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中心8_隧道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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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市政总承包部隧道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市政部高速公路隧道施工过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行为,确保在建高速公路施工安全和质量,依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暨“平安工地”检查评价办法(试行)、隧道施工安全九项规定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等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特制订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部在建高速公路隧道工程。第3条 隧道工程的项目部必须制定隧道安全专项方案,包括三管两线、通风、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地质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应急救援方案、逃生可视系统、风险评估、消

2、防安全等专项方案,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无方案组织实施。第2章 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第4条 隧道施工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5条 进洞前应做好洞口工程,保证洞口的边坡和仰坡稳定,做好天沟和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施工安全。第6条 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交接班制度,工地值班负责人、领工员检查交接班情况并签署意见。第7条 所有进入隧道

3、施工区域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且必须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和反光背心等安全防护用品。第8条 不良地质隧道地段应按照“早预报、预加固、弱爆破、短进尺、强支护、早封闭、勤量测、快衬砌”的原则施工。施工中应加强对围岩及支护的检查和量测,及时掌握围岩及支护的变形位移情况。第9条 隧道临时设施平面布置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布置科学,间距合理,施工和生活区分界明显,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第10条 长大隧道和级及以上围岩隧道必须设置应急逃生管道,钢管内径不小于800mm,壁厚不小于8mm,在施工过程中均应保证应急逃生管道的完好,设置在二衬和掌子面之间,一端设置在新施作二衬端头处且距二衬距离不得大于5米,另一端距离

4、掌子面应不大于20m;应急箱内的应急物资按照规定设置到位有效,且应设置在距离掌子面应不大于20m的位置,逃生管道、救生管道(供风、供水管道)和应急箱随掌子面的不断掘进而向前移动。第11条 隧道洞口必须设置值班室,有专人24小时值班,对进出洞人员和机械严格进行登记管理。1km以上隧道宜配置电子门禁系统和电子安全监控系统。第12条 洞口应设置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做到人车分流;斜井、竖井应有效的防排水设施,且提升设备的安全装置设置合理到位,严禁施工人员乘坐出渣车辆上下斜井。渣土运输车辆速度控制在20Km以内,洞内严禁鸣笛和远光灯,禁止超载。第13条 衬砌台车、工作台车应铺满跳板并设安全防护栏杆,工作

5、台架下净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两端应设不低于1.2米的栏杆和有扶手的人员上下通道,隧道作业台车应安装防护彩灯或反光标识,台架上应配置不小于3kg的消防器材4只。第14条 掌子面各步开挖的循环进尺一般要求:IV级围岩不大于1.5米,V级围岩不大于1.2米,VI级围岩不大于1米。要求仰拱砼必须一次浇筑成型,且必须先于二衬施做,二次衬砌与掌子面之间不得超过100m、掌子面与仰拱之间的安全步距不得超过50m,或小于设计及规范规定的距离。第15条 隧道内应保持通信畅通,在洞口值班室和掌子面作业间必须设立有线电话报警平台,利用先进科技,安装隧道人员进出电子安全监控设备,确保长大隧道在洞口、二衬台车、掌子面前

6、有监控设备,记录洞内作业。第16条 长隧道和特长隧道内应设置应急逃生路线灯视引导系统,统一预警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应急逃生路线,确保紧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各种预警设施、视觉指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岩溶、富水隧道应安装防突水伤害闸门,配足救生设施,向下坡方向掘进的隧道排水设备应充足。 第17条 实施隧道施工关键工序、重点环节项目、质量、安全、技术主要负责人必须落实现场带班制度,切实规范施工管理。第18条 洞内的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并有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资质证书的专职爆破工担任,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应撤到不受气体、震动和飞石损伤的地点。具体安全距离详见爆破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7、的有关规定。第19条 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或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才可撤除警戒,允许其他施工人员进入工作面。第20条 在隧道支护每项工序施工前均应对作业面进行检查,清除松动的岩石和喷射混凝土块;隧道支护必须按初喷架设钢架(钢筋网)、锚杆复喷的程序施工。超前支护应在完成开挖工作面的加固后进行,每循环之间应有足够的搭接长度与初期支护有效连接。第21条 一般地段隧道施作衬砌应在围岩和初期支护变形稳定后进行,应在浅埋、偏压、围岩

8、松散破碎等特殊地段的隧道和洞口段应尽早施作衬砌;在软弱、破碎、高地应力、大变形的围岩地段,应对仰拱作业随开挖及时施作,尽快形成封闭环,并超前于墙拱衬砌。同时应合理确定与开挖和衬砌作业面的距离。第22条 进行衬砌作业时,台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衬砌台车、台架组装调试完成,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应安排专人对衬砌作业台架的移动进行指挥,慢速移位,每项衬砌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消除安全隐患,保持作业场地清爽、通行无碍。第23条 应对洞内施工排水沟经常清理,保持畅通,防止淤塞;洞内反坡排水采用机械排水,排水方式应根据距离、坡度、水量和设备情况布置管路,一次或分段接力排出洞外。第24

9、条 隧道施工独头掘进长度超过150m时,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通风管应采用软管,通风管距掌子面前不小于15米,且100米的漏风率不得大于2%;空气中氧气含量按体积计不得低于19.5,粉尘容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不得大于2mg;氧化碳容许浓度不得大于30mgm3。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入开挖工作面时,浓度可为100mg/m3,但工作时间不得大于30min;二氧化碳按体积计不得大于0.5%;氮氧化物(换算成NO2)浓度应在5mgm3以下;隧道内气温不得高于28;隧道内噪声不得大于90dB;每天必须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含氧量、气温和噪声的测定并留存记录备案。长及

10、特长隧道施工应有备用通风机和备用电源,应保证应急通风的需要。第25条 通风机控制系统应装有保险装置,当发生故障时应自动停机,人员严禁在风管的进出口停留,通风管安装作业台架应稳定牢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26条 空压机站应向当地质监特设部门进行安全告知和备案且应有防水、降温和保温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距离居民区较近时应有防噪声、防振动的措施。第27条 供风管的材质及耐风压等级应满足相应要求,不得采用伪劣或不合格管材,应敷设在电缆、电线路的相对一侧,不得妨碍运输和影响侧沟施工。风管网路中应分段设控制闸阀,以利于控制和检修;供风管应敷设平顺,接头严密,不漏风。第28条 供水。用水使用前应经

11、过水质鉴定,并符合施工用水水质要求;采用的蓄水池不得设于隧道正上方,水池基础应置于坚实地基上;蓄水池顶部必须设防护棚,四周应设防护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员坠入;使用的抽水机,电机的绝缘阻值应符合要求,机体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水池与机房之间应保持通信联系。第29条 供电。非瓦斯隧道施工动力线路采用三相五线380伏,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成洞段和不作业地段可采用220伏固定的电线路,作业地段的照明线路不宜大于36伏;瓦斯隧道供电照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施工地段的临时电线路应采用电缆,并应挂设在临时支架上,照明和动力电线路安装在同一侧时,必须分层架设;36V低

12、压变压器应设在安全、干燥处,机壳接地,输电线路长度不得大于100m。严禁在动力线路上加挂照明设施。隧道施工照明应采用防水、防尘灯具,施工现场电线、电缆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确保绝缘良好。第30条 防火。各洞口施工区、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抽烟、明火作业、取暖,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第31条 瓦斯(天然气)防治。为确保安全,必须加强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工作,尤其是加强对瓦斯(天然气)的超前预测、预报在进行超前地质预报钻探时,对钻

13、探孔除观测岩性、岩质变化情况,同时应对孔口有害气体进行量测,如若发现有瓦斯、天然气的排溢异常情况,立即将施工人员撤出洞外,加强通风,并立即向监理工程师、设计院、建设单位报告,制定处理措施,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洞口向里逐段进行检测,当洞内有害气体浓度降低至安全施工范围内后,方可组织人员进洞施工。第32条 在确定含瓦斯(天然气)地层隧道施工时,所有机电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建立洞口安检制度,加强火源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针对瓦斯(天然气)等有害气体的钻探、监测工作,并采取不间断通风的措施。第33条 瓦斯(天然气)的监测:应设专职监测人员,配备瓦斯浓度监测仪等仪器,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测定瓦斯

14、(天然气)浓度,判断瓦斯(天然气)是否对施工安全构成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隧道内的电灯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10V,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第34条 确定为瓦斯(天然气)隧道内的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且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

15、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16、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第35条 确定为瓦斯(天然气)隧道爆破作业严禁采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爆破时,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应使用安全炸药;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瓦斯隧道中,采用的机具,如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碴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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