,在判定中应明确所有的判定标准,且不符合项应与不符合的标准一一对应。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

15、2-1中第4项。J.3.28.4.2 产品有明示的质量要求时,判定的一般原则为:a)若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标准要求时,应按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b)若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c)若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且不涉及强制性标准时,应按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d)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若所检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或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5和第7项。J.3.28

16、.4.3 检验机构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时,正常情况下,结论用语按3.28.13.28.4.2填写。若所检产品标注执行的企业标准质量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且不涉及强制性标准时,在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判定的同时,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结论,对企业标准的符合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6项。J.3.28.4.4 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受检单位应当在接到检验机构通知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提供产品企业标准文本。逾期不提供的,检验机构可以用相应的产品推荐性标准作为监督检验判定依据。J.3.29 签发日期:应为检验报告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或报告专用章后批准发出的具体日期。日期标注应符合相应规范,如:2010年5月28日。J.3.30 备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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