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市场监管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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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6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一、主管司局认证监管司二、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认证机构批准书等材料。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四、许可条件(一)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二)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三)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四)

2、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五)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五、材料要求(一)申请书应按不同指定项目编号分别填写。(二)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六、程序环节(一)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要求和实施需要,提出指定计划。认监委通过书面公告和其网站对外发布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纸质材料提交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材料受理岗,电子材料可通过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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