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登记-市场监管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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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广告发布登记一、主管司局广告监管司二、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广告发布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 推动实现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审批等全程网上办理。2.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负责人任命文件、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四、许可条件(一)资质方面: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取得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取得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取得期刊出版许可证。(二)设

2、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三)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五、材料要求(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二)报纸出版单位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三)期刊出版单位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六、程序环节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关于不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 七、监管措施(一)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与广电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增强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传统媒体广告发布监管工作。(二)进一步加强本地区传统媒体广告监测力度,加大监测频次,发现涉嫌违法线索及时调查处置。(三)加大违法广告打击力度,从严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措施,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震慑力度。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四)加大传统媒体培训力度,提升守法意识和广告发布法律水平,指导相关媒体依法依规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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