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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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第 1 项: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 销登记第 2 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服务电话:0564-6082030 监督电话:0564-608091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相关材料初审:民间组织管理股对具体材料进行初审,给出初审意见。审批:局分管领导对材料审核,进行审批。办结:民间组织管理股出具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归档,备案。注销登记的,收缴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窗口(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公 告备案: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在领取证书 60日内,将组织机构代码

2、、印章、银行账号、专职工作人员、办事机构、会费(社会团体)、税务登记、党建工作等情况报社会事务股备案。- 2 -第 3 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第 4 项: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办理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服务电话:0564-6081712 监督电话:0564-6080912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审 核县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

3、,允许当场更正。合 格 不合格县民政局审批,同意筹建决定申请人验 收 验收合格 批复合 格不合格- 3 -第 5 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第 6 项: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办理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审 核县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合 格 不合格县民政局审批,同意筹建申请人验 收颁发许可 证书合 格不合格-

4、 4 -服务电话:0564-6081906 监督电话:0564-6081360第 7 项:县 内道路、广场、桥梁、居住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命名和更名审核申请人申请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审 核县民政局牵头,组织住建、规划、公安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集中审核。县民政局根据审核意见予以完善后,报县地名委员会研究。县地名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决 定县政府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发不予批准决定书

5、,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使用的书面决定,发关于标准地名命名的批复。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 7 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符合地名命名有关规定、审核不予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 -办理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服务电话:0564-6081380 监督电话:0564-60813602、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第 8 项: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 1 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第 9 项: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

6、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第 10 项: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或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的处罚第 11 项: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第 12 项: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第 13 项: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擅自或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6 -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调查取证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搜集整理材料。审 批调查终结后,拟写调查终结报告,由局领导审批,如遇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7、决定。办理机构: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服务电话:0564-6082030 监督电话:0564-6080912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应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签字。当事人自签收告知书或者被告知后三日内,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被告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见证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签名的理由。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送达。送达行政处罚据决定书办 结结案归档、重大处罚报备- 7 -第 14 项: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处罚办理机构: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服务电话:0564-6081712 监督电话:0564-6080

8、912立案:发现收养关系当事人有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情况取证:调查核实(社会事务股)决定:作出撤销收养关系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负责人)送达: 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 :收缴收养登记证书结 案- 8 -第 15 项: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受 理获取相关社会救助处罚的信息并立案调 查 取 证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是否构成罪是否属实撤销立案否是否按由于不同行为构成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做出的不同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执行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是归档办结承办机构: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服务电话:0564-6

9、081708监督电话:0564-6080849- 9 -第 16 项: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第 17 项: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第 18 项: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调查取证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搜集整理材料。审 批调查终结后,拟写调查终结报告,由局领导审批,如遇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理机构: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服务电话:0564-6081712 监督电话:0564-6080912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应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

10、签字。当事人自签收告知书或者被告知后三日内,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被告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见证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签名的理由。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送达。送达行政处罚据决定书办 结结案归档、重大处罚报备- 10 -第 19 项: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界线标志物的处罚承办机构:县民政局地名区划办服务电话:0564-6081380监督电话:0564-6081360检举人出具检举材料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接受申请、登记、受理检查向相关县区发核查通知书,县区 7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收到罚款通知书10 日内民

11、政局备案存档- 11 -第 20 项:对擅自编制制行政区划界线详图的处罚承办机构: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服务电话:0564-6081380监督电话:0564-6081360县民政局发现违法行为,区划地名办调查取证,形成处罚意见编印单位单位停止编制,消除编制基础编印单位停止编制,上交编制印制的地图产品,消除编制基础尚在编制阶段,没有印制成品完成编制且造成影响完成编制,但未流失1、编印单位停止编制,消除编制基础2、上缴编制印制的地图和违法所得3、上缴 1 万元以下罚款- 12 -第 21 项:对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处罚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调查取证2

1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搜集整理材料。审 批调查终结后,拟写调查终结报告,由局领导审批,如遇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理机构: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股服务电话:0564-6081906 监督电话:0564-6081360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应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签字。当事人自签收告知书或者被告知后三日内,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被告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见证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签名的理由。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送达。送达行政处罚据决定书办 结结案归档、重大处罚报备- 13

13、-三、行政给付事项流程图第 22 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承办机构:社会救助股服务电话:0564-6081708 监督电话:0564-6080849不合格不合格合格合格合格合格合格不合格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社区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进行调查、 审核和民主评议,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七天接受群众监督申请人填写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入户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各一式三份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对象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汇总,制作表格上报市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打卡发放和低保证件的发放。经 调 查核 实 或群 众 有

14、异 议 不符 合 条件 退 回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审批后返还乡镇,乡镇再次公示七天合格乡镇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14 -第 23 项:城乡医疗救助金发放本 人 申 请村委会、社区初审后签字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派人入户调查、审核,经审核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村委员会、社区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无异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后,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返回乡镇,由乡镇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等有关证件

15、)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本年度加盖院方公章的住院病案和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原件、新农合结算清单、城镇居民医保费用审核结算单。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示并报县财政部门拨款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专户中将审批的金额拨入乡镇财政部门,并指定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县财政部门拨款乡镇民政、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共同做好打卡发放工作领款承办机构:社会救助股服务电话:0564-6081708监督电话: 0564-6080849- 15 -第 24 项: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承办机构:社会救助股服务电话:0564-6081708监督电话: 0564-6080849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报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评审小组入户调查核实,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审 批 或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报 县 民 政 局县民政局审批或委托乡镇民政办审批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初审通过审核通过审批通过是是是- 16 -第 25 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承办机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服务电话:6081906 监督电话:6081360由孤儿监护人或孤儿养育机构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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