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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2019-09-0290绍兴市公安局手机采分客户端系统及越城区分局执法办案三位一体智能管家项目(二期)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2019-09-0290采购单位:绍兴市公安局采购代理机构: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单位: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二一九年十月目录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第四部分 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五部分 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格式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绍兴市公安局委托,就下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2、如下:一、招标编号:2019-09-0290 二、采购组织类型及方式: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三、招标项目名称及数量:详见招标文件标项标段名称及数量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单位:人民币元)投标保证金(单位:人民币元)2019-09-0290-1手机采分客户端系统¥540000.00¥0.002019-09-0290-2越城区分局执法办案三位一体智能管家项目(二期)项目¥450000.00¥0.00四、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规定。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
3、联合体投标。六、资格审查方式:1.资格后审。2.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单位职工。需在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1.如该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2.如由第三方代理社保事项的,则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七、招标文件提供方式、时间及地点等: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2019年 11月1 日 至 2019年11 月 21日。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4.联系电话:0575-88207207。5.其他事项:(1)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未获取招标文件供应商
4、的投标文件;(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更正补充公告请自行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或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八、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投标人应于2019年11 月 21日09:00时整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绍兴市迪荡新城惠利街20号鼎盛时代大厦四楼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13 室,逾期送达不予接收。九、开标时间及地点:2019年 11月 21日09:00时整在绍兴市迪荡新城惠利街20号鼎盛时代大厦四楼绍兴市公共资源交
5、易中心413 室开标。十、投标保证金:无。十一、招标公告发布:http:/和http:/。十二、本项目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十三、质疑和投诉: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受理地点: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绍兴市惠利街20号431室;联系人:金刚;联系电话:0575-88307026。投诉受理地点:绍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绍
6、兴市凤林西路151号1402室);联系人:应春兴;联系电话:0575-85209806。十四、联系方式:1.采购人联系方式:绍兴市公安局,郑小平,89100057。2.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刚,88307026。十五、其他:参与绍兴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和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 11月 1日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资料文件(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情况说明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详见格式范例)。(2)资信证明文件(如果有,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和第五部分评分标准提供)。(3)特许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如果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有关部门规定供应商或产品进入市场须先行取得相关认证或许可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认证或许可证明材料。未经认证、许可,或者虽经认证、许可但相关资质证书已经失效的投标人,不能推荐、确认为中标供应商。2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3分包或转包:(
8、1)采购人不同意分包。(2)本项目不得转包。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另提供商务文件光盘一张。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足,投标无效。5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无。6样品提供:无。7现场演示(讲解):无。8进口产品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须在我国境内合法生产、销售。9投标人信用信息事项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评审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评审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与采购文
9、件一起存档。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解释:凡涉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和本中心。注: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质疑、投诉被取消中标资格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注:为维护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遏制串标、抬标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凡在同一招标项目的评标中,发现有二份及二份以上投标文件的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招标文件获取或网
10、上投标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有串通投标嫌疑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作继续评标。一、总则1. 项目说明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投标人一旦参与本次招标活动,即被视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任何异议,均应在法定时间内提出。1.3投标人须对所投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和处置权,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
11、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供应商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1.4本招标文件所称公章是指单位法定名称章或者冠以法定名称的投标业务专用章。2. 定义2.1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监管部门:绍兴市公安局为本项目的采购人(合同中的甲方),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集中采购机构,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投标人,经评审产生并经批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经公告无异议,并签订合同后的中标人为供应商(合同中的乙方),绍兴市财政局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2.2
12、“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经合法途径取得的,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保险、税金、安装、施工、调试、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3“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4“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2.5“授权代表”系指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2.6“”系指实质性指标要求条款,“” 系指主要性能指标要求条款。3.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
13、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3.2 节能环保要求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3.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14、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3.3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3.3.1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3.2小型、微型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3.3对于非专门面向此类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3.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与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投标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3.5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3.6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