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实务案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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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6股权转让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分析10控制母子公司之间管理费涉税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12企业获得各种税收优惠收入的纳税风险及应对策略13销售合同约定采购方承担销售方票据贴现利息条款的税收风险分析16集团资金池的涉税风险及管控策略182015.12合同的签订在税收的重要性24企业委托国外企业加工货物的税务和报关处理27合同中的价格和包税条款分析28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中约定利益分配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31委托代销合同中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40销售合同中的售后回购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42房地产企业招商引资合同中的利益分配条款

2、约定的财务和税务处理44销售合同中收款时间约定条款的账务和税务处理46土地使用税纳税的起止时间分析及案例分析47企业将土地变更到全资子公司(房地产公司)名下的纳税筹划方案分析52租赁合同中的7大税收风险及控制54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返还款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65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涉税处理及发票开具69营改增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72房屋出租合同中免收租金条款的税务处理74提升企业税收安全的两大源头:老板决策和合同签订环节75未过户的法院裁定抵债土地拍卖成交合同约定成交价的税务处理79土地使用的法务与税务处理81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外的公共基础设施为代价低价获得拍卖土地的合同节税签订

3、技巧86房地产企业以房抵建筑商工程款的合同节税签订技巧87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条款约定的财务税务处理90网络红包征税在即 执行细则有待完善93企业纳税筹划三个新理念及案例分析94“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实现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97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的采购合同节税签订技巧100劳务派遣合同中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102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103企业雇佣劳动者涉及的相关法务处理及案例分析107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承包制营改增后的涉税风险及控制112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税务管控三大原理114消费品关税降了,进口增值税消费税能否降低?122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

4、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124企业节约房产税的合同签订技巧128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130股转权让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分析135促进我国字画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研究138制度控税策略四:设计低税负的采购制度143资金信托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144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的涉税处理146经营性租赁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及例解149房屋出租合同中免收租金条款的税务处理152股权转让的法务、税务处理及例解153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法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160公司合并的相关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167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179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相关法务与税务处理186公

5、司净资产的相关法律分析与税务处理19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196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与涉税处理203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的5个关键点206拍卖业务的相关涉税处理209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和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的财税处理例解212我国小微企业财税扶持政策建议223销售合同中的售后回购约定条款的财税处理238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10种节税发票开具技巧239营改增后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12种发票242某公司职工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分析245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246房地产企业常犯的8个纳税风险点分析248企业投资创办民办

6、学校的涉税处理253某企业签订业务的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案例分析256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财税差异处理259制度控税原理及案例分析265典型涉税风险控制案例:某工业制造企业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268有关拍卖字画的税务处理275合同控税缘由之一:合同隐藏税收风险及案例分析279关于国际避税“适度治理”问题的探析2902014年职工薪酬准则修改后的财税差异及纳税调整分析295制度控税策略三:建立与主管税务机关的长效沟通机制298制度控税策略二:设计低税负的销售激励制度300公司高管人员所得的低税负设计方案303企业财税管控的两大源头:老板决策和合同签订环310非货币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31

7、2账务控税策略二:勿忘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315合同控税的三个新理念及例解319发票控税策略一:不同营销方案的发票开具技巧321账务控税策略一:依托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规避纳税风险327制度控税策略一:设计低税负的采购制度336合同控税策略一:签订合同用足国家税收政策337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肖太寿 / 2015-12-18一、问题的提出实践中的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包括境内的母公司(集团公司)向子公司之间收取服务费用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用两种情况。根据国税法200886号文件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的管理费用,母公司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

8、业所得税,而子公司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其向母公司(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为了规避子公司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费用从而多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母子公司之间往往会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将管理费用变为服务费用,依据国税法200886号文件的规定似乎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目的。其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的规定,关联方之间收取(支

9、付)服务费用同样存在税务风险,需要通过合同的正确签订才能规避税务风险。二、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分析具体而言,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如下:(一)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的费用,将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五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一

10、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第七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同时第三条规定:“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

11、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基于以上政策分析,关联方企业之间在服务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服务价格必须依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收取(支付),而且支付服务费用的一方必须将其支付的服务费用与其从支付服务费用中所获得的收益必须保持匹配,否则存在被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二)5类服务费用和3类特许权使用费用支付的涉税风险:支付不具有合理商业目和经济实质将受到税务稽查部门的关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5类服务费用和3类特许权使用费用支付的涉税风险如下:1、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

12、点关注:(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2、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

13、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三)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四类境外支付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四种情况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1、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1)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的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应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如,境内B公司向其境外A集团公司支付服务费500万美元,而A集团公司既没有派人到B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即A集团公司未对B公司履行服务职能、未承担任何风险,那么境内B公司支付给A集团公司服务费500万美元不得在境内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企业向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无实质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通常设在避税地等低税国家或地区,实务中境内企业常将境内利润转移到避税地关联企业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境内自然人在开曼投资设立公司,公司投资在境内设立C公司,公司收入仅有来源于境内C公司的投资收益。境内自然人通过间接持有C公司10

15、0%股份达到了控制境内C公司的目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C公司向公司支付服务费明显具有转移利润逃避中国税收的痕迹,其向公司支付服务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六种无法使企业获得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费用。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1)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2)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3)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4)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5)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6)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3、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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