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主要程序-代理人考前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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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及国际申请的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8.07,第一部分 专利合作条约()概述,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 ()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的在 下的一个方便专利申请人获 得国际专利保护的国际性条约。 申请人只要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同 时在该条约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 =,1、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1) 历史回顾 17-18世纪产生专利制度,发明在本国得到保护 1883年巴黎公约产生,提供了向国外申请的途径 (2) 问题的提出 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寻求解决以下问题的方案: 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 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 (3) 签约 1970

2、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 (4) 生效 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 最初成员国:18个 当年受理按照提出的国际申请:459件,2、专利合作条约内容简介,(1)宗旨及主要目标 的主要目标: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 宗旨是: 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 审查进行合作。 (注意:授予专利的任务仍保留在被指定的各国家局),制度的基本特点: * 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 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 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 * 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 * 由国际局完成国际

3、公布; * 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 。 * 审查和授权: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2)条约主要内容及其法律文件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 受理局指南 国际检索初步审查指南 申请人指南 公报( ) 各成员国国家法中关于的规定。,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多个外国申请, 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多种形式要求 多次检索 多次公布 多次审查并处理申请 在12个月时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1)传统的巴黎公约体系,(月),3、申请程序的特征,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一份国际申请,指定要获得保

4、护的国家,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一种形式要求 国际检索 国际公布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 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2)申请体系,22 提 交 要 求 书,(3)利用申请途径的好处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推迟决策时间 准确投入资金 完善申请文件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4) 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 受理局():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检索单位():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 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 、 、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 际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指定局(): 申请人在国

5、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 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5) 条约所称的专利范围 发明专利 发明人证书 实用证书 实用新型 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 增补发明人或增补实用证书 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地区专利:是指有权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有效的专利 的国家机关或政府机关所授予的专利 、,4、中国加入和利用的情况, 1993年10月1日递交加入书,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局成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目前暂不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部分 国际申请的程序, 国际阶段 国家阶段,一、国际阶段,1、提出国

6、际申请,(1)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 至少有一人是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 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 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 (2) 向何处提交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 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 签署双边协议的国家局 国际局 (3) 申请语言:受理局接受、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 国际公布允许的语言。 我国接受中文和英文,(4)申请文件的标准化, 请求书:101表;格式 说明书 (细则第5条) 分六个部分,建议加小标题;“序列表”作为单独一部分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概述 *实施方式 *工业实用性 必要时应包括被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明 权利要求书 (细则第6条) 摘要 (细则

7、第8条) 附图 序列表 文件的形式要求由细则第11条规定,(5) 国家的指定及保护类型的确定 国际申请提出时自动指定全部成员国(2004年) 除指定成员国还包括成员国中的地区组织 *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专利(专利) * 欧亚专利 * 欧洲专利 *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专利) 保护类型的确定 进入国家阶段时指明保护类型,可以选择的保护类型 以该国的国家法的规定为准 (不包括外观设计),(6) 优先权要求及优先权文件,1、优先权声明 (细则4.10) 遵守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提出的申请,可以是地区申请 或国际申请; 在成员中提出的申请 2、优

8、先权文件 (细则17.1) 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只 要在国际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均可以被承认 由申请人提交或由受理局制作,保存在国际局。,(7)国际申请的费用 a. 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主要费用:传送费、检索费、 国际申请费 费用标准、货币种类 传送费 500, 检索费 2100, 国际申请费 1400 (附加费15/页), 2008年7月1日 1330 国际局关于减缴国际费的两项规定 交费时间、地点 b.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审查费、手续费 审查费 1500 手续费 200 c. 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减费标准: 减 100 () 减 100(请求书纸件,说明

9、书为电子件) 减 200(非字符编码格式) 减 300 (字符编码格式) 所有申请人均为自然人 减75% (国籍和居所都是人均年收入3000美元以下的国家) 2008年7月1日自然人 减90%,请求书(101表)样页,101 ,请求书(101表)中的几项声明,1、声明的作用:提前在国际阶段以统一的格式满足某些 国家的要求 (非强制性的) 2、声明可以包含的内容: 发明人身份 申请人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 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发明人资格(仅适用于美国)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 * 3、声明的效力:进入国家阶段后国家局不得要求与声 明有关的文件和证据。除以下例外:(不包括*) 国家局

10、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声明的真实性; 或某些国家保留对声明的承认,(8) 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有关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的适用) 应当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涉外 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国际 申请的,可以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 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9) 文件及费用的提交方式 文件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面交 (受理处组) 邮寄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组) 传真 (受理处组) (电子申请) 费用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国专公司,2、受理局的程序,(1)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

11、申请日的条件 a.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但必须 符合以下条件(条约第11条): 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 使用规定语言; 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 写明申请人姓名; 一份说明书; 一份权利要求书。 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b. 对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的处理: 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 日为国际申请日(细则20.3 ); 将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细则19.4)。 C. 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105 国际申请号结构:2007/001234 电子申请号结构2008/070001 日期的标注:01.

12、10月2007(01.10.2007) 01. 2007(01.10.2007),(2) 形式审查 a. 101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 b. 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推迟 检查提及的文件或附图是否提交、对缺少的文件附图的处理(细则20.3) 通知申请人作出选择; 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补交,或按审查员要求 的期限补交,以补交附图日为国际申请日。 c. 2007年4月1日 遗漏部分补充的规定 - 申请日2个月内援引加入(细则20.5、20.6) - 国家的保留(细则20.8) d.不影响申请日的改正(条约第14条(1) 受理局依职权改正 通知申请人改正(细则第26条),(3

13、) 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通知改正优先权声明中不符合细则4.10要求的缺陷 (细则第26条之二.2)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满足细则4.10要求的处理 * 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 未提出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下列情况除外) - 声明与文件内容不一致 - 未提供在先申请号 2007年4月1日关于优先权的恢复的规定 - 国际申请是在优先权日14个月内提出 - 提交恢复优先权申请 - 缴纳恢复优先权申请费 - 国家的保留(细则49.1(g),49.2(h)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处理 指定国必须给予申请人补交的机会,(4) 检查费用、向国际局

14、传送费用 对未及时交费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在滞纳期内 补交(细则第16条之二) 对未在滞纳期内补交费的申请宣布视为撤回 (5) 传送登记本及检索本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传送 登记本(申请原件) 国际局 检索本(电子件)国际检索单位 受理本(复印件) 受理局存档,3、国际检索,(1) 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 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 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 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 可以作出选择 (2) 国际检索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有100个以上的审查员 审查员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实质审查经验 审查员应具备良好

15、的英文水平 该国际单位必须设置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复核机构以满足 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的一般原则。 (3) 国际检索的目的: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 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4) 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 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第91条) 216表、217表 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细则第9条) 218表 修改发明名称(细则第37条) 修改摘要(细则第38条),(5) 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 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细则第39条)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 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条约第17(2)(a)()) 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 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细则第 13 条之三.1(c)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 全部内容不能作出检索,发出通知书 203,(6) 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申请的处理 a.发明单一性标准(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 b.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处理程序(条约第17条(3) ) 通知在一个月内缴纳检索附加费(206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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