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基本要求现场核查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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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襄质监食函20105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现场核查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为适应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职责的需要,完善深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年第15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现场核查规范(试行),自2010年3月1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现场核查规范(试行)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食品生产加

2、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国家标准),制定本规范。二、本规范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一)生产和加工场所要求。生产场所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二)设施与设备要求。小作坊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

3、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四)加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

4、产工艺和设备。(五)产品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生产人员持有健康证上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类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七)检验要求。将所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两次委托有关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的项目为重金属、

5、微生物等安全指标。(八)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标签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要求。(九)贮运要求。库房的条件应当与相关食品的贮存要求及生产规模相适应,成品库原则上应当专库专用。食品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有冷藏(冻)运输要求的食品,应具备冷藏(冻)运输车辆及工具。(十)质量管理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进货验收和销售管理制度,建立记录台帐。应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四、

6、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核查合格告知单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核查申请书;2、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原营业执照;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人员);4、生产场点平面布局图;5、生产工艺流程图;6、产品委托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指标,至少一份完整检验报告)。7、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五、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企业标准合理性审查。核查组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标准是否经过备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指

7、标是否合理。(二)现场核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负责组织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应当于核查前2日通知企业,并将核查组的人员情况告之企业,企业有权对核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三)不合格项改进。核查组应当将企业存在的不合格项的内容填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合格项改进表,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并进行复查。六、本规范由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附件1: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核查合格告知单程序办理程序:(一)申请。新设立或换发营业执照的作为小作坊管理的食

8、品生产加工企业,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申请。必须具备的资料为: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核查申请书;2、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原有效营业执照;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人员);4、生产场点平面布局图;5、生产工艺流程图;6、产品委托检验报告。7、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二)受理。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核验,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受理;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所缺材料,退回补充。在受理后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管理部门现场核查。(三)核查。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现场核查规范(试行)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依照食品生

9、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现场核查记录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时要提出对不符合或有不足项的改进措施以及要求完成改进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完成改进后复查,复查合格后在整改表上签署整改意见并签字。(四)审批。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后,核查合格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材料报各局综合业务科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由监管科督促整改。(五)送达。办理完结的,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六)建立食品加工小作坊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完毕后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将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基本信息录入业务管理软件。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核

10、查申请书申请单位单位地址申请日期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填 表 说 明1、本书由申请者填好后交指定质量技术监督机构。2、所提交资料必须采用A4规格纸,钢笔书写或电脑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规范,内容完整,空格处以“无”字填写,不能涂改,不得折叠。3、所有资料要求按申请表内所附资料栏内的排列次序排序;所附资料均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盖章),如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必须逐页签字。4、产品有品种类别的,要全部填写。产值指上一年度产值,新办单位可以不填写。5、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6、申请书一式两份。申 请 单 位单 位 地 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 话邮 编单 位 性 质生产

11、产值使 用 面 积从业人数应体检人数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申 请 单 位 保 证 书本单位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日需提交的资料: 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核查申请书; 2. 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原营业执照; 3.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人员); 4. 生产场点平面布局图; 5. 生产工艺流程图; 6. 产品安全指标委托检验报告 7. 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日期: 年 月 日经办人员签名: 现场核查组意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综合业务科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名:

12、年月日质监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公章)年月日发放核查告知单日期:年月日编号:领证人签名:身份证号码:领证日期: 年月日附件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现场核查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产品名称:核查日期: 年 月 日使 用 说 明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的现场核查评价。2本核查表分为:生产加工场所要求、设施与设备要求、加工过程控制要求、人员要求、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食品标识要求7个部分,共44 个核查项目。每一个核查项目的结论为“合格”、“一般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3在44个核查项目中, 生产加工场所要求(1至6)、设施与设备要求(

13、15、16)、加工过程控制要求(28)、人员要求(31)、质量安全管理要求(36)、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40)、食品标识要求(43)等12项为重点项目,在表中加“*”表示。4核查组依据本核查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的现场核表,核查结论分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确定核查结论应当依据以下原则:核查结论严重不合格项一般不合格项其中:重点项目一般不合格项备注合格050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64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84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不合格18有一项满足即可判定5核查组应当将在企业查出的不合格项,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的现场核查不合格项改进表中,并要求尽快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将不合格项的分布情况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的现场核查报告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现场核查记录表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论核查记录1*生产和加工场所要求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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