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认定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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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认定工作指南 第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 法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 会纪要的通知 (高检会20193 号)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298) ,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 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 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涉案固体废物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认定 意见的,适用本工作指南。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委托的检测机构,

2、应当 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具备相关危险废物特性检测能力。 第四条 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工作指南的规定,抽取 涉案固体废物典型样品进行危险特性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根据检测报告中载明的 典型样品指标浓度、初步评价等内容,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298) ,出具涉案 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书面认定意见。 第六条 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 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4 证据,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作 出涉案固体废物是否属于

3、危险废物的认定。 第七条 涉案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工作程序包括:检测委 托、编制检测方案、采样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移交等。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委托方,以书面形式委 托检测机构对涉案固体废物进行危险特性检测,签订委托合同及 保密协议,支付检测技术服务费。 委托方应及时提供掌握的涉案固体废物相关的原辅材料、工 艺过程或环评文件等技术资料。 第九条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涉案固体废物特性, 编制检测方案。 检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固体废物形态、颜色等基本情况描述,案发现场 固体废物是否存在泄露、破坏、混合、倾倒、掩盖、填埋等情形。 (二)危险特性项目的识别及

4、识别依据。 (三)采样工作方案:包含采样技术方案、组织方案和质量 控制措施。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298) ,明确采样 时间、人员、样品保存运输方法及相关参加方,确定被鉴别固体 废物样品份样数、份样量以及采集部位等。 (四)检测工作方案:包含检测技术方案、组织方案和质量 控制措施。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5.1-7) ,确定检测 时间、检测人员,明确检测项目及相应的预处理、制样数、制样 方式、分析检测方法等。 第十条 检测机构根据检测方案,按照以下要求开展采样和 5 检测工作: (一)采样。 1.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298)规定的采样方法, 采集不少于 5

5、 个该同类涉案固体废物典型样品。样品份样量应满 足留样复测要求。对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的样品,应分类存放, 保证安全。 2.样品的采集应至少由 2 名检测人员完成, 并至少有 1 名见证 人在场见证,全程录音录像。 (二)检测。 1.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 源特性确定,必要时可向与该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工作无直接 利害关系的行业专家咨询。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使用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 (GB 5085.1-7)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指标限值。 2.检测过程中,可首先选择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特性进行检 测。 任何一项特性项目的检测结果按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 可判定

6、该固体废物具有危险特性时, 可不再检测其他危险特性。 3.检测机构应按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检测。 如需采用 非标准方法,需按相关规范开展非标准方法确认。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 编写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任务来源及范围、采样和检测时间、 采样及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采样方法、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和 质量控制等信息。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已检测项目的结果,依据危险废物鉴别 6 技术规范 (HJ 298) ,在检测报告中对涉案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 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委托书、检测方案、检测报告 等进行存档,保存期限应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

7、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检测报告、 资质认定证书(含附表)以及承担检测任务的相关检测人员能力 确认材料等移交委托方。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检测结果错误及检测过程中存在弄 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符合本工作指南要求 的,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六条 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固体废物危 险特性检测认定文件或技术规范,与本工作指南不一致的,按照 上级部门新的文件或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指南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 年 11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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