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市场监管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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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9食品生产许可一、主管司局食品生产司、特殊食品司二、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食品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 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外,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2.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4.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四、许可条件(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

2、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遵守国家产业政策。(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3.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 具有合

3、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材料要求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六、程序环节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执行。七、监管措施(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二)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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