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市场监管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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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一、主管司局特种设备局二、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 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2. 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

2、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四、许可条件申请特种设备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五、材料要求(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六、程序环节(一)办理程序。1. 首次申请充装许可的办理程序具体如下:(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3、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5)鉴定评审组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6)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

4、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2. 充装许可证增项、变更、延续等详细情况请参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充装单位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具体要求。(二)审批时限。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审批发证时间压缩5个工作日,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七、监管措施(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原则,每年开展特种设备充装单位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在每年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二)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的规定,针对通过自愿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充装单位,各省已制定具体要求的,发现提交的换证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许可证,并列入重点监督抽查名单。对依法撤销审批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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