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冯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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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冯 婧 主讲人简介 冯婧,现任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庭长。 法学研究生。自仲裁院建院以来,一直从事劳动 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多次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 审理,擅长调解,善于引导当事人妥善调处纠纷 ,多次利用调解方式成功解决棘手案件,工作经 验丰富。曾多次发表学术论文,理论功底深厚。 同时,多次组织用人单位开展对劳动关系处理的 座谈研讨,熟悉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方面容易出 现的问题,具有丰富的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关 系的工作经验。 第一章 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构成与主体 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劳动中形成的关系,又称 为劳资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 狭义劳动关系:是我国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律关 系,本课所讲的是狭义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构成: 劳动关系包含了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1劳动关系主体,即劳动关系的参加者。 主体的两方分别是:一方是劳动者(自然人)以及劳 动者组成的组织(工会或职代会);另一方是雇佣劳 动者、使用劳动者劳动力的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内容,即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 的义务。 3劳动关系客体,即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具体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时间、劳 动报酬、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 与奖惩、福利保险、教育培训、劳动环境等方面形成 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 1.员工,

3、包括各行业的从业者和底层管理者,但不包 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2.工会,劳动者(雇员)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其就 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 权益的组织。 3.用人单位,是在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 、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 然人。 4.政府,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在劳动关系 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务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 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 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相似之处在于: 两者都以劳动体现关系的内

4、容,接受劳动一方应 向提供劳务的一方支付报酬。 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调整,劳动关系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 。 2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 劳动者;劳务关系中主体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用 人单位。 3、当事人隶属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有隶属 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不存在隶属关系。 4、当事人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比如,劳动关系中的用 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关系用人方则没 有此类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用人 单位对劳动者有违章违纪的处理权,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 方处分另一方的权

5、利。 三、政府在处理劳动关系中的职能和作用 政府在处理劳动关系中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持劳动 关系问题、促进劳资合作和实现经济繁荣。 政府扮演三种角色,雇主;立法者和调解者;三 方机制中的政府。 在处理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政府是劳动权利的保 护者、劳动规则的监查者、社会对话的促成者与 参与者、劳动争议的调解者和谈判者、人力资源 的规划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基本规定 一、目的意义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 的重要举措 (二)制订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我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 系的重要举措 二、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了

6、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二)、现事业单位与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在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法 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 规定,要依照本法执行。 (三)、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 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也要依本法执行。也就是说,除公务员 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 工作人员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 用的其他人员应建立劳动关系一并执行本法。 三、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

7、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 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劳 动规章是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涉及员工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分配、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劳动纪律、职业技能培训等,都由企业 劳动规章来规范和调整。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坚持四项原则。即合法原 则、公正原则、民主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 合法原则: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 政策。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职工的处罚和 惩处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法律明确禁止的不能设立, 否则无效。 公正原则:过去一些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基本上是 单方行使权利,尤其一些管理不规范单位,

8、滥用管理 权制定了非常苛刻的霸王条款,上厕所限时,迟到算 旷工,一有轻微违纪即解除劳动关系等,严重侵害职 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订不仅要合法,还应合情合理 ,令人信服,制度的实施必须一视同仁 民主原则: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 制定的程序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内容应反映大多 数人的共同意志,应经过民主程序听取职工的共 同意见,在充分讨论,广泛吸取各方意见后来制 订并实施。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采取适 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方式可多种多样,如张 贴宣讲、发放员工手册、局域网发布等,但不管 采取

9、何方式,用人单位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已告知 职工,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不 能责任(仲裁实践中大部分单位败诉在举证不能 方面) 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原则:规章制度具有规范、警示 、教育示范的功能,对各种违规行为必须有必要的处 罚规定,但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以处罚为主 ,通篇都是处罚条款。应更多的体现示范、警示和教 育的作用,(如、同时是吸烟,在钢厂炉前吸烟和造 纸厂、油库等重要防火单位场所吸烟,所造成的后果 不一样,也要视情况而定。)不要一有轻微违纪即开 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只 是作为最终的辅助手段。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 用人单位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

10、容合法、并经公 示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赋予的效力。 规章制度的效力表现为: 1、在本单位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全体成员都要共同 遵守,如违反制度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2、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规章制度作为劳 动合同约定的遵守内容,并具有法律效力。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争议可 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用人单位通过民主 程序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并 公示劳动者知悉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和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的依据。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一)劳动关系建立及劳动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

11、关系”,同时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所谓用工之日即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 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 提供劳动。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开始上班的那一天。 (二)劳资双方的告知义务 1、用人单位(必须)告知义务: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 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2、劳动者(配合)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结劳动 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 明。 (三)劳动关系建立时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提供担保。 2、禁止扣押证件。 3、禁止收取钱物。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2、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双方订立劳动合同 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约定,对于维 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 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

13、险 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合同期限的分 类,即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三种类型 同时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 劳动订立更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合同,劳动合 同法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是规定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较长期限以 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 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 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 当订立

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 1、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指不间断的从参加工作算 起08年后满“十”年即符合此条件)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签劳动合 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十年的(双十年同时具备)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法39条(劳动者 过失)和40条1、2款(医疗期、不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续订 劳动合同的。 连续订立两次:是指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次数,只要符合以上 3种情况之一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无固定 期限合同,是否签订,主动权在劳动者一方,此条力度较大。 四、试用期的约定

15、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双方 相互考察期限。属双方约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 不约定,是否约定由双方协商决定。 如果约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合同期内。先试用后签合同 ,试用期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 含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 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含一年、三年)试用期不得超 过二个月;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 月(“不满”或“以上”有一个真空,如何理解待政策解释 ) 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不满三个月的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 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且 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 ,如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 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款规定情形外,用人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一、劳动合同履行 (一)劳动合同履行一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法地29条规定,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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