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

上传人:木92****502 文档编号:118986100 上传时间:2020-01-03 格式:PDF 页数:23 大小:265.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93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 序号序号59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 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 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 建立土壤污染

2、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 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 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要素裁量要素判定标准判定标准 要素要素具体条件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构成

3、 比例 程度程度百分值百分值 对环境影响 程度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40%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制 定、实施了自行监测方案, 但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的 1%-10%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制定 自行监测方案,但未实施的 10%-20%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 定自行监测方案的 20%-40% 违法频次违法频次 年度违法行为 次数 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20% 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10% 未采取整改措施的5%-10% 进行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 停止的 1%-5%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 94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配合

4、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 查 10% 不配合检查的1%-10% 配合检查的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的 0% 95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 序号序号60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位监测数据

5、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要素裁量要素判定标准判定标准 要素要素具体条件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构成 比例 程度程度百分值百分值 对环境影响 程度

6、 对环境影响 程度 持续时间(以日 均值数据计) 40% 不足 5 天的1%-10% 5 天以上 20 天以下的10%-20% 20 天以上的20%-40% 违法频次违法频次 年度违法行为 次数 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20% 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10% 未采取整改措施的5%-10% 进行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 停止的 1%-5%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不配合检查的1%-10% 配合检查的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

7、或生态破坏 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的 0% 96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 序号序号6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 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 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8、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 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 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

9、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要素裁量要素判定标准判定标准 要素要素具体条件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构成 比例 程度程度百分值百分值 对环境影响 程度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40%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 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情况 1%-20%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 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20%-40% 违法频次违法频次 年度违法行为 次数 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20% 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10% 未采取整改措施的5%-10% 进行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 停止的 1%-5%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配合

10、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不配合检查的1%-10% 配合检查的0% 97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的 0% 98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 序号序号62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 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 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

11、拆除设施、 设备或者建筑物、 构筑物的, 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 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 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

12、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要素裁量要素判定标准判定标准 要素要素具体条件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构成 比例 程度程度百分值百分值 对环境影响 程度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40% 企业事业单位已制定但未实 施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的 1%-20%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 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方案的 20%-40% 违法频次违法频次 年度违法行为 次数 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

13、-20% 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10% 未采取整改措施的5%-10% 进行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 停止的 1%-5%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不配合检查的1%-10% 配合检查的0% 对社会影响对社会影响是否造成社会影20%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20% 99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或生态破坏 程度 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的 0% 100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 序号序号63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

14、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 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15、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要素裁量要素判定标准判定标准 要素要素具体条件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构成 比例 程度程度百分值百分值 对环境影响 程度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40%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已采 取防止土壤污染措施,未严 格按照规定的 1%-10%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采 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10%-20% 违法频次违法频次 年度违法行为 次数 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20% 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10% 未采取整

16、改措施的5%-10% 进行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 停止的 1%-5%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不配合检查的1%-10% 配合检查的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的 0% 101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土壤类) 序号序号64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 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