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债务承担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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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号文规定的“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如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将抽逃、转移的资产或隐匿的财产全部退回,偿还公司所欠债务。企业主管部门借改制名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的,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责令有关部门将抽逃、转移的资产和隐匿的财产全部退回,偿还原企业所欠债务”,这是最高法院规定可以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

2、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也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常常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的适用中常常存在相互冲突的矛盾,审判人员往往不知所向,意见不一,不利于审判尺度的统一。2003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规定)的出台,使在原有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千差万别的案件事实提供了统一有效的依据,其分别从企业公司制或股份制改造、企业兼并分立、企业出售等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承担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必将在一定期间内为审判此类案件产生深远影响。但是通过近段时间的审判实践与调查,企业改制规定已经起到了预期的

3、效果,规范了大量的原来不能有效统一的审判实践问题。但鉴于企业改制过程中问题的复杂性,仍存在许多的不解矛盾,在此与大家共同商榷。企业改制中债务承担案件的探析一、以部分资产与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的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的债务承担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

4、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紧急通知中,如新公司有足够能力偿还债务的,因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故可不经债权人同意而直接判由新公司承担债务,实际上这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合同法的基本规定,是对合同法条款的缩小解释。企业改制规定完善了这一规定,作了较为严密的规定。如果改制企业对转移债务给新公司,未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未同意该债务转移,则仍应由原企业承担该债务。债权人在向原企业追要债权而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按企业改制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还是可以再向新公司主张权利

5、的。但如果债权人已经选定了相对承担者,要索债未果的情况下还享有继续选择权吗?例如,某造纸厂因长期经营不善,2002 年 6 月经政府出面协调,以其部分有效资产价值 800 万元,并随相应债务 800 万元(包括所欠甲某货款 16 万元),与一私营企业组建纸业公司,改制中将所欠甲某的债务转移给新设纸业公司并以信函形式告知甲某,甲某收信后复函造纸厂并明确表示不同意该债务转移,并于同年 10 月以造纸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而不成立,并判令造纸厂偿还甲某货款 16 万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造纸厂剩余资产没有发生任何效益,该厂无力偿还甲某债务。令甲某欣喜的是

6、 2003 年 4 月查明该造纸厂与他人组建的纸业公司管理科学且效益很好,于是依据刚刚施行的企业改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以该纸业公司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纸业公司在接收造纸厂的资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本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按企业改制规定应判令该纸业公司在接收造纸厂的资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另一种观点是甲某当时已经选择了债务承担的相对方即造纸厂,且已经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按照一事不再理的诉讼规则,法院不能再次受理甲某就造纸厂所欠其 16 万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这应该是处理改制过

7、程中企业债务承担问题的首要和最高规则,也只有遵循这样的原则,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在企业改制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如企业采用整体出售形式进行改制的,首先应当以公告进行改制程序,再应履行严格合法的资产评估手续,并确定出售的价格,但往往却不尽如此。企业改制规定明确规定“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的,改制时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对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隐瞒或遗漏的原企业债务,除非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否则改制后的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003 年 9 月初召开的山东省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企业改制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改制过程中未履行公告程序时隐瞒或遗漏债务的承担问题,应适用紧急通

8、知第十条,即由出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综上规定,如公告义务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违背有关规定而未履行公告程序,也就是说债权人不知道企业改制的事实和经过,包括企业债务的移转。此时债权人如起诉改制后的买受企业,不一定会得到其想得到的司法救济。如某镇政府将甲公司(甲公司欠王某货款 60 万元)于 2002 年 10 月出售给某化工公司乙,双方签订了企业出售合同,约定镇政府将甲公司的全部资产出售给化工公司乙,由化工公司乙在 6年之内支付镇政府 480 万元,原企业债务 500 万元中由化工公司乙承

9、担 200 万元,剩余债务 300万元(包括王某的 60 万元)由镇政府承担,后镇政府将甲公司的工商登记注销,并已实际履行了交付企业的义务。在整个改制过程中,镇政府未将甲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定价,而是与化工公司乙合意制订了出售价款及相应条款,同时镇政府亦未履行公告程序,债权人(包括王某)对改制的事实及过程均不知情。后王某得知甲公司已改制出售给乙公司,且其债权被分配给镇政府,但王某认为化工公司乙尚未将款项支付镇政府,而镇政府又无执行能力,于是王某将化工公司乙为被告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呢?是认定企业出售合同有效应按约履行而判由镇政府承担责任?还是按“ 债务跟着资产走 ”的改制原则之一而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呢?如参照企业改制规定的相关规定,王某只能起诉镇政府而不能要求现经营红火的化工公司乙,因为企业改制时化工公司乙意欲支付甲公司资产的对价,且实际与镇政府存在该债的关系,应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分别处理,同时镇政府注销甲公司的工商登记,依据企业法人制的原则亦应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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