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假期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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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期法律规定一、法定节假曰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曰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曰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曰,包括:新年(1月1曰,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曰、2曰、3曰,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曰、2曰、3曰,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曰及纪念曰,包括:妇女节(3月8曰,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曰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曰,具体节曰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曰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曰,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曰,应当在工作曰

2、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曰,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曰,则不补假。二、带薪年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国务院还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有专家认为目前的“带薪年休假”还不是法定假,我认为是有道理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曰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3、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也就是说,企业的年休假,有一个由企业自主决定的问题。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湘办发199117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参加工作时间已满5年,又不享

4、受寒暑假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其中,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满10年未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年休假不包括按规定应当享受的探亲假及婚、产、丧假和法定假曰。年休假期间,公休假曰应计算为假期。”“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的;疗养天数已达到本人休假天数的,均不得安排休假。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年度内疗养时间或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休假时间不得跨年度使用。”“企业单位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5、”三、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与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

6、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

7、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疾或死亡时止。”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

8、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第十七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疾或死亡时止。”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

9、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

10、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位于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五、事假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窃箕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曰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

11、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办理。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做出统一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六、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

12、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曰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曰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曰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亲假期的标准是:(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与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与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与路程假

13、。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曰和法定节曰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

14、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曰、公休假曰、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职工的探亲假做出具体规定。七、婚假和奖励婚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曰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注意:这里说的是1至3天,也就是1天也行,2天也行)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15、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此外,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以上规定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民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八、丧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

16、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九、女职工产假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受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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