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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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程序,提高水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事违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查办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水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回避。水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

2、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回避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水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 推行水行政处罚案件类比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总

3、结归纳,建立各类水行政违法案件的典型案例,作为今后发生的类似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类比先例。第二章 立案调查第六条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实行调查与处罚决定职能分离制度。案件调查和处罚执行一般由水行政专职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实施;案件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负责;水行政处罚决定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重大或疑难案件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拓宽水事违法案件受理渠道,加强水行政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水行政违法行为。并根据情况,认真做好执法巡查记录、填写案件举报登记表、做好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物品扣押通知书等调查取证工作。第八条

4、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职能机构在日常行政管理或受理信访、举报中发现的水行政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及时将案由和初步核实情况向本部门领导报告。一般情况下,案件由本部门办案机构负责调查;必要时,本部门内设职能机构应当抽调专人配合办案机构进行案件调查。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要严格遵循表明身份制度,应当于事先向相对人出示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填写水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和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第十条 办案机构对上级交办、举报、督办或自查发现的水行政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初审,并将案件

5、调查报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附同初步调查材料交审核机构审核;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正式立案。第十一条 案件正式立案后,办案机构应进一步收集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做好相关的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第三章 处罚决定第十二条 对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机构审核,对违法案件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

6、述(申辩)的权利。第十三条 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听证程序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及对公民处于超过三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较重的水行政处罚,应经本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员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五条 水行政处罚实行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就拟作出的裁量内容的理由作出说明。

7、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口头说明并记录在案,交由当事人签字。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予以说明。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理由成立的,应予采纳,不能因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事违法案件进一步复核后,做出正式的处罚决定。办案机构在案件处理审批表经提出处理意见,附案件材料交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主要审核内容包括处罚对象是否正确、违法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处罚措施是否得当、合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审核机构认为案件事实清楚

8、,证据确凿的,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并附案件材料一并送分管领导审签批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案件,由审核机构责成办案机构调查取证,或由审核机构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第十八条 对违法案件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由本部门分管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执 行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但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复议决定收到后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9、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之内向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该作出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非法定事由不得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结案,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行政处罚实行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对公民处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万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各级水行

10、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决定备案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第五章 文书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第二十二条 文书档案应按下列方式进行管理:(一) 全部文书档案均应设一名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案卷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二) 每次执法活动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资料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立档;归档的文书材料、资料等应当齐全、完整;(三) 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

11、字体要工整;(四) 执法文书档案按照类别和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填写卷目录,以便检索和管理;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前应办好移交手续;(五)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服务工作;(六) 为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和参考资料。在进行档案著录工作时应结合本单位业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执法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七) 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调借归档的执法文书档案。上级、同级、下级部门及其他部门需调借档案,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人员使用;(八) 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执法文书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利用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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